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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起征点五大变化

增值税起征点五大变化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202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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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正式施行,增值税起征点规则迎来重大调整,适用范围、起征点金额、

202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正式施行,增值税起征点规则迎来重大调整,适用范围、起征点金额、免税政策等全面更新。为帮助您清晰把握政策要点,我们总结了增值税起征点新旧规定对比,一起来看!

变化一:起征点适用范围扩大

旧规定: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人

🆚

新规定:起征点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单位+个人

变化二:起征点金额按次标准上调

按月申报,销售额10万元;

按季申报,销售额30万元;

按次纳税,每次(日)销售额500元🔝1000元

变化三:免税政策临界点变了

1.免税销售额临界点规则变了

旧规定:刚好10万元/30万元,全额免税

🆚

新规定:刚好10万元/30万元,全额征税

例:甲公司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025年第四季度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为3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免征增值税;2026年第一季度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为30万元,缴纳增值税30×1%=0.3万元。

注: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销售额不再剔除不动产销售

旧规定: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按月10万元、按季30万元),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销售额后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

新规定:全部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需要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再能扣除不动产销售额。

例:乙公司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025年第四季度取得销售货物销售额10万元,提供服务销售额10万元,销售不动产销售额12万元,合计销售额为32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20万元,未超过30万元,其销售货物、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2026年第一季度取得销售货物销售额10万元,提供服务销售额10万元,销售不动产销售额12万元,合计销售额为32万元,超过30万元,缴纳增值税32×1%=0.32万元。

注: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变化四:自然人这些情形必须按月计税

新规定明确,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月10万元起征点:

1️⃣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3️⃣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4️⃣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5️⃣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自然人发生上述情形,应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不能将一部分销售额分拆出来,单独适用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标准,也不能适用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例:丙在2026年3月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设计服务收入9万元,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当月还提供咨询服务取得收入0.05万元。丙1月一次性收取的全年租金收入分摊至3月是1万元,与设计服务收入9万元、咨询服务收入0.05万元相加,合计销售额为10.05万元,达到月销售额10万元起征点标准,应当就其全部销售额10.05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丙不得将租金、设计服务和咨询服务收入分拆,各自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和每次(日)1000元的起征点标准。

变化五:自然人按次申报纳税规则明确

1.明确申报时限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最迟次年6月30日前完成申报,逾期将加收滞纳金。

2.三种便捷办税渠道

代开发票:代开即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征税,视为自然人完成申报。

有扣缴义务人:扣缴即申报。由扣缴方代扣代缴,无需自然人另行申报。

其他应税交易:年度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来源:湖北税务。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习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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