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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智·推送丨AI企业出海:全球股权架构搭建下股权激励安排策略

睿智·推送丨AI企业出海:全球股权架构搭建下股权激励安排策略 WITSUS睿智咨询
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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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汉坤律师事务所 刘夏艺 | 周庭吉 | 赵晨辰

一、引言

当前,AI 行业爆发式增长加剧了核心人才争夺。据预测,到 2030 年中国 AI 人才缺口或达 400 万人。在此背景下,股权激励(ESOP)已成为 AI 企业锁定关键研发人员的核心工具。对于出海 AI 企业而言,股权架构的选择直接决定 ESOP 的搭建路径,不同架构下的设置及预留方式存在显著差异。

本文作为 AI 企业出海系列第五篇,聚焦 AI 行业 ESOP 特点、不同出海架构下的 ESOP 设置策略及潜在争议,为 AI 企业的人才吸引与留存提供专业参考。

二、AI 行业 ESOP 特点

算法工程师与大模型研发人员是 AI 企业的核心资产。相较于传统行业,AI 行业的 ESOP 设置呈现以下显著特征:

  • 激励总量更高:上市前激励比例通常占总股份或注册资本的 10% 至 20%,高于传统行业。

  • 授予时点更早:多在公司成立一年内即向核心人员授予 ESOP。

  • 归属机制更灵活:常采用"1 年等待期 + 剩余期限按月归属”模式,替代传统的按年归属。

  • 考核侧重研发创新:归属条件更关注专利数量、芯片迭代或研发里程碑达成情况,而非单纯财务指标。

三、出海各架构类型下的 ESOP 设置及预留策略

ESOP 本质是通过股份/股权绑定人才,通常设置在融资主体之上。目前 AI 企业出海架构主要分为红筹架构、境外直接投资和平行架构三种。受监管政策影响,虽新建红筹架构减少,但存量及特殊考量企业仍保留该架构,故本文一并介绍。

1. 红筹架构

红筹架构下,融资主体通常设立于开曼群岛。ESOP 池预留常见两种方式:一是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批准预留相应普通股并审议 ESOP 计划,无需设立实体持股;二是设立持股平台实际持有 ESOP 股份并完成发放。

早期 AI 企业为降低成本多采取第一种方式;随着融资规模扩大及上市进程加速,往往根据被授予人国籍过渡至第二种方式。期权或限制性股权兑现后,企业将依据计划及法律完成确权。为保障创始人表决权,员工持股平台常采用 A/B 股设置:创始人控制的平台持有有表决权的 A 股,被授予人持有无表决权的 B 股。

2. 境外直接投资

此架构下,融资主体为中国境内实体。相比红筹架构,境内实体通常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实际持有预留股权。极早期阶段可能由创始人代持,但在引入投资人后,通常会转为由创始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持有,以实现个人持股与 ESOP 池的隔离并保持控制权。

鉴于境内工商变更程序复杂(如需全体股东/合伙人同意),为降低行政成本,即便员工行权,企业在上市前通常不倾向于将其显名登记为合伙人或股东,相关安排多在临近上市时统一处理。

3. 平行架构

平行架构下,境内主体的 ESOP 设置与境外直接投资模式基本一致。境外融资主体若设于非开曼法域(如为拓展特定市场),需遵循当地法律要求。

美国特拉华州 C-Corp 为例,法律允许通过决议预留 ESOP 池,行权后再正式发行股份。但需注意,美国税法对不同类型期权(如 ISO 或 NSO)的税务成本及申报要求各异,设计时需综合考量税务成本与管理成本。此外,若被授予人为中国籍公民,境外主体发股前须完成中国境外投资监管的相关手续。

四、ESOP 跨境争议的管辖权之争

即便 ESOP 安排完备,核心人才离职仍可能引发争议,焦点在于管辖权归属(境内还是境外)。

在红筹及平行架构下,企业常采用“境内签劳动合同、境外授期权”的分离模式,并约定适用境外法律及管辖。这在客观上增加了员工的维权成本。然而,近期司法实践显示,境外管辖约定并不当然排除中国法院管辖权。

若被授予人已取得实体股权,争议多被视为股东纠纷,尊重境外管辖约定;但若为期权类权益,因其常与劳动关系(入职承诺、服务期、绩效考核等)紧密挂钩,中国法院倾向于进行穿透式审查。若认定 ESOP 属于劳动报酬或对价,即便协议约定境外管辖,也可能被纳入劳动争议范畴由中国境内管辖。

北京一中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表明,若期权写入 Offer、折算为薪酬、归属条件依赖境内服务年限,或境内主体实质参与管理,法院极可能将其认定为劳动争议。因此,AI 企业不能简单依赖境外管辖条款,而应综合评估 ESOP 与劳动关系的关联度。若激励协议、管理及沟通均由境外主体独立完成,且权益价值主要取决于资本事件而非劳动付出,则更有可能尊重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机制。

建议 AI 企业在设计 ESOP 时,充分研判权益形态及操作事实对争议定性的影响,客观分析离职争议对企业现金流、股权结构及上市进程的影响,并预留充分的沟通与证据整理空间。

五、结论及建议

AI 企业出海过程中的 ESOP 设置,本质是在特定架构下对稀缺人才的长期绑定与价值分配。建议企业在筹划阶段明确以下要点:

第一,前置规划载体与预留方式。根据核心团队国籍、目标上市地及融资节奏,提前确定 ESOP 池预留方式与持股载体,避免后续调整引发的权益争议或额外税务成本。

第二,优化归属机制与考核指标。保持与 AI 研发周期匹配的灵活性,并将知识产权归属、竞业限制等条款与激励计划深度绑定。

第三,合规应对穿透披露要求。提前评估上市审核中关于 ESOP 被授予人的披露要求,涉及中国籍自然人境外投资的,应及时完善 ODIO 备案、登记等手续,消除合规瑕疵。

第四,审慎设计争议解决条款。虽然约定境外仲裁及适用法律有助于明确预期,但在穿透式审查趋势下,该等条款未必能排除境内管辖。企业应结合 ESOP 是否纳入薪酬、境内主体参与程度及归属条件与劳动关系的关联性,综合评估潜在争议的处理路径及影响。

注释

[1] 为本文表述之目的,“中国”/“中国境内”/“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境外”/“中国境外”系指除中国境内以外的其他司法区域。

[2] AI 人才争夺暗战

[3] 如被授予人为非中国籍公民,则可直接办理;如被授予人为中国籍公民,则可在 AI 企业上市后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项下的登记及其他适用的境外投资管理流程后才可办理。

刘夏艺

+86 10 8516 4158

xiayi.liu@hankunlaw.com

业务领域

境外投资、境内外私募股权投融资、兼并与收购、资本市场

周庭吉

+86 21 6080 0375

tingji.zhou@hankunlaw.com

业务领域

劳动人事、争议解决、商事合规

赵晨辰| 汉坤律师事务所

实习生白一帆对本文的写作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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