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驾车型不符≠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拒赔无效
PART 01
2023 年 3 月,A 公司为员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身故的,保险公司赔偿限额为 20 万元,保险期限至 2024 年 3 月。
2023 年 9 月,A 公司员工杜某驾驶摩托车下班途中,与一辆货车相撞,不幸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驾驶不规范,负主要责任;杜某存在准驾车型不符的违法行为,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平邑县人社局依法认定杜某在下班途中遭遇的事故属于工伤。A 公司按照工伤标准向杜某家属支付赔偿款 34 万元,并依法取得案涉保险的索赔权。随后,A 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20 万元保险金。
保险公司以杜某准驾车型不符,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的 “无证驾驶” 情形为由,作出拒赔决定。双方协商无果,A 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PART 02
PART 03
本案是保险公司不当扩大免责范围、滥用 “无证驾驶” 条款拒赔的典型案例,对明确保险理赔边界、规范格式条款、保护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指导意义。
1、免责条款生效条件严格,提示说明义务不能省
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直接免除保险公司主要责任、加重投保人负担,法律对其生效要求很高。实践中,仅靠加粗、高亮,不等于已经完成有效提示和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必须以醒目方式提示免责内容,并对专业概念、模糊表述、免责后果作出清楚解释,同时保留交付、讲解、确认的相关证据。
2、法律概念必须按法定含义解释,禁止保险公司单方扩大解释
“无证驾驶” 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的违法情形,范围固定,仅指完全没有驾驶资格的三种情况。准驾不符属于 “有证但驾不对”,驾驶人已经取得合法驾驶资格,只是超出准驾范围,属于行政违法,但与完全无证驾驶在违法程度、危险大小、处罚轻重、主观过错上均有本质区别。保险公司为减少赔付而随意扩大解释,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司法不予认可。
3、工伤认定具有法定效力,雇主责任险理赔与事故过错分开判断
雇主责任险的核心作用是分担企业用工风险、弥补企业工伤赔偿支出。只要员工受伤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企业已经实际赔偿,就符合保险赔付的基本条件。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员工轻微交通违法,并不必然否定工伤和保险赔付。本案中,主要责任在第三方,员工准驾不符仅为次要、轻微过错,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