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烈属等优抚对象及
低保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
优惠内容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
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留存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四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九条
专题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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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莒南县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编审:王 羽 段 伟 邵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