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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施行!蔬菜检验检疫监管新规核心要点速览

9月1日施行!蔬菜检验检疫监管新规核心要点速览 成都市外贸发展协会
202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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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各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注意啦!


各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注意啦!

为进一步规范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供港澳蔬菜质量安全和稳定供应,促进贸易健康发展,海关总署于2026年6月18日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要求的公告》(2026年第87号)。

新规核心时间节点

正式施行时间:2026 年 9 月 1 日

废止旧文件: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9〕629 号)同步废止。

为帮助企业及时了解新规要求、做好衔接准备,成都海关为您梳理核心要点,建议各企业收藏学习、对照自查!

一、明确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所有供港澳新鲜、保鲜蔬菜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全流程。

二、法定检验检疫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

三、企业备案管理(核心重点)

🔹 企业定义

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特指从事供港澳新鲜、保鲜蔬菜收购、初级加工的生产企业。

🔹 备案核心要求

  1. 监管模式:海关对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未备案企业不得开展相关业务;

  2. 办理方式:企业填写《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表》(具体见公告附件1),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提交备案申请;

  3. 执行标准:备案工作严格按照《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要求》(具体见公告附件 2)落实;

  4. 备案时效:企业备案资质长期有效。

⚠️温馨提醒:目前未备案的辖区相关企业,请务必尽快向所在地海关提交备案申请,提前完成资质合规。

四、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9项硬性要求)


生产加工企业是供港澳蔬菜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建立覆盖全链条、全流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以下9项管理要求:

🔹要求一:严守港澳准入标准

供港澳蔬菜优先满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检验检疫要求;若无明确港澳标准的,严格执行内地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相关标准规范。

🔹要求二:建立全流程质量管理体系

搭建原料验收→生产加工→产品包装→供港澳出货全闭环质量管控体系,配齐专职质量安全技术人员,同时建立完善 6 项核心制度:

  1. 原料供应商评价制度

  2. 进货验收制度

  3. 有毒有害物质自检自控制度

  4. 出厂检验制度

  5. 产品追溯制度

  6. 不合格产品处置制度

🔹 要求三:规范种植基地名录管理

企业必须建立蔬菜原料来源种植基地名录,完整登记基地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实现原料源头可查。

💡【正向鼓励】:优先选用企业自有种植基地,或取得绿色、有机、名特优新、地理标志认证的优质蔬菜基地原料,提升产品合规等级与市场竞争力。

🔹要求四:严格落实进货验收管控

对每批次蔬菜原料开展进货验收,严格核验承诺达标合格证。如实记录原料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供货者信息等内容,妥善留存验收记录、采购凭证、达标合格证等资料,确保原料可精准追溯至对应种植基地。

🔹要求五:落实产品自检自控

企业需对供港澳蔬菜开展常态化自检自控,可自主检测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测。

⚠️重点提醒: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必须第一时间启动管控措施,严禁不合格产品供货港澳。

🔹要求六:统一规范包装标识

蔬菜运输包装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杜绝污染,包装醒目位置需清晰标注以下信息: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备案号、产品名称、生产日期 / 生产批号

🔹 要求七:规范出货清单与运输封识

按照港澳监管要求,统一使用规范出货清单(具体见公告附件3样式);对陆路运输供港澳蔬菜的运输工具按规定加施海关封识,并将封识号码准确标注在出货清单或相关随附单证上。

🔹要求八:落实安全问题主动报告制度

一旦发现供港澳蔬菜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可能或已经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企业必须第一时间向所在地海关主动报告。

🔹要求九:规范档案记录留存

所有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台账、检测记录、验收凭证、处置记录等档案资料,必须保证真实完整、可查可溯,留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正向鼓励:支持企业运用信息化系统、数字化台账等手段管理档案,提升台账管理规范性与高效性。

五、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全流程

🔹步骤一:业务申请

由供港澳蔬菜货主或其代理人,向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提交检验检疫申请及相关资料。

🔹步骤二:属地检验检疫

海关受理申请后,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 → 准予供港澳;存在轻微问题⚠️可整改 → 完成技术整改且复检合格后,准予供港澳;无法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 → 不予供港澳

🔹步骤三:口岸申报查验放行

货主或代理人依法向口岸海关申报,口岸海关实施现场查验: 查验符合要求✅ → 准予通关放行;查验不符合要求 ❌→ 不予放行;采取集中申报模式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企业自查行动清单(必看必做)


  1. 全面自查企业现有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补齐制度短板;

  2. 未进行海关备案的企业,立即启动备案申请;

  3. 梳理、完善蔬菜原料种植基地名录,做到源头清晰可溯;

  4. 健全进货验收、自检自控、不合格处置等全链条管理制度;

  5. 规范产品包装标识,完整标注备案号等必填信息;

  6. 梳理完善各类台账档案,确保资料真实、留存满 3 年。

业务咨询渠道

各企业在新规落地、备案办理、业务开展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可随时咨询成都海关热线电话028-12360


公告附件1: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表
公告附件2: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要求
公告附件3:供港澳蔬菜出货清单(样本)

来源:成都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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