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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案例:88%资金回流戳穿“真实交易”谎言

涉税案例:88%资金回流戳穿“真实交易”谎言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202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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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总结:从税的角度看,江苏**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取得无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虚列成本,并以大量资金回流掩盖,构成偷税;税务机关穿透“业务员无社保、货物流凭证不足”等表象,认定其虚假纳税申报,最终按偷税金额的50%处以66.42万元罚款,体现了对“票货分离、资金回流”型虚开骗税行为的精准打击。


镇税二稽罚﹝2026﹞12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江苏**建设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664,230.41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6-07-01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一)涉案发票认证抵扣及成本结转情况 

你单位取得沭阳县正直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直木业)2017年8月开具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63130,发票号码19315394-19315404,发票金额1025641.03元,税额174358.97元,于2017年8月所属期认证抵扣;

2017年10月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64130,发票号码20150459-20150462,发票金额341880.34元,税额58119.66元,于2017年10月所属期认证抵扣;

2018年5月开具的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72130,发票号码06387216、06387217,06387220-06387233,发票金额1379310.33元,税额220689.67元,于2018年5月所属期认证抵扣;

2019年8月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91130,发票号码06812495-06812499,发票金额442517.7元,税额57527.3元,于2019年9月所属期认证抵扣。 

根据你单位财务资料,以上发票涉及的材料已于2018年结转成本1642693.79元,2019年结转成本691379.29元,2020年结转成本855276.32元。 

(二)取得发票的过程

 1.对涉案人员的调查情况 

根据你单位的说明,灌云伊和苑项目负责人为秦*、丁*根,项目负责人采购辅助材料木材等,辅材款由负责人预付采购,秦*总计支付912000元,丁*根支付1190500元,实际收款人为蒋*国,此人为正直木业的业务员,与沭阳业务由项目经理联系,公司以支付工程款或工资形式与项目经理整体结算,发票由项目经理提供,经理汇款到单位,单位汇给对方后,获取发票,但对于对方单位与项目经理实际如何结算不知情,公司查实2102500元为真实业务,对方虚开1597545元

公司提交的证据为秦*、丁*根支付给蒋*国的银行流水,以及送货单、出库单,未提交其他证据,无法说明业务的真实性。 

对于正直木业在收到中容建设钱款后汇给蒋*国,蒋*国再汇给秦*247.36万元、丁*根45.2万元钱款的情况,秦*、丁*根对于蒋*国汇款理由表述前后不一致,且无其他证据可提供证明确为借款或废料款。 

根据正直木业的情况说明,蒋*国不是该单位在册员工未在该单位缴纳过社保,无法提供你单位或蒋*国在该单位购买货物的业务资料

 根据蒋*国笔录其曾经卖过材料木方给秦*和丁*根,当时对方没有索要发票,等过了一段时间大概几个月后,秦*和丁*根需要发票,其联系正直木业给对方开票。货物从正直木业取得。

对于开票资金回流的情况,其解释为向两人购买废木材、废旧物资。因时间久远和管理不规范,没有证据材料证明其从正直木业取得货物和向秦*、丁*根购买废旧物资。

 2.资金流的检查 通过检查银行流水,发现发票总金额3700045元,你单位对公转账支付370万元,确认回流资金3265600元,差额434400元,资金回流比例88.26%。

 3.货物流的检查 你单位提供了与正直木业的业务合同,手工填写的出库单、送货单,不足以证明货物交

违法行为类型 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以及《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三条,“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的规定,对你单位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并用以偷税的行为,按偷税处以百分之五十计664230.41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及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公告》(2014年第2号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有关偷税条款之规定,你单位接受虚开发票36份,价税合计3700045元,应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因你单位接受虚开发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偷税,偷税金额1328460.77元,但你单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应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即应处664230.41元以上1328460.77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镇江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禄会学税 2026-07-01。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习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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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5A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涉税鉴证、税务咨询、税务规划、财税顾问、专项代理及服务、房地产税收服务。公司主页:http://www.xindacta.com 电话:0755-33341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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