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开展综合保税区外保税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办服贸函〔2026〕355 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及促进服务出口的相关政策,优化保税监管制度,深化服务贸易与高端制造业融合,现就综合保税区外开展集成电路、消费电子产品“两头在外”保税检测业务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业务范围
本通知所称保税检测业务,指企业以保税方式将货物从境外运入境内进行质量、规格、性能等检测后复运出境的活动。
(一)适用产品类别
符合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外企业,经申请获批后可开展以下两类业务的试点:
- 集成电路检测:针对新研制或生产的集成电路芯片(含晶圆),在研发、制造及封装阶段,对其电学参数、功能逻辑、物理特性及可靠性进行验证测试,以确认产品符合设计及应用标准。
- 消费电子产品检测:依据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对新生产的消费电子类产品及其组件的安全性、性能指标、兼容性及可靠性进行测试检验。适用范围包括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智能穿戴设备、视听影音设备、智能家居及车载智能终端等。注:不含旧件、返修件、失效件、不良品等非全新器件的检测分析。
(二)业务禁区
除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检测业务;严禁借保税检测之名开展维修、拆解、报废等业务。
二、试点申请条件
综合保税区外企业申请开展试点业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硬件与管理能力:具备必要的场所和设备,对检测货物、用料件、坏件及边角料实行专门管理;财务与仓库记录需设立专门科目,独立核算保税检测货物及料件的收发情况和收入情况。
- 系统与申报: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检测耗用等信息全程跟踪,并按海关要求规范申报。
- 信用状况: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等级不得为失信企业或严重失信企业。
- 其他条件: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
三、试点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海关等部门进行初审,制定包含综合监管、海关监管等内容的监管方案,确保全流程全链条闭环管理。
初审通过后,由地(市)级部门提交至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直属海关等部门开展综合评估并明确支持意见,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向商务部上报。商务部将会同海关总署进行联合评估,确定试点项目,必要时可委托地方部门进行实地核验。
四、完善监管机制
试点工作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统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直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试点监管、督查指导和服务保障。保税检测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严格遵照我国固废管理规定处理,原则上优先在国内处置。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商务和海关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密切跟踪试点进展,强化全流程监管。针对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完善综合监管方案,优化服务,有效防范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海关监管风险。
(二)落实企业责任
试点企业应制定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污染防治方案,依法履行各项义务。
(三)实施动态管理
试点期间,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环保或海关监管法规,相关部门可责令整改,整改期内暂停其保税检测业务。对不宜继续开展业务的企业,相关部门可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建议终止试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直属海关研究作出决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部、海关总署备案。
(四)及时总结推广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调度总结试点实施情况,及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企业保税检测业务试点申请表.pdf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6 年 6 月 25 日
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