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核心内容解读
一、实施“两证合一”签发新模式
对于依法向海关申报进口的汽车及摩托车,原分别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将合并。在车辆办结放行手续并经检验合格后,海关将统一签发新版《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
二、明确申请时限与流程
进口货物收货人须在进口汽车、摩托车放行并经检验合格后的三年内,向海关提出签发新版证明书的申请。若收货人仅需单独签发《证明书》或《随车检验单》其中之一,仍按原规定办理。
三、规范非中规车申报要求
针对进口非中规车辆,收货人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目中,必须如实申报原销售目的国车版及车型(例如:“原欧规”、“原美规”、“原加规”、“原中东规”等)。
四、政策效力与废止说明
本公告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此前发布的海关总署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中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公告为准。同时,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43 号、2024 年第 70 号以及 2025 年第 89 号即刻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