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成功注册一枚商标并非易事,不仅要经历近一年的漫长时间,在审查公告过程中还可能遇到一些阻碍商标成功核准的“坎”,而商标异议就是其中之一。但是商标被异议并不代表商标就一定不能成功注册了,申请人还可以通过异议答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16类的75039952号“扶光”商标提出异议,答辩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
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1-6不构成近似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答辩人援引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6含有相同要素的,在同类已经成功注册的案例,予以说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6不构成近似商标,且举证商标共存多年从未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保护,但是该法条的适用有其严格的限制条件,本案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根本不符合该法条适用的要件,完全没有侵犯异议人所谓的在先商号权。异议人主张以在先商号权受到保护的观点不应予以支持。
三、答辩人对于异议人提出认定“晨光”为驰名商标的请求不予认可,异议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晨光”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上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其证明力值得商榷,不应予以采纳。被异议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四、被异议商标是答辩人根据自己的经营理念以及企业文化综合设计而来的,并不是对异议人引证商标1-6的模仿和抄袭,不具有恶意,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故被异议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五、答辩人公司正当合法经营,其申请被异议商标完全是品牌战略的需要,是出于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善意目的,根本没有违反异议人所强调的“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市场误认,根本没有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被异议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75039952号“扶光”商标准予注册。
“扶光”商标被异议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含义、类别、外观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论证,最终使争议商标成功注册,异议答辩胜诉。
商标异议答辩是企业商标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企业的品牌建设和市场竞争力。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商标异议答辩工作,通过专业、规范的答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企业的长远发展保驾护航。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只有做好商标保护工作,企业才能在品牌建设道路上走得更稳、更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