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9718505号“优万家”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四、由上述材料证明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此申请商标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9718505号“优万家”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优万家”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与两个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我司律师结合商标显著性等方面进行判断,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商标复审相较于重新注册商标,拥有无可替代的权利优势和时间优势,也是企业维护品牌稳定性、规避权属风险的最优选择,商标法严格遵循申请在先原则,在先申请日期是品牌权属优先级的核心法律依据,直接决定了企业在商标争议、近似冲突、恶意抢注抗辩中的主动权,启动驳回复审可以完整保留原始申请日期,持续锁定品牌在先权利,牢牢占据品牌确权的先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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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视频非上述所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