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备台班结算承租方不负责燃油。按天、月结算燃油由承租方负责,分两种模式:①.合同履行期间,出租方提供机械燃油,承租方以核算期内机械指挥官统计的出租方实际量作为结算的燃油数量,②.由承租方负责提供燃油,结算时燃油费从扣除。燃油补贴结算单价(不含税)=基准价+浮动单价(不含税)。A:基准价:依照当月中石化挂牌的车柴算术平均价格。B:浮动单价:定价基础上下浮金额。
2.最终结算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实际发生数额以承租方签字确认的《机械设备费用月度结算单》为准。
3.报价为一次性最终报价,根据各单位报价确定 1 名成交供应商,报价有效期为 2026年7月8日至2026年12月31日。
(1)出租方设备应符合国家(中国)及有关部门、行业颁布的最新设备标准,符合有关安全环保标准,满足承租方要求。机械设备出厂应在8年以内,设备产权明晰,性能良好,通过相关部门年检,行驶证、保险等相关手续完备有效。如出租方提供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出租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2)出租方应配合承租方工作,据实提交机械设备基础信息(行驶证、合格证、车身铭牌),基础信息应与实际使用机械设备保持一致,出租方不得谎报、瞒报,否则承租方有权对出租方设备结算不予认可。出租方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设备,如确需更换应报请承租方同意。
(3)每台设备应根据承租方要求配备技术熟练的操作人员至少壹名,须18周岁以上、三年以上操作经验,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因操作人员信息不实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由出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出租方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操作人员,如确需更换应报请承租方同意。
(4)出租方包月机械进场前,应根据承租方要求安装工程机械智能物联管理系统(机械指挥官主机和油位监测仪)。
出租方同意承租方按照下列优先顺序的支付方式向出租方支付合同价款:1、供应链金融;2、银行或商业承兑;3、实物抵顶;4、现金或支票、本票,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贴息、过户、权属证件办理、税费、保险等)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付款进度和比例为:根据本工程情况,租赁费用按月于每月20日计量核算;本年度已结算费用,完善财务流程后当年末支付97%,每年年底支付剩余款项的3%,2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结算总价凭项目部机械租赁费结算单为准。(视工程进度及业主支付情况相应支付租赁费)。
联系人:韩先生 18692277144
2026年7月8日
汽车式起重机的报价单见附件1,请扫下方二维码获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