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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当事人就再次侵权约定的赔偿金额,具有惩罚性因素,应予支持

最高院:当事人就再次侵权约定的赔偿金额,具有惩罚性因素,应予支持 钲霖知识产权
202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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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6年6月26日,最高院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

2026 年 6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某甲、某乙、某丙三家公司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尹某等四名自然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概要:公证取证程序合法有效,被诉侵权产品源自上述四公司展位。结合宣传册、名片信息及公司间的紧密关联关系,足以认定其共同实施了制造及许诺销售行为。被诉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鉴于四公司曾因同类侵权与权利人达成调解协议,承诺再次侵权支付 800 万元,该约定被视为对重复侵权损害赔偿的预先约定,合法有效。最终,最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相关公司及责任人连带赔偿 800 万元。

案件背景与一审事实

某戊公司系专利号为 200580030094.6、名称为“间隔型材及一种使用该型材的保温窗户单元”的发明专利权人。2022 年,因某甲、某乙、某丙公司侵权,各方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及《补充调解协议》,约定若再次侵权将连带支付违约金 800 万元,该协议经司法确认有效。

2023 年 5 月,某戊公司在展会从某乙公司展位获取了载有四公司名称的宣传册、样品及名片。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诉技术方案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四公司在字号、人员、股东及经营范围上高度关联,构成共同侵权。依据 prior 协议约定,一审判决某甲、某乙、某丙公司及尹某等四人连带赔偿 800 万元,某丁公司对其中 50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及尹某等四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主要围绕两大焦点展开:一是甲乙丙丁四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二是一审认定的民事责任是否适当。

最高院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侵权事实认定:302 号公证书取证记载明确且附照片,合法有效,上诉人未能提供反证推翻。被诉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的全部技术特征,宣传册描述亦为佐证。四公司无法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结合展会材料及公司间紧密关联,足以认定其共同实施了制造和许诺销售行为。
  • 赔偿责任判定:两份调解协议系自愿签署并经司法确认,其中约定的 800 万元实为对重复侵权赔偿数额的预先约定,应作为赔偿依据。尹某等四人在协议上签字,即受整体约束,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最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书原文参考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闫姝羽
校对:张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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