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合规是底线,专业择优是核心。国际招标授权委托书经常出现被授权人与签字人不一致的情况,不少代理机构误以为代理人必须签字委托书才生效,对民法典委托代理规则理解偏差。沪港国际梳理委托授权效力判定标准,统一文件审核尺度。
本期沪港招标小课堂答疑:授权委托书载明被授权人为甲,实际由乙签字,委托效力如何认定?
问:莱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投标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被授权人为业务经理甲,但甲未在授权委托书中签字,业务经理乙在授权委托书中签字并后附了身份证,请问该授权委托书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答: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对甲发生授权委托效力,对乙不发生效力。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委托代理。《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授权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典》规定授权委托书经由被代理人(授权人)签署或者盖章即可发生效力,并不需要代理人(被授权人)签字。本案例中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了被授权人为甲,且经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即对甲发生授权委托效力。由于乙并非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的被授权人,虽然该授权委托书又由乙签字,但该授权委托书对乙并不发生效力,亦不影响其对甲的授权委托效力。
授权委托书仅需法定代表人签字 / 盖章即生效,无需被授权人签字;文书载明代理人甲,则仅对甲产生授权效力,无关人员签字不改变委托对象、不产生新授权。沪港国际提供标准化授权委托书模板,提前规避文件效力争议。
依据民法典委托代理规则,准确判定授权委托书法律效力。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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