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 UPS 预警提示与最新操作通知整合,本文适用于所有发往欧盟 27 国的货件。
生效时间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欧盟将全面取消货值≤150 欧元低值进口货件的关税豁免,同步收紧清关规则。
征税方式核心变化
货件类型 |
货值≤150 欧元 |
计税方式 |
|---|---|---|
B2C(企业对消费者) |
取消免税 |
按 HS 编码每件商品固定收取 3 欧元关税(不再为 0) |
B2B(企业对企业) |
取消免税 |
按申报价值 × MFN 最惠国税率从价征收,现有自贸协定优惠仍适用 |
注意:不论税金预付还是到付,最终以欧盟官方账单为准。若出现账单反弹,承运方将无条件向发货人补收,发货即视为同意该条款。
制单必填项规范
1. 收件人 Indicator(必填,否则扣货)
每票货件必须在制单时明确标注以下信息:
2. 收件人邮箱(欧盟 27 国全域必填)
出口至下列所有国家均需提供收件人邮箱;
如有IOSS 号尽量一并提供(注:IOSS 仅适用于 B2C,不适用于 B2B)。
欧盟 27 国名单: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奥地利、瑞典、丹麦、芬兰、葡萄牙、希腊、马耳他、塞浦路斯、克罗地亚、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
清关与合规其他关键变化
3. 集中清关模式受限
货值≤150 欧元且未走 IOSS的 B2C 货件,禁止再通过单一集中清关点(如荷兰转运中心)统一清关,必须改为在目的国当地清关。
示例:货物经荷兰入境发往德国,须直接在德国清关,不可继续采用荷兰集中模式。
4. B2C 产品标识强制要求
每个品名须提供3 个产品标识码:
商家产品标识(必填);
制造商产品标识(必填);
标准化产品标识(如有则填)。
卖家应对建议
制单端优化:下单时必须完善填写 Indicator(B2B/B2C)、收件人邮箱及 IOSS 号码(B2C 场景);
B2C 卖家策略:尽快注册IOSS。未注册者可利用承运方(如 UPS)的 IOSS 支持服务,避免因无法集中清关而被迫逐国处理;
数据核对:逐项核对 HS 编码与申报价值,严禁使用笼统品名;
成本重算:低客单价直邮(尤其≤150 欧元小包)需将“每品名 +3 欧元关税”及可能的目的国清关费纳入定价模型,提前消化成本。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基于当前法规披露整理,最终以欧盟正式法律文本及承运方执行细则为准,不构成法律或税务建议。
总结:2026 年 7 月起,欧盟对 150 欧元以下小包不再免税。B2C 每品名将加收 3 欧元关税,非 IOSS 渠道无法享受集中清关,且需补充产品标识码。低客单价直邮卖家的运营成本与操作复杂度将显著提升,务必提前布局 IOSS 注册与单证合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