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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听证之际,回顾下美国的关税哪些仍然有效,哪些发生了变化吧

301听证之际,回顾下美国的关税哪些仍然有效,哪些发生了变化吧 关务发布
202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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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开听证会小组日程已定于 2026 年 7 月 7 日至 9 日。以下为特朗普政府自就职至今的关税政策时间线及最新生效规则梳理,供从业者参考。

时间线:特朗普关税从就职到今天

2025 年 1 月:特朗普上任,立即发出激进贸易立场信号。

2025 年 2 月:行政命令指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审查所有贸易关系,确定“非互惠”关税安排。

2025 年 3 月:第 232 条调查范围扩大至铜、半导体和木材。

2025 年 4 月 2 日:“解放日”,特朗普签署全面 IEEPA 互惠关税,涉及 80 多个国家。税率基准为 10%,部分国家更高:越南 46%、泰国 36%、中国台湾 32%、韩国 25%、欧盟 20% 等。

2025 年 4 月 9 日:除中国外,对大多数国家的高税率暂停 90 天,10% 基准税率维持不变。

2025 年 5 月 28 日:国际贸易法院裁定 IEEPA 关税不合法(V.O.S. Selections 诉美国案)。

2025 年 6 月:钢铁和铝的第 232 条关税从 25% 翻倍至 50%;新增铜 50%、半导体 25%、木材 10% 的第 232 条关税。

2025 年 8 月 29 日:联邦巡回法院全体法官再审,以 7-4 确认国际贸易法院裁决(授权暂停执行以待最高法院上诉)。

2026 年 2 月 20 日:最高法院在 Learning Resources 诉特朗普案中裁定,IEEPA 关税永久无效。同日,特朗普依据第 122 条签署 10% 全球关税(限期 150 天)。

2026 年 3 月:针对多国启动新的第 301 条调查;第 232 条钢铁和铝税率维持在 50%。

目前生效的内容(2026 年 7 月)

当前共有四项独立的关税计划正在执行:

第一项:第 122 条全球关税

税率为 10%,适用于大多数国家的进口。该政策于 2026 年 2 月 20 日签署,2 月 24 日生效,原定有效期至 2026 年 7 月 24 日,除非国会延长。

第二项:欧盟 - 美国贸易协议

于 2026 年 7 月 1 日生效。大多数欧盟原产商品适用 15% 的综合税率上限,替代该地区的第 122 条关税(无最惠国叠加)。汽车、制药和半导体税率 capped 为 15% 以替代第 232 条;钢铁和铝仍维持 50%。

第三项:第 232 条特定产品关税

适用于特定产品且无到期日:钢铁 50%、铝 50%、铜 50%、汽车 25%(欧盟汽车 capped 为 15%)、半导体 25%、木材 10%。

第四项:对华第 301 条关税

仍然生效,对涵盖产品加征 25%-100% 关税。大多数中国电子产品和机械设备面临 25% 税率,太阳能电池板 50%,电动汽车 100%。

税率叠加规则

上述关税层次可叠加,但存在重要例外:第 232 条商品在其金属含量上免除第 122 条附加费。例如,中国钢铁产品面临 50%(第 232 条)+ 25%(第 301 条)= 75%(而非 85%);非 232 条中国商品如电子产品则面临 10%(第 122 条)+ 25%(第 301 条)= 35%。

最高法院裁定的内容

最高法院在 2026 年 2 月对 V.O.S. Selections Inc. 诉美国案的裁决中,永久废止了所有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实施的关税。

被废止内容包括:适用于几乎所有国家和地区的 10% 基线对等关税、各国特定的高关税(如越南 46%、泰国 36%、中国台湾 32%、韩国 25%、欧盟 20% 等)、针对中国的特定 IEEPA 关税(10% 对等关税 + 10% 芬太尼附加费)以及所有相关修订(包括中美会谈调整)。

法院认定,IEEPA 仅授予紧急经济权力,不包含征收关税的权限,该权力保留给国会。此裁决永久关闭了利用 IEEPA 进行未来关税行动的路径。

各国当前关税率

截至 2026 年 7 月,主要美国贸易伙伴的有效关税率如下:

  • 中国:10%(第 122 条)+ 25%-100%(第 301 条)= 35%-110% 有效税率。
  • 加拿大墨西哥若符合 USMCA 资格则为 0%(覆盖 89% 商品),否则为 10%(第 122 条)。尽管美国在 7 月 1 日拒绝续签 USMCA,现有优惠待遇未变。
  • 欧盟各国(德、法、意等):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贸易协议下综合税率为 15%,替代第 122 条,包含最惠国待遇,并将汽车、制药和半导体税率上限设为 15%;欧盟钢铁和铝维持 50%。
  • 英国:10%(第 122 条,不在欧盟协议内);金属产品依据《经济繁荣协议》适用 25%(第 232 条)。
  • 日本:10%(第 122 条)+ 25%(第 232 条汽车税)。
  • 韩国:10%(第 122 条统一税率)。
  • 中国台湾:10%(第 122 条)+ 25%(第 232 条半导体税)。
  • 越南、泰国、孟加拉国:均为 10%(第 122 条),较此前 IEEPA 高税率大幅下降。
  • 印度:10%(第 122 条统一税率)。

此外,非欧盟来源的钢铁、铝、铜、汽车、半导体和木材需额外适用第 232 条税率。值得注意的是,10% 的第 122 条基准税率将于 7 月 24 日到期,美方提议以对 46 个国家征收 12.5% 的第 301 条关税作为替代方案。

第 232 节关税:幸存下来的税率

“第 232 条”关税继续有效,未被最高法院废止。因其基于国家安全权限实施,通常遵循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涉案产品。不过,部分国家可能通过总统公告或协议获得配额安排、豁免或其他特殊待遇。

具体税率:

  • 钢铁:50%(2025 年 6 月从 25% 加倍)。
  • 铝:50%(2025 年 6 月从 25% 加倍)。
  • 铜:50%(2025 年 3 月新征)。
  • 汽车:25%(2025 年 4 月新征)。
  • 半导体:25%(2025 年 6 月新征)。
  • 木材:10%(2025 年 6 月新征)。

反堆叠规则:对于第 232 条涵盖的产品,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即只需支付第 232 条或第 122 条中较高者,无需重复缴纳。由于所有第 232 条税率均高于 10% 的第 122 条税率,因此相关产品实际仅需支付第 232 条税率(若适用还需叠加第 301 条)。

中国的 301 条款关税:仍然全面生效

对华第 301 条关税依据贸易法权威实施(非 IEEPA),不受最高法院裁决影响。这些关税基于 HTS 代码针对特定产品类别:

  • 25% 税率档:涵盖大多数电子产品、机械、化学品、家具和消费品。
  • 7.5% 税率档:适用于部分消费品和纺织品。
  • 更高税率档(战略性行业):电动汽车电池 25%,太阳能电池板和电池 50%,电动汽车 100%,某些半导体 50%。

此外,针对中国进口的最低免税额(800 美元阈值)已被取消,这意味着所有货物无论价值高低均需全额缴纳关税。

需要关注的关键日期

以下关键时间节点可能重塑关税格局:

  • 2026 年 7 月 1 日(已生效):欧盟 - 美国协议生效(大多数欧盟商品 15% 全包上限);美国拒绝在联合审查中续签 USMCA,协议保持 0% 偏好不变,转为年度审查机制,若不延长则设定 2036 年到期。
  • 2026 年 7 月 20 日:USTR 完成 301 条调查的最后期限(该调查于 3 月 11 日启动),拟议对包括中国、越南、印度、泰国、日本和韩国在内的 46 个国家征收 12.5% 关税。(注:此日期为业界推测共识,具体以官方为准)
  • 2026 年 7 月 24 日:第 122 条关税到期,除非国会延长。若第 301 条替代方案尚未落实,进口货物将恢复至 IEEPA 之前的税率(最惠国税率加上现有的第 232/301 条)。
  • 2026 年 7 月 31 日:药品回流截止日期。根据回流协议,受威胁的 100% 品牌药关税降至 20%(欧盟品牌药依协议 capped 为 15%)。
  • 2026 年 9 月 1 日:欧盟飞机、软木和通用药品仅适用最惠国待遇。
  • 2026 年 11 月:中美临时关税缓和措施到期。

其他动态:国际贸易法庭于 2026 年 5 月 7 日裁定第 122 条关税违法;联邦巡回法院于 6 月 11 日批准上诉期间的暂缓执行,因此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在上诉审理期间继续征收该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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