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95 号
(关于进口巴基斯坦玉米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巴双方签署的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特定条件的巴基斯坦玉米进口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家食品安全与研究部关于巴基斯坦玉米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及产地
商品名称:玉米(Zea mays L.),特指产自巴基斯坦、仅用于加工(不作种植用途)的玉米籽实。
允许产地:巴基斯坦全境。
三、企业注册管理
巴方需对输华玉米的生产、加工及存放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和日常监管,确保落实过筛清杂等防疫措施。由巴方向中方推荐合规企业,经中方审核通过后予以注册,名单将在海关总署网站动态更新。
四、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名单
输华玉米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1. 大麦条纹花叶病毒 (Barley stripe mosaic virus)
2. 玉米矮花叶病毒 (Maize dwarf mosaic virus)
3. 谷斑皮蠹 (Trogoderma granarium)
4. 鳞球茎茎线虫 (Ditylenchus dipsaci)
5. 甘蔗白条病菌 (Xanthomonas albilineans)
6. 刺蒺藜草 (Cenchrus echinatus)
7. 墙生藜 (Chenopodiastrum murale)
8. 南方三棘果 (Emex australis)
9. 银胶菊 (Parthenium hysterophorus)
10. 银毛龙葵 (Solanum elaeagnifolium)
11. 假高粱 (Sorghum halepense)
12. 甜瓜黑点根腐病菌 (Monosporascus cannonballus)
13. 玉米霜霉病菌 (Peronosclerospora philippinensis)
14. 高粱霜霉病菌 (Peronosclerospora sorghi)
15. 玉米褐条霜霉病菌 (Sclerophthora rayssiae)
16. 棉花黄萎病菌 (Verticillium dahliae)
五、装运前具体要求
(一)生产环节
1. 巴方须在生长期内开展有害生物调查监测与防控,并向中方提交年度疫情报告及田间防治信息。
2. 加强企业监管,督促落实晾晒、烘干、清杂等措施,确保产品无土壤、植物残体及杂草种子。
(二)包装及运输
1. 实行密闭运输。装运前须彻底检查并清扫消毒运输工具,严防混入杂草籽、活虫、杂质及土壤。
2. 袋装包装材料须全新、洁净。包装上需用中英文清晰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以及企业名称和中方的注册号。
3. 木质包装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5 号(ISPM 15)要求。
(三)产品质量
产品须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及食品安全/饲料安全标准,不得带有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活虫、土壤及植株残体,严禁故意掺杂其他谷物或外来杂质。
(四)证书要求
出口前,巴方须实施检疫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书附加声明栏需用英文注明:“该批货物符合巴基斯坦玉米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并列明企业名称、中方注册号及运输工具编号。若发现活虫,须在出口前熏蒸处理并在证书上注明指标。
六、进境检验检疫及处置
(一)核查与检查
重点核查是否来自注册企业及植物检疫证书的真实有效性。结合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要求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
(二)不合格处理措施
1. 无有效证书或来自非注册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检出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有害生物的,有有效方法的进行除害处理,无有效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发现土壤或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其他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针对违规情况,中方将通报巴方,并视严重程度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直至整改到位。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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