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部分企业通过拆分经营隐匿收入、骗取税收优惠,直接侵蚀国家税基,破坏市场公平竞争。这类行为不仅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也干扰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精准传导。本文结合2025年以来税务部门曝光的典型案例,对违规拆分经营的主要手段和涉税风险进行分析,并对加强税收征管提出建议。
风险一:注册空壳个体工商户集群,“化整为零”拆分收入
【典型案例】税务部门曝光的夏某拆分收入骗享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偷税案件。稽查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2019年至2021年期间,夏某借用他人名义先后注册并实际控制9家个体工商户,将承接影视项目取得的个人劳务收入分散至这些个体工商户进行虚假申报,违规享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345.92万元,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518.88万元。
【风险剖析】在征管实践中,部分纳税人利用自身、家庭成员、员工等身份注册多个个体工商户,将本该纳入综合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3%—45%超额累进税率的劳务报酬所得,分散至多家个体工商户名下作为经营收入申报,违规享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等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该行为触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关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界定。同时,如数额较大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全额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涉及刑事责任。
风险二:操控关联主体,“接力”套取税收优惠
【典型案例】税务部门曝光的H运输公司违规拆分经营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件。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H运输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两年内申报收入大幅下降,而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及妻子名下新设的两家业务雷同的个体工商户业务量却持续增长。经查,王某与妻子通过注册两家个体工商户,针对不同客户群体需求,将本该按照一般纳税人核算的运输公司取得的部分收入,转移至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两家个体工商户名下,分别进行纳税申报,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累计拆分隐匿收入379.47万元,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61.97万元,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42.31万元。
【风险剖析】在征管实践中,部分纳税人同时设立多家经营范围高度同质化的经营主体,通过操控关联主体调整开票时间、“错峰”申报等手段,人为分割业务“消化”收入,掩盖“拆分收入”真相,企图规避税务机关监管,不仅导致增值税链条断裂,还通过转移利润逃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该行为违反了税法中关于纳税人身份认定“实质重于形式”的法理精神。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进行纳税调整,将真实收入进行还原计税。值得关注的是,2026年1 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也就是说,对于2026年之后发生的此类行为,查补销售额将还原到应税行为发生当年合并计算,按照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计算税款。
风险三:“临界点”注销与新设,持续维持低税负
【典型案例】税务部门曝光的金银珠宝行业零售店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件。稽查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J银楼实际控制人项某及其亲属在5年内在同一商圈先后注册了14 家金银珠宝零售个体工商户,其中10家已注销,通过频繁登记新店铺注销原有店铺,“金蝉脱壳”规避税务机关监管。项某将每家店铺入账金额控制在每季度30万元以内,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少缴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246.93万元,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45.28万元。
【风险剖析】在征管实践中,部分纳税人通过临界注销、新设主体承接业务,对存续周期进行“规划”,当某一经营主体收入即将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即将届满时,便注销该主体并立即设立新的经营主体,将其他在营店铺大笔收入转入该注销主体账户,不向税务机关申报,在未改变经营实质的前提下由新设主体继续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或特定税收优惠政策,形成“短命主体、长链经营”的异常生态。这种行为不仅有违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更是对商事登记制度的滥用,严重背离“实质课税”原则。根据《企业注销指引》第六条,对于企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注销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有权依法撤销注销登记。
风险四:人为分割完整业务,虚构独立主体表象
【典型案例】税务部门曝光的G公司利用关联企业拆分收入偷税案件。稽查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2020至2022 年期间,G公司通过操纵旗下多家关联公司业务、财务和人力资源,虚构独立核算表象,利用其中介业务“先收预收款、后开具发票”的特点,将收入人为拆分至各家关联公司开票,违规享受增值税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共计 118.94万元,税务机关依法对其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64.67万元。
【风险剖析】在征管实践中,部分纳税人通过设立多个关联主体,将原本完整的业务按照不同的业务环节分配给不同的经营主体,形成上下游产业链的分工模式。虽然在形式要件上各主体均符合“独立经营”的名义要件,但实际上各主体人员、场所、资产高度混同,完全受同一方控制,不符合“独立经营”的实质要件。根据税法中关于纳税人身份认定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值得关注的是,2026年1月1 日起实施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再次明确,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税务机关可以予以调整。这也意味着,对于2026年以后发生的此类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增值税法及其配套的实施条例、《公告》相关要求,根据企业真实的总体经营规模,对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风险五:频繁更换收款账户,隐匿真实经营规模
【典型案例】税务部门曝光的X美容院骗享税收优惠偷税案件。稽查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X美容院在经营期间频繁更换银联POS机绑定的商户编号和银行账户,仅向税务机关报告一个不常使用的银行账户,并将该账户入账金额控制在起征点以内,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少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62.76万元,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5.12万元。
【风险剖析】在征管实践中,部分纳税人仅向税务机关报备一个银行账户,通过高频切换多个商户编号和银行账户,刻意将报备账户月均入账金额控制在增值税起征点以内,使得大量销售收入游离于税务机关监管之外,从而达到隐匿真实经营收入、违规享受税费优惠偷逃税款的目的。该行为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向税务机关报告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账户”的规定,并触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界定。值得关注的是,202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了进一步明确,同时,《公告》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也就是说,对于2026年之后发生的此类行为,拆分收入应逐期更正申报并加收滞纳金。
治理违规拆分经营行为的征管建议
违规拆分经营涉税违法案件频发,反映出当前征管流程对违规拆分经营行为的穿透式监管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面对违规拆分经营呈现出的隐蔽化趋势,税务机关必须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化信息技术,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共同发力,构建起“数据自动感知、风险智能研判、任务精准推送”的智慧监管防线。
事前智能筛查,推动“数据穿透”监管转型。打通内外部数据壁垒,实现对发票、申报、登记等核心数据的标准化整合与实时更新,形成对经营主体经营情况的多维全景展示 ;构建“关联集群”识别模型,遵循“动机合理、业务真实、交易公允”判断原则,重点关注经营收入与申报数据一致性、设备资产和用工合同权属关系、产品转移定价公允性等方面,结合对水电气费用等支出合理性、共用银行账户或收款码、IP或MAC地址高度重合、客户群体及开票时间交叉等关键数据的比对,穿透资产归属、人力配置、交易链条等经营实质,实现对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自动监控。
事中分级干预,强化“实质认定”执法刚性。建立“提示提醒—限期整改—立案查处”三级处置机制,对风险等级较低的疑似关联主体,自动发送《税收风险提示函》,开展政策宣传与合规引导;对风险等级中等的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发票供应管理,适时发起“说理式”约谈,要求其自查纠正,对异常关联定价等责令改正,强化执法刚性 ;对风险等级较高、疑点较为突出的经营主体,开展“解剖式”稽查,充分发挥“穿透式”监管作用,追踪资金流向和实控人,依法进行查处。
事后联动共治,提升“信用惩戒”综合威慑。构建“监管—反馈—优化”闭环监管体系,对稽查环节发现的新手法、新特征及时进行提炼,形成监管指引,不断检验和巩固征管薄弱环节;固化部门联席会议与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健全与市场监管、银行、公安、社保等部门的常态化协作机制,加强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对重大、复杂案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监管合力,打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
来源:《中国税务》2026年第6期
原文作者:赵瑞娟
排版设计:杨馥戎
审核:周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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