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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案例:虚开近200万仅缓刑?税务大数据揭开空壳公司面纱

涉税案例:虚开近200万仅缓刑?税务大数据揭开空壳公司面纱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202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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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总结:税务稽查部门以税收大数据精准锁定“有销无进”异常,联合公安查明宋鹏控制的两家空壳企业通过虚假合同、私人账户回流资金,在无真实业务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涉及税额25.46万元;据此依法认定虚开、移送公安并追查下游受票企业,实控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彰显了税务部门对虚开骗税“零容忍”、维护公平税收秩序的坚定立场。


国家税务总局平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2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

本网讯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平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联合公安部门,根据税源管理部门推送的线索,依法查处以宋鹏为实际控制人的甘肃嘉东欧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平凉鹏浩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经查,2021年,平凉鹏浩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和甘肃嘉东欧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私人账户资金回流等方式,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195.83万元,税额25.46万元。2024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平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甘肃嘉东欧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平凉鹏浩办公设备有限公司2户企业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虚开并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11月,宋鹏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同时,税务部门依法对5户下游受票企业开展调查核实或立案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平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税收安全,扰乱了经济税收秩序,任何企图虚开发票牟利的违法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税务部门将以“零容忍”态度,紧密联合公安部门坚决打击虚开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空壳企业设骗局 “有销无进”露马脚

——揭秘以宋鹏为实际控制人的2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本网讯  国家税务总局平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联合公安部门,根据税源管理部门推送的线索,依法查处以宋鹏为实际控制人的甘肃嘉东欧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平凉鹏浩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经查,2021年,上述2户企业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私人账户回流资金等方式,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24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平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甘肃嘉东欧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平凉鹏浩办公设备有限公司2户企业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虚开并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11月,宋鹏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同时,税务部门依法对5户下游受票企业开展调查核实或立案检查。

深挖数据起疑云 异常经营现端倪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平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接到税源管理部门推送涉税风险线索,反映甘肃嘉东欧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平凉鹏浩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存在虚开发票嫌疑。对此,稽查部门迅速展开调查核实。

检查人员通过系统登记信息查询发现,2户企业均为批发、零售类企业,注册地址在同一小区相邻楼栋,并且2户企业实际控制人均为宋鹏。除此之外,对企业申报情况、财务报表等数据开展比对分析显示,这2户企业自成立以来无任何货物购进,存在“有销无进”异常经营行为。调取企业开具的发票信息,检查人员发现下游受票方集中在建筑业、房地产业,业务链条高度集中。

针对以上疑点,国家税务总局平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2户企业开展税务稽查。

虚假合同造假象 私户回流藏玄机

检查初期,检查人员前往企业登记地址实地勘验,发现这2户企业无实际经营场地、无办公人员,疑似空壳企业。

为查明案件事实,检查人员依法对2户企业实际控制人宋鹏进行询问并要求提供账簿资料,其声称企业不存在违规经营情况,但无法提供账簿资料。

一方面是关键账簿的“异常缺失”,另一方面是集中开票的“正常经营”。检查人员调整查案方向,以下游企业为突破口,进一步查明真实情况。

经对5户下游受票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其提供的购销合同、运输记录等资料开展分析,发现以宋鹏为实际控制人的2户企业与下游企业开展的购销业务运输凭证资料缺失。同时,根据案件疑点指向依法调取2户企业、宋鹏及其亲属银行账户资金情况,进一步发现下游企业支付的资金款项在进入2户企业对公账户后,迅速转入宋鹏及其亲属个人账户,扣除部分费用后回流至下游企业关联人员账户,资金回流闭环清晰。

联合作战攻坚查 违法行径终落网

面对税务机关查实的确凿证据,宋鹏对其虚开发票行为供认不讳,承认其受利益驱使,以虚假交易为掩护,向下游企业虚开发票并收取“开票费”的全部违法事实。

经查实,以宋鹏为实际控制人的2户企业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累计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195.83万元,税额25.4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针对以上违法事实,国家税务总局平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以宋鹏为实际控制人的甘肃嘉东欧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平凉鹏浩办公设备有限公司2户企业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虚开并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11月,宋鹏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同时,税务部门依法对5户下游受票企业开展调查核实或立案检查。



发布时间:2026-07-08 09:00 来源:甘肃税务。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习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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