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旺季,爆仓、超售、临时甩柜,几乎是所有货主、货代的噩梦。
一直以来,行业内似乎默认了一条“潜规则”:船公司甩柜是常规操作,属于行业不可抗力,货主只能被动接受、自认倒霉。
很多企业即便遭遇甩柜,产生高额堆存费、滞箱费、延误损失,也会因为举证难、维权成本高、怕得罪船公司等原因,选择不了了之。
但近期,宁波海事法院公布的一则典型判例,彻底打破了这个行业陋习:船公司两次临时甩柜、消极善后,最终被判赔付货方17 万美元损失!
这起判决恰逢当下海运旺季爆仓、甩柜乱象频发的节点,给所有外贸人、物流人吃下一颗定心丸:合规订舱后,船公司无故甩柜,绝非理所应当,我们有权追责索赔!
01 完整案情:两次甩柜,导致巨额损失
本案源于一起空箱回运运输纠纷,全程权责清晰、极具参考性:
2023 年 10 月,香港某海运公司与境外大型船公司达成合作,约定由船公司提供舱位,将海运公司存放于墨西哥港口的空集装箱运回宁波舟山港。
2024 年 1 月,船公司明确告知,V 船指定航次可承接 146 个集装箱运输业务。海运公司随即完成订舱,船公司正式出具订舱确认书及提单样本,双方合作流程正式敲定。
后续海运公司按要求,将所有集装箱悉数运送至墨西哥港口,等待装船出运。
不料临近航期,变故突发:
2024 年 2 月,船公司临时通知,V 船航次舱位不足,无法履约,主动建议更换 D 船航次,海运公司予以配合同意。
短短半个月内,船公司再次违约,告知 D 船同样舱位不足,且暂无其他可用船只安排运输。
两次连续甩柜,且无任何补救方案,导致上百个集装箱长期滞留墨西哥港口,港区堆存费持续暴涨,港口运营方还扣留了部分集装箱。
为避免损失无限扩大,海运公司被迫垫付高额堆存费,同时多次主动与船公司沟通解决方案,但船公司始终消极推诿、拒不处理。
万般无奈之下,该海运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船公司赔偿堆存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30 万美元。
02 船公司离谱抗辩&法院最终判决
庭审中,船公司的抗辩理由,也是行业内多数船司甩柜后的通用说辞,极具代表性:
1. 正本提单尚未正式出具,双方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并未生效;
2. 船舶航次调整、舱位变动是海运常规运营调配,属于正常行业情况;
3. 海运公司未及时转运滞留集装箱,后续产生的所有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简单来说:我甩柜合理,损失与我无关。
但宁波海事法院逐一驳回船公司抗辩,作出突破性终审判决(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船公司已全额赔付):
✅ 核心结论 1:订舱确认书=运输合同成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以双方就运输核心条款达成合意、船公司出具订舱确认文件为准,不以正本提单签发为生效条件。只要拿到官方订舱确认,合同就具备完整法律效力。
✅ 核心结论 2:单方无故甩柜,属于明确违约
船公司明知案涉空箱运输具备紧迫性,两次变更航次、连续甩柜,既未重新安排运输方案,也未依法解除合同,属于单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实质性违约。
✅ 核心结论 3:船公司需赔付合理损失 17 万美元
法院综合考量船公司过错、可预见损失范围、货方减损举措等因素,酌定船公司赔偿原告合理损失17 万美元及对应利息。
✅ 核心结论 4:货方放任扩大部分损失,自行承担
货物滞留后,货方未持续积极对接船公司止损、未及时采取替代方案,由此产生的扩大部分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03 行业重磅定调:甩柜权责,彻底厘清
宁波海事法院在公布本案时,直击海运行业长期存在的权责不对等乱象,为所有甩柜纠纷划定清晰法律边界:
1. 船公司没有“随意甩柜”的特权
订舱锁定航次、出具订舱确认后,运输合同即刻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正本提单只是合同履行凭证,不是合同生效前提。
船公司以爆仓、超售、配载调整、航线变动等理由单方甩柜,均不属于合法免责事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货方滞港费、堆存费、转运费、滞箱费等合理损失,此类抗辩法院一律不予支持。
2. 货主、货代拥有合法索赔权
以往很多企业忍气吞声,本质是误以为甩柜是行业常态、维权无据。本次判例明确:合规订舱履约后,遭遇无故甩柜,依法可追责索赔,无需自认倒霉。
3. 货方同样负有法定减损义务
维权并非无条件!若货物、集装箱滞留后,货方消极不作为、不主动沟通、不采取替代运输方案,放任损失持续扩大,扩大部分损失需自行承担,无法获赔。
4. 及时采取止损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