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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山东税务
202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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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

占用耕地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

1.减税的水利工程,具体范围限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压地和经批准的管理范围用地。

2.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享受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应当留存相关证明资料备查。

3.依照规定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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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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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莒南县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编审:王   羽   邵洋洋   段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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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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