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总结:从税的观点看,这起案件撕开了“业务招待”的温情面纱,直指其背后的个税流失本质。企业将礼品混同于客户维护、将老板个人消费包装成公司支出,实质上是将应税所得悄然转移,却把扣缴义务抛之脑后。税务稽查精准识别了“偶然所得”与“视同分红”两类隐形收入,并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既是对扣缴义务刚性的一次重申,也警示所有企业:任何以“礼”代“税”的侥幸,终将以罚款和信用降级买单。
陇市税稽一罚﹝2026﹞11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陇南**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陇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29,289.1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6-06-18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你公司向客户赠送烟酒及购物卡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公司以企业资金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投资者个人消费性支出,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2022年,你公司向客户赠送购物卡20000.00元,未代扣代缴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4000.00元。
2.2023年,你公司向客户赠送购物卡30000.00元,未代扣代缴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6000.00元;
你公司以企业资金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投资者个人消费性支出26871.00元,未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所得个人所得税5374.20元。
3.2024年,你公司向客户赠送烟酒及购物卡216020.00元,未代扣代缴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43204.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2022-2024年共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8578.20元。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你公司2022-2024年应代扣未代扣个人所得税58578.20元,对你公司处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9289.10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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