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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案例:本地有木方,偏要天津开票,被重罚226万!

涉税案例:本地有木方,偏要天津开票,被重罚226万!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202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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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例总结:本案是典型的“第三方取票”式偷税,企业虽有真实木方采购,却通过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资金层层回流等方式,

案例总结:本案是典型的“第三方取票”式偷税,企业虽有真实木方采购,却通过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资金层层回流等方式,从非实际销售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112.6万元。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将其定性为偷税,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及罚款,最终入库总额226.04万元,警示纳税人:增值税进项抵扣必须确保票、货、款三流一致,任何以“过票”方式取得发票虚抵税款的行为,都将面临补税、高额罚款甚至刑事责任的严厉税法后果。


国家税务总局松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

吉林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扶余市分公司第三方取票偷税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松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公安部门转办线索,依法查处吉林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扶余市分公司第三方取票偷税案件。

经查,2021年5月至2021年12月,吉林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扶余市分公司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112.6万元。2025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松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吉林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扶余市分公司上述行为认定为偷税,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26.0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全部追缴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松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偷税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属于税收征管法明确的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将依法查处各类涉税违法行为,不断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

“第三方取票”编织的偷税迷局

——揭秘吉林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扶余市分公司偷税案件真相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松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公安部门转办线索,依法查处吉林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扶余市分公司第三方取票偷税案件。经查,2021年5月至2021年12月,吉林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扶余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建设”)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112.6万元。2025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松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中远建设上述行为认定为偷税,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26.0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全部追缴入库。

本地企业为何跨省采购木方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松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接到公安部门转办线索,反映中远建设涉嫌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人员依法对该公司涉税数据开展分析,发现中远建设于2021年11月取得天津市兴源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为木方,价税合计300万元,但该企业经营期间从未与天津区域企业发生任何购销业务,无前期询价、试样、长期合作基础等痕迹,突然新增跨省陌生大额供应商,不符合建材采购常规商业惯例。其次,木方属于低价值、重运输货物,跨省长途采购会大幅增加物流成本,且中远建设所在的扶余市当地盛产木材制品,存在多家木材生产商,在本地货源充足的前提下,舍近求远大额采购,商业动机存疑。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中远建设相关的发票信息,没有发现与采购的木材对应的运输发票。

鉴于案情重大复杂,税务部门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依法对中远建设立案检查。

资金异常现原形 三方取票露端倪

专案组依法对涉案资金流向进行追踪。经查,中远建设将对公账户中的300万元支付给兴源公司后,该笔资金先后经过多个账户层层中转,其中279万元回流至中远建设负责人许长林的个人账户中。资金支付后形成完整回流闭环,证实该笔交易并非真实购销业务。

专案组依法对货物流向进行追踪。通过调取中远建设财务资料、业务合同,深入建筑工地实地核查,发现该公司虽确有真实的木方采购业务发生,但实际货物销售方并非兴源公司,而是本地的木材供应商。然而,中远建设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却来自兴源公司,属于从销售方外的第三方取得发票。

税务人员依法询问了中远建设的相关人员。经查,中远建设在采购木方时,本地供应商最初未提供发票。随后,供应商的经办人安排企业与兴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将300万元“货款”转账支付给兴源公司对公账户,兴源公司据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至此,该公司“第三方取票”的偷税违法事实清晰浮现。

法网恢恢 涉税违法终受严惩

在完整的证据链面前,中远建设负责人许长林最终承认了其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112.6万元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相关违法事实,2025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松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吉林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扶余市分公司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26.0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全部追缴入库。



发布时间 : 2026-07-08 11:09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习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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