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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释:违规利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偷逃税 税收违法成本将显著提高

专家解释:违规利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偷逃税 税收违法成本将显著提高 山东税务
202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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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税务部门集中曝光了一批网络主播偷逃税案件。其中多起案件显示,部分主播通过注册个体工商户,对外从事直播带货、知识付费等经营活动,却利用隐匿销售收入、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款,最终受到处罚,再次凸显了行业税务合规的重要性。


这些案件中,有的网络主播实际经营规模已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即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却通过隐匿收入、拆分主体等手段,长期违规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以此享受低征收率优惠,逃避适用一般纳税人的税率。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有效遏制了“高营收、小规模”的避税行为,相关从业者面临的违法成本显著提高。记者就此采访了东北大学财经学院院长谷成。


谷成介绍,新法配套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号)明确了两项关键规则:一是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不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时,可要求其按一般纳税人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是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这意味着,如果网络主播通过隐匿收入等方式违规保持小规模身份,一旦被查实,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要求其按照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如销售货物13%进行追溯补税,而不再是被发现时按小规模纳税人1%—3%征收率计算。”谷成告诉记者,“这一变化将使补税金额、滞纳金及罚款显著增加,违法成本大幅提高。”


谷成进一步指出,过去部分主播试图通过设立个体工商户寻求核定征收以降低税负的做法,已不再可行且风险极高。2022年,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已明确要求,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规定设置账簿,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缴税款。若未依法设置账簿或进行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将面临税务机关的相应处罚。


对此,谷成建议,网络主播等从业人员必须彻底摒弃侥幸心理,主动强化合规意识。税务部门依托税收大数据,能够精准识别“高人气、低申报”等异常情况。从业者应全面梳理业务模式与收入构成,确保纳税人身份与实际经营规模相匹配,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对拥有多家经营主体的主播,需注意经营所得汇总申报的规定,避免违规重复扣除费用。


“唯有将合规置于首位,准确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等相关规定,才能有效规避涉税风险,维护纳税缴费信用,实现事业的长期稳健发展。”谷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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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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