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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首次以判决明确反外国制裁法强制适用效力

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首次以判决明确反外国制裁法强制适用效力 出口管制合规研究
202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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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司法判决 与 诉讼救济 正在把反外国制裁法从纸面规则带入具体交易秩序。

司法判决  诉讼救济 正在把反外国制裁法从纸面规则带入具体交易秩序。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其中案例六为中国法院首次以判决方式明确反外国制裁法强制适用效力的案件。

首次

判决明确强制适用

首起

反制裁侵权诉讼

第十二条

司法救济路径

01

CASE ONE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CASE 01香港某公司等诉新加坡某船务公司、某船务(中国)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之六。

案号 :(2023)沪**民初1936号

案由 :民事/海事海商纠纷/海事海商纠纷/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适用反外国制裁法阻断单边制裁,维护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秩序」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香港某公司(托运人)向新加坡某船务公司(承运人)订舱,将一批价值人民币499万余元的电子产品从上海港运往巴拿马曼萨尼约港。新加坡某船务公司在接收货物并装船出运后,以香港某公司被某国列入制裁清单为由,拒绝签发提单,并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拒绝交付。

香港某公司遂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请求强制该公司签发提单,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发出海事强制令。新加坡某船务公司虽依照海事强制令签发了提单,却在强制令案件处理期间擅自将货物退运回上海港。

香港某公司遂提起诉讼,主张新加坡某船务公司及某船务(中国)公司连带赔偿货物损失499万余元及利息。新加坡某船务公司则提起反诉,主张香港某公司未在上海港及时提取货物,诉请其赔偿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损失50余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加坡某船务公司作为承运人,以香港某公司被某国列入制裁清单为由拒绝履行运输义务,并将货物强行退运,构成根本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强制性规定应优先于当事人的约定直接适用于该案。依据该法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

新加坡某船务公司称其顾虑受他国对我国企业歧视性限制措施的牵连而拒绝履行运输义务,但该行为的本质仍属于协助执行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该行为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成为其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的合法事由。

香港某公司作为托运人在货物被无理退运后拒绝提货,系正常行使权利,未违反减损义务,新加坡某船务公司主张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判决新加坡某船务公司赔偿香港某公司货款损失499万余元及利息,并驳回其全部反诉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反外国制裁法是我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举措,丰富和充实了我国对外斗争的法律工具箱」。本案是我国海事法院贯彻落实反外国制裁法,切实维护供应链产业链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典型案例,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

1

首次通过司法判决明确反外国制裁法的强制适用效力,精准适用该法第十二条,确立外国对我国公民、组织的非法单边制裁不得作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抗辩事由的裁判规则,严正否定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对我国公民、组织制裁措施的行为,彰显我国司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坚定立场。

2

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明确司法指引,以法治的确定性阻断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的跨境延伸,有效护航企业跨境合法经营,增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信心。

3

坚守契约意思自治精神,抵制单边主义、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为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注入司法动能。


此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将全国首起反外国制裁侵权诉讼案列入江苏法院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02

CASE TWO

侵权责任纠纷案

CASE 02某海洋工程公司与某船用设备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江苏法院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八。

案由 :民事/侵权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7日,我国某海洋工程公司与瑞士某船用设备公司签订船舶建造分包合同,约定由某海洋工程公司负责建造某船用设备公司所属的海上浮式生产储卸油轮(以下简称「A某」轮)的部分模块,合同标的1945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4亿元)。

2024年6月7日,某海洋工程公司按约将模块建造完毕,「A某」轮在江苏省南通市进行船舶总装。2024年6月12日,第三国将某海洋工程公司列入制裁清单。某船用设备公司以执行第三国行政令为由,中止支付1186余万美元尾款,并关闭对话渠道。

某海洋工程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诉前扣押「A某」轮,并于2024年10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船用设备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未支付的建造尾款1186余万美元及以上述美元计付利息等相关费用损失(约合人民币86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针对某海洋工程公司的诉前扣押船舶申请,南京海事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并责令某船用设备公司提供反担保。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船舶「活扣押」的有关规定,即在严格限制船舶离港离境前提下,允许船舶原地继续改建。

南京海事法院立案受理本案诉讼后,某船用设备公司经向第三国申请支付许可,从境外向南京海事法院账户支付反担保金1400万美元以解除船舶扣押。

在法定答辩期内,法院向某船用设备公司释明了协助执行外国单边制裁的法律后果,后双方当事人主动申请法院组织调解。法院随即组织双方开展多轮磋商,在39天内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还约定调解协议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交由南京海事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国法。

法院依某海洋工程公司的申请,通过执行程序从反担保金中将和解款项划拨给某海洋工程公司,并将剩余的反担保金发还至某船用设备公司指定的国内账户。2025年6月,根据某船用设备公司申请,南京海事法院协助提供了收取上述1400万美元反担保金的跨境支付和申报信息材料,协助某船用设备公司将剩余的反担保金转回其境外账户。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起反外国制裁侵权诉讼案。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本案中,面对外国政府对我国公民、组织的歧视性措施,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反制裁司法救济功能,依法行使管辖权并适用中国法律,有力维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

在对外国单方制裁说「不」的同时,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原则,选择对船舶建造和企业运营影响最小的「活扣押」方式,做细做实调解工作,运用「东方经验」高效化解涉外海事纠纷,切实维护了国际国内供应链产业链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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