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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文办税——纳税缴费信用管理

文文办税——纳税缴费信用管理 北京东城税务
202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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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费人的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适用于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身份信息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经营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等。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包括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等。您在此业务下可以办理纳税缴费信用自愿参评、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纳税缴费信用复评、纳税缴费信用复核等事项。

1

纳税缴费信用自愿参评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满12个月后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参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与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并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主管税务机关于受理申请的次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

纳税人缴费人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后,存续期内适用《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自动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管理,以前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不再评价。

2

纳税缴费信用修复

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的经营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填写《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2.1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尚未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经营主体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经营主体该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2.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税费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的经营主体,已足额补缴的。

2.3已履行相应法律义务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相关非正常或走逃失联状态的。

2.4破产重整企业已依法缴纳税费款、利息、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缴费信用失信行为的。

2.5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涉嫌犯罪或涉税违法、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等被直接判为D级,已纠正相关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且连续一段时间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

2.6由纳税缴费信用D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纳税缴费信用关联为D级后,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或原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后不再为D级的。

2.7纳税缴费信用保留为D级,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已不予公开或停止公布,申请前符合上一年度全部纳税缴费信用直接判为D级修复条件的。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工作,并于完成后向经营主体反馈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3

纳税缴费信用复评

经营主体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因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未参加年度评价的经营主体,可在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满12个月后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近12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于受理申请的次月完成复评。

4

纳税缴费信用复核

在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前,经营主体对指标扣分或者判级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评价结果确定前完成复核,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二、办理流程


无。


三、关联场景



四、功能路径


1.我要办税-纳税缴费信用-纳税缴费信用管理。

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出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进入。


五、操作步骤


1.登录新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纳税缴费信用】—【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功能菜单。

2.进入功能后,会展示当前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情况。

3.切换年度,可以查看不同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情况,点击申请调整,系统会根据当前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情况,自动推荐可办理业务,并展示不可办理事项及原因。

4.对于可办理事项(如信用复评),选中后点击确定进入提交申请界面,按要求选择原因,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申请,附送资料可选择扫码上传或者本地上传。

5.提交成功后,等待税务机关处理。您可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下载申请表或文书。

6.经过税务人员受理处理后,该业务办理完成。

7.纳税人点击评价信息出具,可以开具所属年度的评价信息表。


六、报送资料



七、注意事项


无。


八、常见问题


1


经营主体自愿参评后可以退出吗?

答: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包括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等。为保持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连续性,保障社会相关主体运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可靠性,纳税人缴费人参与评价后,在存续期内自动纳入《办法》管理。

2


什么情况下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直接评为D级?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

2.1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2.2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等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

2.3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2.4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足额缴纳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2.5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2.6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2.7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2.8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2.9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的;

2.10由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2.11由D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2.12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2.13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3


关于信用修复和复评的关系?

答:“信用修复”的前提是经营主体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年度评价结果无异议,并在提交《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时做出承诺。如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应先进行信用复评后再申请信用修复。经营主体申请信用修复之后,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对同年度评价结果的复评申请。



来源:北京东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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