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6 月 25 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一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合理,未显著高于守约方实际损失及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回顾:开发验收合格却遭拖欠款项
案情显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 日签订《软件开发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开发“某甲厅贷款预申请项目”,总金额 12 万元。付款方式为签约后付 30% 预付款,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付清余款。某乙公司依约完成开发,某甲公司于同年 7 月 27 日出具验收报告确认合格,但此后未支付任何款项。
一审法院判决某甲公司支付全部合同款 12 万元及逾期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一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某甲公司不服,以发包方未及时付款导致逾期为由提起上诉,请求调低违约金标准。
争议焦点: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在于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金标准是否适当。上诉人主张因上游发包方未付款导致其资金紧张,请求降低违约金;被上诉人则坚持合同约定有效,且己方已完全履约。
法院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 履约事实清楚:被上诉人已完成软件开发、交付并经验收合格,付款条件已全部成就,上诉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构成违约。
- 合同相对性原则:上诉人关于“发包方未付款导致逾期”的抗辩,因合同具有相对性且双方未将此约定为付款前提,故不能成立。
- 违约金标准合理: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一违约金折合年利率为 3.65%,该比例并未过分高于被上诉人的资金占用损失,亦未显著高于同期 LPR,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无需调整。
据此,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二审判决书原文参考如下: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闫姝羽
校对:张梦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