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总结:从税收征管视角看,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虚构劳务成本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同时逃避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偷税案。金飞虹公司以支付手续费方式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列劳务成本,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168.08万元,又通过账外发放工资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2.15万元。税务机关正是紧扣“对公支付—扣手续费—拆分转入个人户—归集回法定代表人”的资金回流链条,穿透账面伪装,锁定无真实劳务交易的事实,最终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定性偷税,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共计394.83万元,实现了对虚开列支与账外发薪双重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
“资金空转”背后的大额劳务发票虚开真相
——揭秘宁波市金飞虹钢结构有限公司 虚开增值税发票偷税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宁波市金飞虹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飞虹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经查,2021年至2023年,金飞虹公司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列支劳务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168.08万元,通过账外发放工资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2.15万元。针对其违法行为,202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94.8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大额资金异动 外围排查锁定买票疑点
案件的线索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查处某劳务公司虚开发票案件的深入拓展。检查人员在梳理该劳务公司发票流和资金流时,发现一个明显的异常现象,其下游公司金飞虹公司分次向该劳务公司对公账户转账。更值得关注的是,资金到账当日,劳务公司即扣除1.1%—1.5%手续费,随后将剩余款项拆分转入多个个人账户。
这种“发票开具-对公支付-扣除手续费-分散转个人”的资金流转模式,与虚开发票案件中常见的“资金回流”特征高度吻合。检查人员随即意识到,金飞虹公司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嫌疑。
为核实疑点,检查人员首先依法约谈了金飞虹公司项目经办人邵某。在约谈中,邵某未能提供与发票金额相对应的劳务合同、用工记录等佐证材料。经反复核实,邵某承认涉案劳务发票系其经手向劳务公司付费购买,主要用于结算工程款,金飞虹公司取得虚开发票的事实初步确认。
深挖资金流向 戳破“工程款”谎言
案件取得初步突破后,检查人员并未就此止步。如果“资金回流”确系虚假交易,更深层次的问题可能在于,这些以“劳务费”名义列支发票对应的资金,到底是真实的工程款,还是一笔彻头彻尾的虚构资金?为查清资金回流是真实业务的工程款还是虚构,检查人员依法依规调取了金飞虹公司的发票和全量银行流水数据。
经梳理,2021年至2023年期间,金飞虹公司共取得涉案劳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6份,价税合计金额1242.40万元。金飞虹公司分24笔向该劳务公司对公账户支付了全额款项。以上款项在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被迅速分流转入十余个不同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为进一步核实这些个人账户的性质和资金去向,检查人员对这些账户的开户信息和资金走向展开了延伸调查。经核查,资金在完成上述分流转账操作后,最终层层归集,全部流入金飞虹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贤进指定的个人账户中。
检查人员再次对经办人邵某展开询问,面对资金明细证据,邵某最终承认回流资金的实际并不是工程款,而是金飞虹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贤进让他购买发票用于列支公司成本。至此,该笔“回流资金”确定为虚构资金。

法人如实供述 精准敲定违法事实
随着资金链的全线破解和证据的固定,检查人员依法约谈金飞虹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贤进。面对检查人员全面、翔实、彼此印证的证据链条,胡贤进承认因部分工程辅材没法取得合规发票、部分中层以上员工的工资奖金通过私人账户发放没有列支凭据,委托经办人按1.1%费率向劳务公司购买发票入账。
在检查人员的税法辅导和政策解释下,胡贤进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他主动向检查人员提供了公司账外发放员工工资薪金的完整流水明细,积极配合税务机关重新核算企业真实的用工成本和应纳税额。经查,金飞虹公司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列支劳务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168.08万元,通过账外发放工资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2.1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金飞虹公司违法事实,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94.8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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