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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誉普庆成功案例 | 河北自然人郭某第19类“优万家”商标复审胜诉

中誉普庆成功案例 | 河北自然人郭某第19类“优万家”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
202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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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商标在商标局提交复审之后,有可能因为有在先的近似商标的存在而被驳回。


商标在商标局提交复审之后,有可能因为有在先的近似商标的存在而被驳回。近似商标是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两商标标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今天为大家分享的是组合商标近似被驳回的答辩案例。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9718505号“优万家”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四、由上述材料证明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此申请商标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69718505号“优万家”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优万家”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与两个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我司律师结合商标显著性等方面进行判断,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商标复审相较于重新注册商标,拥有无可替代的权利优势和时间优势,也是企业维护品牌稳定性、规避权属风险的最优选择,商标法严格遵循申请在先原则,在先申请日期是品牌权属优先级的核心法律依据,直接决定了企业在商标争议、近似冲突、恶意抢注抗辩中的主动权,启动驳回复审可以完整保留原始申请日期,持续锁定品牌在先权利,牢牢占据品牌确权的先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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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视频非上述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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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
本公司已在北京商标局,北京版权局,北京工商总局,北京国家税务局等部门严格备案。主营:商标注册,极速注册,转让,续展,更正,宽展,驳回复审,撤三申请,异议申请,无效宣告,各类版权登记等,各类知识产权相关的新闻发布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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