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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解读】新知识:脱水蔬菜怎么通关?

【关务解读】新知识:脱水蔬菜怎么通关? 景鸿物流
202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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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知识:脱水蔬菜怎么通关?

脱水蔬菜因易于保存、携带方便及食用快捷等优势,深受全球消费者青睐。目前,我国脱水蔬菜出口份额已占世界总量的 60% 以上。为助力企业顺利出海,本文梳理了脱水蔬菜出口相关的备案要求及通关流程。

什么是脱水蔬菜?

脱水蔬菜是指新鲜蔬菜经过洗涤、烘干等加工流程,脱去大部分水分后制成的干菜产品。

出口脱水蔬菜的种植场备案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49 号规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使用蔬菜(含栽培食用菌)作为主要加工原料的出口食品,其原料种植场必须备案。

二、受理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行业协会等均可申请。申请备案的种植场需具备以下条件:

  1. 拥有合法经营种植用地的证明文件;
  2. 土地相对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人工隔离带(网),面积符合海关要求;
  3. 大气、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标准,周边无影响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4. 设有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管理,存放场所适宜,投入品符合中国或进口国法规要求;
  5. 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含组织机构、投入品使用、疫情监测、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生产追溯记录等);
  6. 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具备植物保护知识的专职或兼职植保员;
  7.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方式

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 版)”或“海关政务服务平台”的“企业管理和稽查”模块提交申请。以下以“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为例:

1. 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点击右上角“登录/注册”完成企业账户注册。登录后返回首页,依次点击:我要办—企业管理和稽查—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

2. 依次点击:资质备案—备案申请—食品类场所资质—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

3. 按系统提示填写完整信息,上传附件后提交申请。

小关提醒:

  1. 种植场应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备案,材料齐全者予以备案。
  2. 企业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申请。线下办理可向所在地海关行政审批窗口提交。
  3. 申请表下载路径:“海关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指南”—“企业管理和稽查”—“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养殖场备案”—“办事材料目录”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除原料种植场外,加工脱水蔬菜的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一、法律依据

依据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182 号(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

二、受理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
  2. 建立并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含食品防护计划)。确保体系有效运行,保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卫生要求。

三、办理方式

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海关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以“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为例:

1. 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注册并登录企业账户。返回首页依次点击:我要办—企业管理和稽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2. 依次点击:企业资质—资质备案—备案申请—食品类企业资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3. 按系统提示填写信息,上传附件并提交。

小关提醒:

  1. 企业可任选线上或线下方式申请。线下办理可向所在地海关行政审批窗口提交。
  2.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地址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海关递交变更申请,审核通过后准予变更。
  3. 需注销的,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
  4. 申请书下载路径:“海关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指南”—“企业管理和稽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办事材料目录”

通关流程

一、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49 号)第五十二条,食品出口商或其代理人出口食品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

二、海关监管要求

依据该办法第四十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商应向产地或组货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海关受理后,对需实施检验检疫的食品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

依据第五十一条,经检查抽检符合要求的,由海关出具证书准予出口;若进口国对证书有变化要求,经海关总署同意可变更。不符合要求的,海关将书面通知出口商;可进行技术处理的,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无法处理或处理后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三、记录管理

依据该办法第四十四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确保全过程符合中国及进口国法律法规、国际条约等特殊要求。

企业应建立供应商评估、进货查验、生产记录、出厂检验、出口追溯及不合格食品处置等制度。相关记录须真实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期满后 6 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内容供参考,如有调整请以最新要求为准。

供稿:办公室、数据分中心

内容来源:广州海关 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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