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的经营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填写《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2.1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尚未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经营主体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经营主体该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2.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税费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的经营主体,已足额补缴的。
2.3已履行相应法律义务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相关非正常或走逃失联状态的。
2.4破产重整企业已依法缴纳税费款、利息、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缴费信用失信行为的。
2.5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涉嫌犯罪或涉税违法、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等被直接判为D级,已纠正相关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且连续一段时间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
2.6由纳税缴费信用D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纳税缴费信用关联为D级后,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或原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后不再为D级的。
2.7纳税缴费信用保留为D级,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已不予公开或停止公布,申请前符合上一年度全部纳税缴费信用直接判为D级修复条件的。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工作,并于完成后向经营主体反馈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