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速览
1 功能定位:电子卖场用于目录内框架协议第二阶段交易;目录外小额零星采购不得强制通过卖场
2 产品准入:须为“货架产品”、具备商品条码(GB12904);无法生成参考价不得上架
3 价格管理:采购人须比价留痕;能从其他渠道低价采购的,应从场外采购
4 建设原则:以省为单位,地市级以下不新建;与中央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互联互通
一、总体要求
目标:逐步形成“产品可溯、数据可查、价格可比、责任可究”的电子卖场管理运行长效机制,保障电子卖场规范高效、安全稳定运行。
二、功能定位与适用范围
-
电子卖场主要用于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类框架协议采购第二阶段的交易; -
可为目录外货物类小额零星采购提供服务,但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采购。
三、供应商与产品准入要求
(一)目录外产品准入条件
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品牌、规模、行业、地域、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等门槛,不得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二)产品准入条件
-
上架产品应为市场上已有销售的“货架产品”,不得是专供政府采购的产品; -
原则上应具备商品条码(符合GB12904); -
无法生成参考价的,原则上不得上架销售。
四、价格管理与采购人责任
(一)参考价形成机制
以市场销售数据为基础,参考价一般不高于近一段时期市场销售均价。市场销售数据的选取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样本数量须充足,防止供应商通过调整其他渠道销售价格操控参考价。
(二)采购人主体责任
加强内控和绩效管理,严把价格、质量关。能从其他渠道以更低价格采购的,目录内产品依框架协议有关规定从场外采购,目录外产品从场外采购。
(三)高价采购监管
地方财政对高价采购进行提醒,督促优质优价。采购人应将提醒作为内控预警,收到后及时补充说明、调整方案。
(四)日常监测
通过商品条码管理、价格监测、价格虚高举报及大数据、人工智能手段巡检。目录外产品价格高于参考价的,要求供应商降低价格,否则按协议约定作下架处理。参考价经查实出现异常、更新不及时的,督促相关机构及时调整。
五、互联互通要求
-
原则上以省为单位建设,地市级以下不新建;已建的逐步与省级互联互通。 -
落实财政部产品分类标准和数据规范,与中央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互联,实现产品和价格全国共享。 -
推动 CA 数字证书互认、电子证照应用,破除数字壁垒。 -
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衔接,运用付款提示及公务卡结算提升支付时效。
六、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
电子卖场管理者应在合同中约定,运行维护、价格监测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机构不得作为电子卖场供应商,不得向电子卖场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违者依约追究责任。 -
发布信息前须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
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职务违纪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七、对采购人内控工作的建议
- 比价留痕
采购审批单应载明电子卖场参考价、其他渠道价格及比价结论。 - 高价预警
将财政高价提醒设为内控预警,收到提示及时补充说明、调整方案。 - 制度修订
将电子卖场规则写入本单位小额零星采购管理办法,明确岗位职责与审批权限。
八、内控风险与控制策略
|
|
|
|
|---|---|---|
|
价格虚高 |
未比价 |
|
|
程序缺失 |
网上竞价 |
|
|
专供产品 |
上架专供政府采购产品 |
核对产品为货架产品、具商品条码、非专供 |
|
留痕不足 |
职责交叉 |
|
|
|
|
|
九、审计重点与应对
电子卖场采购的审计以价格合规性和程序规范性为核心,同时关注信息安全与政策功能落实。各单位采购管理和内审岗位应提前对照排查。
(一)审计高风险领域
|
|
|
|
|---|---|---|
| 采购价格 |
|
|
| 采购方式 |
|
|
| 供应商准入 |
|
|
| 程序留痕 |
|
|
| 信息安全 |
|
|
| 政策功能 |
|
|
| 互联互通 |
|
|
(二)审计风险控制表
|
|
|
|
|---|---|---|
| 价格虚高且无法解释 |
|
|
| 采购方式不合规 |
|
|
| 供应商管理漏洞 |
|
|
| 程序留痕不完整 |
|
|
| 信息失泄密 |
|
|
| 政策功能未落实 |
|
|
十、配套资料
本号整理有《电子卖场采购内控检查清单》,逐项对照即可完成合规自查。请在公众号后台回复“新电子卖场”获取。
本文内容为政府公开信息,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针对任何个人或团体的个别或特定情况而提供。虽然已致力提供准确和及时的资料,但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阁下收取时或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或法律建议。未经许可,不得做任何形式的转载和出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