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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发改委省高院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困境企业分级救治保护工作机制的通知》(粤办函〔2026〕38 号,下称《通知》)精神,切实推动困境企业分级救治保护机制实质化、高效化运转,精准破解困境企业救治保护中的堵点难点问题,经报省工作机制总召集人同意,现将《协同解决困境企业救治保护突出问题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协同解决资产处置、财产解封、职工安置、涉税处理、金融支持、涉刑问题、信用修复、破产经费、信访维稳、档案保管、管理人履职等突出问题,是推动困境企业分级救治保护工作机制实质化运转的关键环节。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落实《通知》精神、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抓实抓细。
二、强化协同配合。《协同解决困境企业救治保护突出问题若干措施》已逐项明确了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各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各配合单位要积极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各单位在具体工作中遇到的职责不清、衔接不畅等问题,可依照《通知》规定,及时提请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召开专题会议或联络员会议协调解决。
三、狠抓任务落实。省法院将按照《通知》确定的“分批化解难案”要求,定期梳理并分批推出需各成员单位协调解决的案件清单,并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分工,明确具体个案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请各有关单位对照清单,主动认领任务,积极对接协调,逐案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推动相关案件取得实质性进展。各有关单位要协调指导相关地市落实属地责任,妥善解决案件相关问题,推动困境企业重生更新或规范出清。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将划拨土地权属状况及破产事项书面函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是否无偿收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及时办理收回手续,并依法依规对划拨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补偿。划拨土地此前已被政府实际使用的,需及时完善征收或收储手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收回且同意办理出让手续的,管理人可申请开展地价评估,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转让并组织有关部门审定应缴政府土地收益。管理人应在拍卖公告中披露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拍卖后,由受让方持成交确认书等文件,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交纳出让金。管理人和受让方完善用地手续后,可持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配合)
(二)超期未动工和到期土地处置
管理人拟处置破产企业名下超期未动工土地或已届出让期限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是否收回并明确管理人处置的具体条件。(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配合)
(三)在建工程处置
破产企业名下在建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但因管理人未能接管到破产企业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接管到的账簿、文书等资料中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材料缺失,或者第三方机构(如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管理人或其他办理主体可委托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出具的鉴定合格意见书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房屋已竣工的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支持管理人加快破产企业财产处置。符合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具体原因,或出具办理不动产权证工作指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省自然资源厅配合)
(四)改建扩建超建建筑物处置
破产企业名下建筑物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对不符合规划部分应当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限期改正;无法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确实无法拆除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超占超建改建部分形成认定意见,由规划执法部门对超占超建改建部分依法处置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部分出具规划核实意见。相关意见可作为工程符合规划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时能区分超占超建位置的,应当在宗地图和房屋楼层平面图中标明位置和面积;未能区分超占超建改建位置的,应当注明面积。(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五)房地产企业的不动产处置
房地产企业办理首次登记后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未能接管完整的房屋交易资料的,购房人经人民法院判决或管理人核查确认并加盖管理人印章后,可以办理转移登记。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未办理首次登记的,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代缴相关费用并完善相关手续后,依法依规申请办理首次登记;如管理人或破产企业无能力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可列为共益债务并预留资金,先予办理首次登记手续,待破产企业资产处置时再依法支付。(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配合)
(六)历史遗留不动产处置
破产企业名下不动产,因涉及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登记难”的,适用《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粤自然资规字〔2025〕2号),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依上述规定妥善解决。管理人多次拍卖未成交的,协调有关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自愿出资购买。管理人可就在破产企业历史遗留不动产能否办理不动产权证以及所需手续等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并给出办理不动产权证工作指引。(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国动办、省税务局、广东金融监管局、深圳金融监管局、省法院配合)
(七)不动产分割转让
管理人对破产企业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不动产申请分割转让的,在确保分宗后各自能满足消防等安全要求、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前提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批准,不予批准的须及时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八)土地用途调整
破产企业在原用途为教育、医疗卫生、办公、工业等划拨土地上已建安置房、棚改房、保障性住房等项目的,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处置方案报经所在地政府同意后,可在补办用地手续后进行实地规划核实,按现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相关意见可作为工程符合规划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九)不动产权属认定
破产企业名下不动产权属界线重叠或界址不清导致存在权属争议的,由管理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权属争议调处书面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相关主体查验历史权属来源材料、实地勘测等,通过协商、调解、调处等方式依法明晰权属。权属争议解决后,由管理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宗地范围内房屋占地部分无权属异议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经权利人同意可先行分割办理。涉及权属争议,且协调、调解、调处无法解决的,引导当事人向有关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诉讼解决,凭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省司法厅、省法院配合)
(十)机动车处置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查人扣车、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通知》(粤高法〔2021〕132 号),申请公安机关查扣破产企业名下省内下落不明的车辆,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查询并反馈相关车辆的活动轨迹;公安机关在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发现上述机动车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暂时扣押车辆,并通知人民法院及时处理。破产企业处置机动车的,由管理人与买受人持破产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即可申请办理过户,无需人民法院出具过户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管理人持破产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提出申请,交管部门对于破产企业名下下落不明的机动车暂停办理抵押或者解除抵押、质押或者解除质押、转让登记等业务。管理人处置破产企业名下车辆,申请办理车辆过户登记、移交手续的,对于无法查实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记录,由管理人向交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处理,并办理过户手续;无法提供行驶证导致未办理年检的,管理人应向交管部门申请补办车辆行驶证,并按规定办理车辆年检。(省公安厅牵头负责,省法院配合)
二、协调解决财产解封问题
(十一)依法及时办理解除保全
破产企业财产被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海关、纪检监察机关等其他具有强制执行权力的国家机关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协调上述机关同意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文书向有关职能部门、金融机构申请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各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并及时办理。(省法院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配合)
(十二)股权变更登记
管理人处置破产企业对外投资企业的股权,管理人与买受人持受理破产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和成交确认书即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不得违反规定要求额外提供证明文件,或者以目标公司不配合、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下落不明等为由拒绝办理。(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配合)
(十三)注销抵质押登记
管理人处置设有抵押、质押登记等担保权利限制的财产, 申请办理该财产的抵押、质押登记注销手续的,应当持担保债权人同意注销抵押、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及委托管理人办理注销抵押、质押登记的委托书,或者持可证明抵押权、质押权的清偿方案在破产程序中已依法处理的民事裁定书进行办理,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可根据管理人申请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各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注销手续,不得以禁止委托第三方办理为由拒绝办理。破产事项涉及上市证券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广东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深圳金融监管局、深圳证监局配合)
(十四)查封财产处置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由管理人直接或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查封单位进行财产解封,查封单位应及时依法解封,不适宜解封的需及时书面说明理由。破产财产不宜直接解封的,查封单位应当在接到破产受理法院的通知后移送破产财产处置权。处置后,由管理人持破产受理法院出具的解除查封协助执行通知书、案件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证明及财产转移材料等,协助买受人办理解封及相关过户手续,相关部门应予办理。资产处置所得价款经与查封单位协调一致后,由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在企业破产程序中依法分配。(省法院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配合)
(十五)海关监管货物处置
管理人申请接管、处置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结检验、检疫和申请许可证等手续,海关应当对管理人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并予以指导,发现破产企业存在历史欠税未完税、欠缴滞纳金、罚款、尚未缴纳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等属于破产债权的,应当依法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办理。依法必须由海关进行监管或者处置的进出口货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涉及海关依法行政产生的新增或具有优先受偿性质的债权、费用,可以一并向管理人主张。(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牵头负责,省税务局配合)
三、协调解决职工安置问题
(十六)国企职工安置
根据相关政策,指导国有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做好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就业工作。国有破产企业上级国有企业或受托监管企业及时做好退休人员的安置工作,落实相关主体负责办理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工作。对移交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由相关主体承接并按照社会化管理相关政策保障服务。职工集资款按《企业破产法》及重整、清算方案依法处置,其上级国企或主管部门可按政策给予必要支持。对职工持有的房改房、集资房,允许其按成本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取得完全产权,或经权利人同意按评估价有偿收储后纳入保障性住房体系。存量房存在需要对居住职工进行安置问题的,由破产企业的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安置。集体企业参照适用上述规定。(省国资委牵头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十七)职工劳动权益保障
加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在破产申请前提交依法依规制定的职工安置方案,在破产受理后依法依规进行修改完善,确保职工工资、社保等债权依法优先受偿。鼓励有条件的地市设立职工权益保障专项基金,由属地政府统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部门按比例出资,用于支付企业拖欠的一定比例或数额的职工劳动报酬、企业破产受理前的社保欠费等,对因社保欠费产生的滞纳金采取挂账等方式处理。应由企业负担部分的社保费(不含滞纳金),可由个人垫缴,个人垫缴费用列入破产债权优先清偿。对于符合退休条件或要求转出养老保险关系的破产企业职工,如果职工个人同意补缴本人及企业应负担的全额欠费,可由个人先行缴纳后办理退休或转移手续。对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下岗职工,可依法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企业未按时足额缴费,造成职工不能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的,由企业按照参保地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相关费用。企业欠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以及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费用,列入破产债权优先清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省国资委、省医保局、省税务局配合)
(十八)再就业扶持
运用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政策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对因破产清算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及时引导办理失业登记,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落实各项培训就业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社会救助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省民政厅配合)
四、协调解决企业涉税(费)问题
(十九)必要发票供应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在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破产企业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确需使用发票,管理人可以以破产企业名义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在督促破产企业就新产生的纳税义务足额纳税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满足其合理发票使用需要。(省税务局负责)
(二十)及时申报债权
税务机关收到申报债权通知后,应当依法清查、核实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欠缴税款、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并掌握的欠缴非税收入、税务机关掌握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及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并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提供收取债权分配款的账号,同时告知可申请退还的多缴税费信息。由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税务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确定申报单位和申报金额,依法申报债权。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税收和社会保险费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企业所欠税收和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管理人对税务机关申报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在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之前,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税务机关收到管理人的书面意见后,应对管理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查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管理人。若认为管理人提出的异议成立的,可变更申报债权的金额或种类;若认为管理人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的,应向管理人提供异议部分债权的计算方式和征收依据。(省税务局负责)
除已划转税务机关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外,相关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在收到债权申报通知或知悉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后,应主动清查、核实所辖范围内企业欠缴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的情况,并参照前款涉税债权的处理方式申报债权。(相关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负责)
(二十一)新增税费随时清偿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为债权人利益继续营业,或者在使用、处置破产企业财产过程中产生的应当由破产企业缴纳的税费,由管理人以破产企业名义进行申报。相关税费依法认定为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省税务局负责)
(二十二)落实税收优惠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企业重整、和解过程中发生的债务重组所得,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对于破产企业,根据资产处置结果,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认可的重整计划、和解协议中确定的资产损失,依照税法规定进行资产损失扣除。企业实施资产重组,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企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歇业连续 6 个月及以上,管理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允许企业所欠税费在重整计划中分期缴纳。税务机关对管理人提出的税收优惠、减免申请,应当核实情况、依法处理。(省税务局负责)
(二十三)落实“证缴分离”
符合“证缴分离”有关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可以以破产企业名义先行开具发票办理产权证,所产生的税费依法纳入共益债务或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由管理人直接申报缴纳。(省税务局牵头负责,省自然资源厅配合)
(二十四)非正常户申报
企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债权申报截止日前,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向税务机关办理非正常户解除。企业就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补办纳税缴费申报,税务机关解除非正常状态,逾期未申报行为产生的罚款,税务机关依法申报债权。管理人未接管破产企业账簿资料、不掌握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非正常状态期间的实际情况、未发现破产企业有应税行为的,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并批量办理。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发现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非正常状态期间有缴纳税(费)义务的,或破产企业有涉嫌漏报少缴税(费)款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税务机关在申报债权时,发现破产企业处于非正常状态的,应当依职权调取系统中的纳税缴费申报表,及时通知管理人在债权申报截止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省税务局负责)
(二十五)税款核销和注销
税务、海关等部门在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中,按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财产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受偿比例依法受偿破产企业欠缴的税(费)本金、滞纳金、罚款后,办理欠缴税(费)本金、滞纳金、罚款的入库。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无需提供终结裁定外的其他材料,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不得违反规定要求额外提供证明文件,或以税款未获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没有破产财产可供分配的,在人民法院出具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裁定后,即可直接进行税务登记注销。(省税务局牵头负责,海关总署广东分署配合)
(二十六)税收咨询服务
管理人为推进破产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查询破产企业税(费)申报、税种、计算方式、缴纳和接受处罚等涉税(费)信息、税收优惠、减免政策咨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提供。管理人向税务机关进行财产处置询价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书面回复。对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重大重整案件,税务机关指派联络员或专业团队靠前服务,为破产重整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办税辅导、税费估算、意见建议等服务,助力企业重组重生。(省税务局负责)
五、协调解决金融支持问题
(二十七)账户信息查询和业务办理
管理人或清算组可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裁定书和指定清算组决定书前往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办理破产企业账户资金划转,非正常户激活或注销,司法冻结状态等账户信息、交易明细查询等业务。(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牵头负责,广东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金融监管局配合)
(二十八)高效行使表决权
支持金融机构债权人积极参与并推进企业破产程序,争取上级金融机构支持,完善内部决策流程,按照市场化、法治化路径探索简化重整程序中金融机构债权人减免破产企业债务所需履行手续,推动金融机构债权人依法高效参与破产程序,督促金融机构提升破产债权、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等事项表决效率。协调金融机构在重整期间依法依规暂停行使担保权。(广东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深圳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配合)
(二十九)提供融资支持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策支持,统筹用好现有风险补偿基金、贴息、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予以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重整后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推动金融机构敢于为具有营运价值的破产重整企业提供必要的纾困融资,为重整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提供现金流支持。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不良资产处置基金等各类基金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支持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合法参与企业破产重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破产财产拍卖处置的买受人提供信贷支持,推动提高破产财产拍卖成功率。涉及上市公司破产的,积极协调证监会办理相关手续。(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金融监管局、深圳证监局负责)
(三十)加强战投招募
鼓励各地将破产财产处置、重整投资招募纳入招商引资范围,有针对性地推介破产企业和破产财产,优先引入科技创新型、绿色低碳型战略投资人,并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对“烂尾楼”项目因资金断裂、产权纠纷停滞,由政府牵头组建共益债资金池或协调国企收购或引入代建单位续建。鼓励管理人处理财产优先采取网络拍卖、网络竞价等公开出售方式,视情形通过整体营业转让、多项财产打包处置等适当方式,依托各地公共资产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所等专业交易平台,充分发挥交易市场的价格发现、价值实现功能。鼓励产权市场发挥好服务上市公司的功能,利用产权市场招募重整投资人,实现证券市场和产权市场双轮驱动、协同并进,合力增加金融服务有效供给,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六、协调解决涉刑问题
(三十一)依法打击“逃废债”
加大对“逃废债”的打击力度,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管理人报案的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假诉讼、虚假破产、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妨害清算等线索,应当在依法及时受理、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并依法追赃挽回。人民法院在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开展工作时,需要掌握破产企业有关人员的住所地及所在地信息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查询需求,公安机关应及时反馈。加快破产关联刑事案件办理进度,避免因刑事案件拖慢破产办理节奏。对管理人就上述案件进展的函询,在不影响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可参照报案人,适时予以回复。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后未得到及时依法处理的,应当向检察机关通报情况,由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要落实好防范逃废债务的主体责任,依法勤勉履职,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财产追收等工作,发现存在假借破产逃废金融债务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债权人会议及人民法院报告,必要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省公安厅牵头负责,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破产管理人协会配合)
(三十二)支持查询复制资料
破产企业的账务账簿等资料因涉及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查封扣押期间,管理人因办理破产案件需要查询、复制相关材料的,可以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向相应的公安机关办理查阅或者复制手续。在不影响案件侦办及遵守保密等规定前提下,公安机关应当为管理人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提供必要便利。(省公安厅负责)
(三十三)支持接管财产
严格甄别刑事涉案财产与破产企业财产,对于刑事涉案财产以外的破产企业财产,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解除采取的保全措施,积极配合管理人依法实施财产接收、管理和处分事务。(省公安厅牵头负责,省法院、省检察院配合)
七、协调解决信用修复问题
(三十四)信用修复渠道
依托“信用广东”网站开设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公示专栏,集中公示企业破产程序种类、程序启动和切换,以及管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支持管理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者广东法院网等线上渠道代为提交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申请。通过线上查询、手机短信提示等多样化方式供管理人和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了解办理进度、获取修复证明文件。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企业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暂时屏蔽相关失信信息、添加声明、更新信用评价结果等多种方式积极帮助企业暂时恢复信用,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暂时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推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顺利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法院牵头负责)
(三十五)纳税信用修复
重整或者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者破产企业可以凭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或者人民法院认可和解协议书裁定书,向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按规定受理,符合条件的及时完成审核并反馈。已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进行信息公示的破产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并在向联合惩戒管理部门推送的公布清单中撤出。(省税务局牵头负责,省法院配合)
(三十六)金融信用修复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认可和解协议后,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在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信息主体声明,及时反映重整或和解进展。金融机构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后,根据与破产重整、和解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还款约定等实际情况,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报送信贷信息。推动商业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对破产重整、和解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和担保需求,参照正常企业标准依法依规予以审批,不宜仅因征信系统内原失信信息进行“一票否决”。引导推动商业银行通过查询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列入原因,及时解除前期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后冻结企业基本户的重整企业基本户冻结状态。(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牵头负责,广东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金融监管局配合)
(三十七)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认可和解协议后,管理人或破产重整企业可以凭信用修复申请书、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或认可和解协议裁定书,向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按照最小必要原则,临时屏蔽相关违法失信信息,临时解除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的管理措施。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未执行成功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恢复其原有违法失信信息公示。市场监管部门对破产企业作出的罚款已经按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所确认的清偿比例得到清偿的,市场监管部门凭人民法院出具的重整裁定书和说明相关情况的函件,在受理破产企业信用修复申请时视为企业已经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依法将相关罚款列为劣后债权,且重整裁定作出时的破产企业财产明显不能全额清偿前序债权的,应当认定相关罚款的清偿比率为零。(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法院配合)
(三十八)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修复
人民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不得以存在失信信息为由,直接排除重整或和解企业参与招标投标资格。加强“信用广东” 网站对破产重整信息的公示共享,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建设项目招标人主动查询企业破产重整或和解信息,允许破产重整或和解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八、协调解决破产经费不足问题
(三十九)破产费用保障
推动建立全省无产可破企业的破产费用援助机制,解决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问题,保障管理人高效、经济办理案件。 (省法院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省破产管理人协会配合)
九、协调解决信访维稳问题
(四十)维稳和舆情应对
积极做好企业破产立案、财产接管、债权人会议、财产处置等风险评估、“三同步”方案、维稳预案和秩序管理工作;及时受理、审查、甄别涉破产信访事项,扎实做好信访答复和政策解释等工作,联合有关部门解决破产案件中突出信访问题;及时出警处置涉及破产企业相关人员的抢控财产、人身伤害、散布谣言等事件;加强突发舆情监测预警,协同做好舆情应对和舆论引导。(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法院、省信访局负责)
十、协调解决档案保管问题
(四十一)规范档案保管
加强对国有企业破产档案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国有破产企业编制档案处置方案,明确档案归属与流向,优化档案处置流程,做好经费保障。指导各地做好所辖范围内非国有破产企业档案的处置工作。(省档案局牵头负责,省国资委、省档案馆配合)
十一、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职
(四十二)加强管理人队伍建设
支持破产管理人协会加强规范化建设,推动地市层面建立管理人协会,完善管理人行为规范和执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加强破产管理人行业培育,完善管理人业务培训体系,提高管理人执业能力。强化对管理人的监督和指导,完善管理人名册动态调整机制,落实管理人惩戒办法,对于担任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履职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依照过错与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采取警告、暂停分案、降级和除名等方式予以处理,强化管理人责任约束。(省法院牵头负责,省民政厅、省破产管理人协会配合)
(四十三)便利管理人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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