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从“消纳责任”到“消费责任”,
我国可再生能源政策进入新阶段
本次《实施办法》最大的变化,是建立了两个互相衔接的制度体系:
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针对重点用能行业、企业)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针对省级行政区域)
其中,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不仅包括绿色电力,还首次将可再生能源供热(制冷)、绿色氢氨醇、生物燃料等非电利用纳入考核范围,实现从“绿电消费”向“绿色能源消费”的全面拓展。
这意味着未来考核对象不再局限于电网和地方政府,而是逐步覆盖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推动能源消费结构真正向绿色低碳转型。
2
企业成为责任主体,重点用能行业迎来刚性约束
《实施办法》明确,由国家按年度确定重点用能行业,并下达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
企业完成目标的路径更加市场化、更加灵活,主要包括:
自建可再生能源项目,实现自发自用;
绿电直连项目供电;
购买绿电或绿证;
可再生能源供热、绿色制氢、生物质能等非电利用。
其中,绿证成为完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的核心核算凭证,企业完成情况将依据考核年度对应的绿证进行统计核算。
对于未完成目标的企业,《实施办法》提出了明确的约束机制:
三个月内可通过绿证交易补充完成;
逾期仍未完成,将被约谈、通报,并依法纳入信用记录,加强重点监管。
这一机制意味着,可再生能源消费要求正由倡导性政策逐步转变为具有约束力的制度要求。
3
省级消纳责任更加科学,
跨区域交易机制进一步完善
对于地方政府,《实施办法》继续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并进一步完善核算体系。
主要特点包括:
设置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两类指标;
建立分区域权重增长机制,与新能源利用率相衔接;
充分考虑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绿电直连、省间输电等多种消纳方式。
附件2进一步细化了不同输电模式下可再生能源电量的认定方法,包括:
独立“点对网”输电;
混合“点对网”输电;
省间“网对网”输电;
跨省际“网对网”输电;
跨省绿电直连项目。
例如,对于跨省际未明确可再生能源比例的输电通道,采用区域内各省全社会用电量占比进行分摊,使可再生能源输入电量核算更加统一、规范,也进一步解决了跨区域新能源交易中的统计难题。
4
绿证成为连接消费责任与市场交易的关键工具
此次《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了绿色电力证书(绿证)的制度地位。
绿证不仅用于企业完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也成为省级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重要补充方式。
整个运行机制形成了完整闭环:
企业或地区优先通过实际消纳完成目标;
无法完成时,可购买对应年度绿证补充完成;
绿证售出地区同步扣减相应消纳量,避免重复计算;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绿证、绿电交易信息披露及数据统计。
可以看出,绿证已经从原来的绿色属性证明,逐步演变为支撑我国可再生能源消费责任制度的重要市场化工具,也将进一步促进全国统一绿证市场建设。
5
政策释放三大信号,
推动新能源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
《实施办法》不仅完善了责任考核体系,也释放出未来能源转型的重要方向。
一是消费侧责任进一步强化。
未来新能源发展的重点,不再只是扩大装机规模,而是提升全社会实际消费比例,推动形成“发得出、送得出、用得好”的发展格局。
二是绿色能源利用范围不断拓宽。
除绿色电力外,绿色供热、绿色燃料、绿色氢氨醇等非电利用首次纳入制度体系,为综合能源利用和绿色工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撑。
三是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增强。
绿证交易、绿电交易、跨省电力交易与消纳责任实现深度衔接,形成“行政目标+市场交易”的双轮驱动机制,有利于提升新能源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效率。
总体来看,《实施办法》标志着我国可再生能源管理正由“保障消纳”向“消费约束”转变,由“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也意味着“十五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重心,将更加聚焦消费责任落实、市场机制完善和绿色能源体系建设。
内容:联盟秘书处
一审:俞 雷
二审:王剑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