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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公司无故“甩柜”!法院判罚船公司赔偿17万美元损失丨壹航运

船公司无故“甩柜”!法院判罚船公司赔偿17万美元损失丨壹航运 壹航运
202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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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船公司无故“甩柜”,只能自认倒霉?



据壹航运最新获悉,7 月 7 日,宁波海事法院公布一起船公司“甩柜”典型案例,判决船公司赔偿货主合理损失 17 万美元。在近期因爆仓导致甩柜频发的背景下,该判例对行业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案情回顾:船方两次变更航次致空箱滞留

案情显示,2023 年 10 月,香港某海运公司与国外大型船公司达成协议,由船方提供舱位,将海运公司存放于墨西哥港口的空集装箱运回宁波舟山港。

2024 年 1 月,船方确认 V 船指定航次可承接 146 个集装箱运输业务,并出具了订舱确认书及提单样本。然而,在海运公司将集装箱运抵墨西哥港口待装后,运输计划生变。

2024 年 2 月,船方首先以 V 船舱位不足为由,建议更换至 D 船航次,海运公司表示同意。但不到半个月,船方再次通知称 D 船亦无法装载,且近期无其他合适船只安排。

受此影响,集装箱长期滞留港口,堆存费用持续攀升,部分集装箱甚至被港口运营方扣留。为遏制损失扩大,海运公司被迫支付高额堆存费,并多次与船方沟通未果,最终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30 万美元。

庭审中,船方辩称正本提单尚未出具,双方运输合同未正式成立;且船舶航次调整属常规运营调配,后续产生的费用应由海运公司自行承担。

判罚结果:船公司违约,赔偿 17 万美元损失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认定:

01

订舱确认即成立运输合同

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船公司出具订舱确认文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不以正本提单签发为必要条件。

02

单方“甩柜”构成违约

在明知空箱运输存在紧迫性的情况下,船公司变更计划后未作重新安排,也未解除合同,属于拒不履行运输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03

船公司应承担合理赔偿

综合考量船公司过错、可预见的损失范围及海运公司履行减损义务等因素,法院酌定船公司赔偿合理损失共计 17 万美元及相应利息。

04

海运公司自担扩大的损失

对于海运公司未采取及时联系船公司等减损行为所造成扩大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据悉,本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船公司已主动履行全部赔偿义务。


行业观察:海运“甩柜”乱象,到底谁来买单?

宁波海事法院在发布案例时指出,审判实践发现行业内存在权责不对等现象:船公司单方无故“甩柜”后,货主及货代常受困于经营考量和举证成本,导致维权困难,纠纷多发。

法院明确,货主、货代与船公司确认订舱、锁定航次后,双方即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船公司签发的正本提单属于运输合同凭证,并非合同成立的条件。

作为承运人,船公司应履行按期运输、妥善交货等义务。若以舱位超售、配载调整等事由单方“甩柜”或随意取消舱位,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合理范围内赔偿滞港费、转运费、堆存费等。仅以上述理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货主在明知预定船舶无法履约后,也负有及时减损义务,长期放任货物滞留所造成的扩大损失,法院依法不予保护。

此外需注意的是,货主、货代并非当然可向船公司就“甩柜”请求索赔。对于因货代操作失误、多头放舱、漏交单证,或货主自身报关、截关延误造成的“甩柜”,应由相应的过错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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