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家食品安全与研究部签署的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特定要求的巴基斯坦玉米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主要依据以下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家食品安全与研究部关于巴基斯坦玉米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所指玉米(Zea mays L.)限于产自巴基斯坦境内、输往中国仅用于加工用途的玉米籽实,严禁作为种植用途。
三、允许的产地
巴基斯坦全境。
四、企业注册要求
巴方负责对输华玉米的生产、加工及存放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和日常监管,确保企业落实过筛清杂等措施,产品符合检疫要求。由巴方向中方推荐达标企业,经中方审核通过后予以注册。中方将动态更新并公布相关企业名单。
五、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玉米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 大麦条纹花叶病毒 (Barley stripe mosaic virus)
- 玉米矮花叶病毒 (Maize dwarf mosaic virus)
- 谷斑皮蠹 (Trogoderma granarium)
- 鳞球茎茎线虫 (Ditylenchus dipsaci)
- 甘蔗白条病菌 (Xanthomonas albilineans)
- 刺蒺藜草 (Cenchrus echinatus)
- 墙生藜 (Chenopodiastrum murale)
- 南方三棘果 (Emex australis)
- 银胶菊 (Parthenium hysterophorus)
- 银毛龙葵 (Solanum elaeagnifolium)
- 假高粱 (Sorghum halepense)
- 甜瓜黑点根腐病菌 (Monosporascus cannonballus)
- 玉米霜霉病菌 (Peronosclerospora philippinensis)
- 高粱霜霉病菌 (Peronosclerospora sorghi)
- 玉米褐条霜霉病菌 (Sclerophthora rayssiae)
- 棉花黄萎病菌 (Verticillium dahliae)
六、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 巴方需在玉米生长期内对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开展调查监测,实施田间防控以降低发生风险,并向中方提交年度疫情调查、监测报告及田间防治措施等信息。
- 巴方应加强对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监管,监督其采取晾晒、烘干、清杂等措施,确保输华玉米不带有土壤、植物残体、杂草种子及其他外来杂质。
(二)包装及运输要求
- 输华玉米须采用密闭运输。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防疫要求,装运前需彻底检查并清扫消毒,防止混入杂草籽、活体昆虫、其他谷物杂质、植物残体或土壤。
- 若采用袋装运输,包装材料必须全新、干净、卫生且符合中方进境植物检疫要求。包装上需用清晰的中文和英文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This product will be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并注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称及中方注册号。
- 如使用木质包装,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5 号(ISPM 15)要求。
(三)产品要求
输华玉米应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饲料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货物不得带有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活体昆虫、土壤、枝叶等植株残体,严禁故意添加或混杂其他谷物及外来杂质。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出口前,巴方应对输华玉米实施检疫。对符合要求的货物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栏中用英文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provid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Maize Exported from Pakistan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巴基斯坦玉米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同时,证书需注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称及中方注册号,以及运输工具编号。若发现活虫,须在出口前进行熏蒸处理,并将处理指标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七、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 核查货物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要求对玉米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来自未经注册登记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的,若有有效处理方法则作除害处理,否则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发现土壤或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饲料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若发现上述违规情况,中方将向巴方通报,并视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等措施,直至巴方采取有效改进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7 月 7 日
监制/ 陶永
审校/ 包滢晖
编辑/ 代俊
美术编辑/ 卫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