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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一答丨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热点问答

一问一答丨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热点问答 山东税务
2026-07-10
7

一问一答

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热点问答























01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三)部分第6点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当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02

哪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交易的购买方为自然人;

(二)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03

销售货物时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后续因质量问题出现了销售退回,已开具的发票应该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作废处理或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进行作废处理或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多缴税款的,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或者按规定申请退还。


04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吗?哪些情形不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05

取得2026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期限有要求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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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郓城县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编审:王   羽   邵洋洋   段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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