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
占用耕地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
1.减税的水利工程,具体范围限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压地和经批准的管理范围用地。
2.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享受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应当留存相关证明资料备查。
3.依照规定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专题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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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莒南县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编审:王 羽 邵洋洋 段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