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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海故事①|谢业深诉秘鲁:中国投资者ICSID首案

出海故事①|谢业深诉秘鲁:中国投资者ICSID首案 杉纬律师事务所
202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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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首例中资ICSID仲裁,港商对抗秘鲁政府始末。

谢业深(Tza Yap Shum)是一位香港商人。多年前,看中了秘鲁鱼粉出口的生意——投入40万美元,收购了一家当地鱼粉公司90%的股份。三年内,这家公司做成了秘鲁第12大鱼粉出口商,年销售额超过2000万美元。一切顺风顺水。


然而,秘鲁税务局来了。一份审计报告,认定谢先生的公司欠税加罚款350万美元。他还来不及争辩,第二天银行账户就被冻结了——不是个人账户,是公司的全部账户。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采购原料、无法支付货款、无法发放工资。公司年销售额从2000万美元暴跌至不到100万美元。


谢先生难以接受。他走完了秘鲁国内所有程序:行政审核、税收法庭、司法审查。每次裁决都说税务局可能"多算了一些",把金额降了一点——但冻结令始终没有撤销,公司“死了”。


这时候你会怎么办?放弃,认栽,回国?还是在媒体上发发牢骚,抱怨不公?


谢先生选择了第三条路——他翻出了一份1994年中国和秘鲁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直接把这个南美国家告上了位于华盛顿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这是中国投资者在国际投资仲裁舞台上的第一案。


案件脉络:港商秘鲁鱼粉投资与中秘旧BIT

1、起点:为什么"税"变成了"征收"

先说什么是"间接征收"。在国际投资法中,东道国政府不一定非要派军队、警察或者城管去没收你的厂房,才叫"征收"。如果它通过税收、监管、许可证限制等手段,使得你的投资实质上无法运营或者失去价值——即便产权证书还在你手里——这也可能构成"征收"。关键是效果,不是形式。


谢业深的案子,就是这种极端的案例。


秘鲁是全球最大的鱼粉生产国和出口国。鱼粉是水产养殖饲料的核心原料,中国是最大的买家。谢业深在福建出生,后来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了一家控股公司,通过这家公司于2002年投资秘鲁TSG公司,持有90%股份,投入约40万美元。


TSG的业务模式是利用自身客户资源和资金,充当鱼粉出口的"总协调人"——通过秘鲁银行体系接收外国贷款和买家货款,组织采购和出口。到2004年,TSG已成为秘鲁第12大鱼粉出口商,月销售额达数百万美元。


转折点在2004年9月。秘鲁国家税务管理总局(SUNAT)对TSG进行税务审计,出具了一份审计报告,认定TSG在2002-2004年间存在税务违规,要求补缴税款及罚款合计约350万美元(以当时汇率约1200万秘鲁新索尔)。


2005年1月,SUNAT更进一步,对TSG实施了"税收抵押扣押令"——冻结了TSG的银行账户。这个措施的效果是毁灭性的:TSG无法进行任何交易,无法采购原料,无法支付供应商,公司经营实质上停摆。


TSG和谢业深随后在秘鲁国内寻求救济:启动行政审核程序,将案件提交秘鲁税收法庭,最终诉至秘鲁司法机关。经过多轮程序,相关机构虽然调低了部分税款金额,但始终没有撤销或暂停扣押令。公司已经名存实亡——年销售额从超过2000万美元暴跌至不足100万美元。


2006年9月29日,谢业深做出一个在当时看来几乎不可思议的决定:他援引1994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中秘BIT),以秘鲁政府为被申请人,向ICSID提起仲裁。


这是ICSID历史上第一次有中国投资者以申请人身份"坐上原告席"。


2、管辖权之战:秘鲁的"四道防线"

仲裁庭还没开始审"对错",秘鲁就先筑起了四道管辖权防线。

第一道防线——"你不是中国投资者"

秘鲁主张:谢业深是香港居民。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拥有独立的法律体系和对外缔约权——中秘BIT不适用于香港居民。如果每个香港居民都能用中国签的BIT去告外国政府,那中国在BIT中给对方的承诺还有什么意义?

第二道防线——"你没有直接投资"

秘鲁指出:谢业深是通过BVI公司间接持有TSG股份的,这种"间接投资"不在ICSID公约和BIT的保护范围内。

第三道防线——"争议不在仲裁范围内"

中秘BIT第8条的仲裁条款明确将可仲裁事项限定为"涉及征收补偿款额的争议",而非"涉及征收的争议"——两者的区别极其微妙,前者只允许对"赔多少"有争议时提交仲裁,后者才是对"有没有征收"本身提交仲裁。秘鲁认为谢业深挑战的是"有没有征收"——这超出了BIT的仲裁授权。

第四道防线——"证据不足"

即便仲裁庭有管辖权,谢业深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秘鲁税务局的行为构成征收。税务行为就是税务行为,怎么能等同于国家对私人财产的征收?

这四道防线环环相扣。任何一道没有被攻破,案子就可能在进入实体审理之前被打回。

然后,仲裁庭一道一道地把它们拆了。

3、仲裁庭的逻辑:遵从条约立法本意

2009年6月19日,仲裁庭发布《管辖权与权限决定》,确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关于香港居民身份:仲裁庭没有深入探讨"一国两制"与BIT适用的宪制问题。它采取了一种简洁得近乎朴素的路径——谢业深持有中国护照,在中国出生,按照一般国际法原则,他是"中国国民"。中秘BIT第1条第2款定义的"投资者"包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香港永久居民是中国公民,因此适用。这个推理在学术上虽饱受质疑,但仲裁庭就这样定了。


关于间接投资:仲裁庭指出,ICSID公约第25条要求"争议直接产生于投资"——说的是争议与投资的因果关系,不是投资结构。BIT没有明确排除间接投资保护,因此TSG的股份无论通过几层BVI架构持有,都受到保护。


关于仲裁范围——这是最关键的一步。中秘BIT第8条第3款的原文是:"涉及征收补偿款额的争议"(disputes involving the amount of compensation for expropriation)。秘鲁的解读是:只有补偿金额的"算账问题"才能仲裁;有没有征收本身,仲裁庭管不了。但仲裁庭采取了完全不同的路径——它认为应当对BIT条款做"最宽泛的解释","因为没有征收就没有补偿款额之说"。换句话说,要判定"补偿款额",就必须先判定"有没有征收"。这种以目的为导向的扩大解释,成为了裁定管辖权成立的关键跳板。


关于证据:仲裁庭指出,管辖权阶段只需要进行"初步证据"(prima facie)判断,不需要证明征收确实发生了,只需证明征收"有可能"发生。SUNAT的行为虽不构成正式的直接征收,但银行的强制冻结措施使得企业事实上丧失了经营能力,"有可能"构成间接征收。


四道防线逐一破解,案件进入实体审理。

4、实体裁决:赢了法理,输了实际

2011年7月7日,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

仲裁庭认定秘鲁税务局的行为构成间接征收,理由如下:


措施具有"致命性"干预效果。TSG的年销售额从约2000万美元跌至不足100万美元,企业已经名存实亡。仲裁庭认为,这种程度的干预"实质上剥夺了投资的价值",无论产权证书是否还在谢业深手中。


税务措施的"任意性"。仲裁庭发现,SUNAT在采取强制措施时未能严格遵循秘鲁国内相关法规的正当程序要求,其行为具有任意和武断的特征。


措施不成比例。冻结银行账户的目的是迫使TSG缴纳约350万美元的税款——但这一措施直接导致公司瘫痪,其效果远远超出了实现税收目的所必需的限度,违背了比例原则。


秘鲁国内救济的"形式化"。虽然TSG走完了秘鲁国内的行政和司法程序,但仲裁庭认为这些程序"没有从实质上有效研究TSG的主张",“救济”仅为形式上的,而非实质的。


然而,在赔偿金额上,仲裁庭的态度发生了戏剧性转变。


谢业深提出的索赔总额约为2500万美元(约7150万秘鲁新索尔),包括投资损失、商誉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仲裁庭最终裁定的赔偿金额是——约78万美元,仅为主张金额的约3%。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被驳回。仲裁费用双方平摊。


换句话说:法理上,谢业深"赢了"——仲裁庭确认秘鲁实施了间接征收,违反了中秘BIT。但经济上,他拿到手的金额,可能连律师费都不够。


5、秘鲁的最后一搏:撤销程序

2011年11月,秘鲁启动ICSID裁决撤销程序。撤销的理由不是"你判错了"——ICSID的撤销程序不是上诉,不能挑战实体认定的对错。秘鲁只能主张仲裁庭存在程序性缺陷:例如仲裁庭明显越权、程序严重背离基本规则、裁决未陈述理由等。


2015年2月12日,ICSID特设撤销委员会作出决定:驳回撤销申请,维持原裁决。这场长达近九年的法律程序,最终画上了句号。


法律解析:BIT解锁ICSID维权途径

谢业深案的法律意义远远超出了案件本身78万美元的赔偿金额。它回答了几个困扰中国投资者多年的根本性问题。

1、香港居民能不能用中国的BIT

这是本案最核心也最具争议的问题。


仲裁庭的回答是"可以",但理由并不充分——它回避了"一国两制"下条约适用的宪制难题,简单地以"香港居民是中国公民"为由得出结论。


后续的国际实践表明,这个问题远未尘埃落定。


中国政府在后续的BIT谈判中(如中国-坦桑尼亚BIT)已经开始明确处理港澳适用问题。对中国投资者而言,如果持有香港身份并在海外投资,在依赖中外BIT之前,必须仔细评估"投资者定义"条款是否覆盖香港居民。


2、"间接投资"受不受保护

仲裁庭的回答也很直接:受保护。


只要BIT没有明确排除,通过中间控股公司(无论是在BVI、开曼还是香港)持股的间接投资结构,都可以获得投资保护。


这对于通过离岸架构出海的中国企业而言是一个重大利好——但也提醒投资者,必须确保每一层持股结构都有清晰的商业目的和充分的文档记录。


3、征收补偿条款管辖范围解读

这是本案最富争议的法律技术问题。


中国早期签署的BIT(所谓"第一代BIT")通常将仲裁范围限定为"涉及征收补偿款额的争议",而非一切投资争议。这种窄口径的仲裁条款本意是限制外国投资者告中国政府的权利——但反过来,当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成为受害者时,也限制了自己。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谢业深案仲裁庭采取了以目的为导向的扩大解释。后来的第二代、第三代中国BIT已经将仲裁范围扩大到"与投资有关的所有争议",彻底解决了这个问题。


4、比例原则在间接征收认定中的角色

仲裁庭在实体审理中运用了比例原则——措施的强度与其合法目的之间是否成比例。


秘鲁税务局冻结银行账户的目的是追缴350万美元税款,但这一措施直接摧毁了一家年销售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公司。


目的与手段之间的严重失衡,是将一般税务行为升格为"间接征收"的关键推手。


这为后来的投资仲裁实践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分析框架。


启示:海外维权可借助BIT机制

1、BIT不是一张废纸

但BIT只能保护"有准备"的投资者。


谢业深能告到ICSID,不是因为他运气好,而是因为中国和秘鲁早在1994年就签了BIT——在他投资的八年前。


但他能"用"这份BIT,是因为他手里有完整的投资文件、持股链条、经营记录。很多出海企业连自己投资的国家有没有跟中国签BIT都不知道,更别说在投资前做"BIT架构规划"了。BIT保护是"按需启用"的——你今天不研究它,明天出事了它不会自动来救你。


2、"赢了法理"和"拿到赔偿"是两回事

谢业深案是一个痛苦但诚实的提醒:国际仲裁耗时漫长、成本高昂、赔偿执行存在不确定性。


从2006年申请仲裁到2015年撤销程序终结,前后近九年。2500万美元的索赔主张最终只被支持了约3%。仲裁庭在赔偿金额上的保守态度提醒我们:进入国际仲裁前,必须对"成本-收益-时间"做务实的评估。


3、香港身份是"双刃剑"

谢业深案确立的先例意味着香港居民可以援引中外BIT起诉外国政府——这对大量通过香港平台出海的中国企业是利好。


但反过来,这也意味着外国投资者可能以香港为跳板,利用中国BIT中的宽口径条款来告中国政府。中国在后续BIT实践中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在条约文本中做了相应调整。投资者在搭建离岸架构时,应当将BIT适用性纳入结构设计的考量,而非事后被动应对。


4、BIT的时代已经变了

你的"武器库"也需要更新。


谢业深案适用的1994年中秘BIT,代表了中国第一代BIT的典型特征:窄口径仲裁条款、对投资者保护相对有限。


但过去二十年,中国已经完成了一百多项BIT的升级换代。


现在的中国BIT不仅扩大了仲裁范围,还纳入了公平公正待遇、充分保护与安全、保护伞条款等更强有力的实体保护,甚至引入了ISDS上诉机制改革。出海企业在评估投资风险时,不能只看东道国的国内法——BIT提供的国际法保护,往往是你最后的、也是最有力的底牌。


谢业深案的最大意义,不在于那78万美元的赔偿,而在于它向整个中国出海企业群体传递了一个信号:国际投资仲裁这个曾经只属于欧美跨国公司的"高端战场",中国投资者也是可以用的——只是,你必须在出海之前就做好准备。


谢业深凭一份1994年的老BIT和一个"中国国籍"的身份,撬开了ICSID的大门。但紧接着,我们就看到了一场更为复杂的权力博弈——不是投资者告政府,而是企业把美国政府本身告上了法院。


2008年,GPX International Tire Corp.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挑战商务部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反补贴税合法性——这起案子的结果,直接引发了一场美国法院推翻行政决定、国会紧急立法"补票"的制度性地震。




下一期,我们将讨论GPX工程轮胎案:当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说"反补贴法不适用于中国"时,国会只用了不到三个月就通过了新法律。三权分立的边界在哪里?


下期预告:出海故事 No.2 | 法院不允许商务部“任性”,国会紧急“补票”——GPX工程轮胎案里的四方博弈

撰稿:余盛兴   编辑: 张濬东   排版:邵雯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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