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商标局提交复审之后,有可能因为有在先的近似商标的存在而被驳回。近似商标是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两商标标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今天为大家分享的是组合商标近似被驳回的答辩案例。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0238269号“扬家蟹”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一、经查询,现本案第23158941号引证商标1“家扬”正处于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阶段,其权利状态明显不稳定,作为引证商标的效力有待商榷,且引证商标1的权利人杭州家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经注销,引证商标1的流程状态并未显示转让,引证商标1的案件审理结果对本驳回复审案件审理结果产生了实质影响,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之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二、申请商标完全为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的延续和发展,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紧密的一一对应关系,并未抄袭、摹仿其他任何商标,其作为商标完全可以起到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4在商标含义、构成、整体外观、显著性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5在商标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五、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0238269号“扬家蟹”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通过“扬家蟹”商标被驳回案例可知,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在驳回复审中的价值尤为凸显。以该成功案例为例,其申请商标因与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被驳回。代理团队在复审中系统提交了商标设计理念分析、市场使用证据、消费者认知调查报告以及行业差异性论证,最终成功区分了两个商标,使客户品牌获得注册。这种专业的法律论证和证据组织,是未经训练的申请人难以独立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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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视频非上述所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