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案例:新疆XX纺织公司于2025年7月19日经XX县人民法院受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对清查的职工债权进行公示后,有职工提出欠缴的公积金、欠付的暖气费、职工垫付的各项差旅费、办公费属于职工债权,同时股东提出其垫付的工资社保也应当属于职工债权。那么这些款项是否属于职工债权?破产程序中为何优先保护职工债权?职工债权的具体范围有哪些?
每一个职工都是企业里的最小单元,每一个职工的背后都是一个家庭,而家庭是社会的最小单元,职工收入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在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具有集体性、民生性,职工群体的稳定牵动社会稳定。在破产法律关系中,职工通常属于结构性弱势群体,一是职工在企业经营决策中缺乏话语权;二是职工债权是已经履行完毕的债权;三是企业破产后职工将面临一段时间的无收入状态,生存权受到影响。因此保障职工权益是法律对实质性公平的追求,从法律层面矫正职工群体天然失衡的弱势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属于第一顺位的职工债权包括:破产企业欠付的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上述规定所列举的职工债权属于无争议的职工债权类型,但实践中,职工权益还存在其他类型,是否均属于按第一顺位清偿的职工债权,在实践中各有不同。具体情况如下:
1.公积金是否属于职工债权清偿范围
公积金是否属于职工债权清偿范围,在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是破产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不属于职工债权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严格按照法条的字面意思认定职工债权,住房公积金不属于上述职工破产债权范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与职工公积金有关的纠纷并非劳动争议纠纷,不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内,故住房公积金也不应属于职工债权。(相关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4588号)
二是破产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债权范畴,根据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该条明确规定了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债权,应按照职工债权顺位受偿。
2.职工垫付的差旅费、办公费是否属于职工债权
本案中,员工提出自己垫付的未报销的差旅费、办公费用是为企业垫付的,应当属于职工债权,不应当认定为普通债权。
管理人结合相关案例认为:如果员工提出的差旅费、办公费是因履行公司安排出差产生的差旅费,或按照公司要求购买的办公用品等垫付的办公支出,属于为了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最终受益人是公司的,通常可以认定为职工债权。
3.第三方垫付的工资、社保等是否属于职工债权
本案中,为维持职工稳定,股东陆续为企业垫付社保、工资,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提出该部分借款实际是垫付职工费用,要求按照职工债权清偿。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七条规定,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管理人应当对股东垫付的工资、社保等款项认定为职工债权。
4.暖气费是否属于职工债权
员工提出,新疆XX纺织公司未发放2024年度的暖气费,应当列入职工债权进行清偿。那么暖气费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职工债权范围?
根据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职工福利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管理人认为暖气费不属于职工工资范围,属于职工福利,不应当纳入职工债权范围。
结语
破产案件中职工权益的保护,关系到千千万万的家庭及社会稳定,法律层面的倾斜保护,有其重要的社会意义,我们也可以看出,职工债权的范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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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曼
责任编辑:严曦
校对、排版:张纾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