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而且全球范围内的国际贸易逐渐形成了一种“海运占据主导地位、陆运处于缺失状态”的法律局面。海运提单因为具备物权凭证的效力,从而支撑起了比较成熟的贸易融资以及在途交易体系。而,铁路、公路等陆路运单一直存在法律方面的不足点。
对于像中亚五国这类具有代表性的双重内陆经济体,且对于正在快速发展的中欧、中亚跨境班列贸易来说,单证没有物权效力、不能质押融资、货物不能在途转售等问题,并且长时间地推高了贸易成本,限制了供应链的活力,因此成为了陆路跨境贸易大规模发展时关键的法律阻碍点。在这样的行业背景之下,由中国发挥主导作用推动的《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也就是阿克拉公约或者NCD公约)的出台,从而结束了海陆运输单证在法律层面上二元割裂的情况。
本文对该公约的立法历程、核心的规则以及制度方面的价值进行了完整系统的梳理,同时着重结合中亚地区的跨境贸易、多式联运以及大宗商品交易等具体场景,深入分析该公约对于区域贸易融资、物流方面的升级、争议的解决以及企业实际操作所产生的具有颠覆性的影响,因此为中国企业进军中亚以及在陆路跨境开展合规经营提供参考。
一、立法起源、痛点与立法进程
(一)海运与陆运单证长期法律割裂
1.海运成熟规则:从19世纪开始, 海运提单就确立了物权凭证的效力,能够背书转让、在途转卖、银行质押融资,是全球贸易金融的核心工具,还有《海牙规则》《鹿特丹规则》这些配套法律来给予支持。
2.陆运长期制度空白
铁路CIM运单、公路CMR运单、空运运单都不能转让、没有物权效力,银行不接受把它们当作信用证议付单据、质押担保之类的;货物在中欧/中亚班列途中不能转卖,资金全程被占用;货代自己搞出来的“铁路提单”没有统一的国际法,各个国家的法院对它效力的认定不一样, 法律风险非常高。
3.中欧班列大规模发展催生出了立法的需求
中欧、中亚班列经过十年快速增长, 可是单证方面的法律短板成了陆路贸易最大的阻碍;重庆法院最先把铁路提单物权化的司法实践落实下来,形成了能复制的中国方案,成了公约立法的蓝本。
(二)立法时间线
1.2019年:中国在联合国贸法会(UNCITRAL)第52届会议正式提出方案, 要求制定涵盖所有运输方式的可转让单证统一规则,专门来解决欧亚陆路贸易单证确权的难题。
2.2019年至2025年7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六工作组历经六轮谈判, 着力协调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国家、欧亚内陆国及航运大国之间的立场分歧,最终形成《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草案;2025年7月,该草案在维也纳召开的贸法会全体会议上获得正式通过。
3.2025年12月15日,联合国第八十届大会举行全会表决, 正式批准该公约,并确定其正式名称为《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同时赋予其别称——《阿克拉公约》。
4.2026年下半年, 加纳首都阿克拉将主办全球开放签署仪式;公约生效条件为:十个国家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后满一百八十天,即自动生效。
5.公约具有显著的历史特殊性:自1924年《海牙规则》问世以来, 这是中国首次牵头提出并全程主导推动制定的国际运输领域统一私法公约,也是“一带一路”倡议下陆路贸易规则实现国际化、标准化的关键突破与标志性成果。
二、公约的核心意义与价值
(一)全球贸易法律层面
1.实现全运输方式单证平权。首次把物权可转让制度从海运拓展至铁路、公路、航空、多式联运,终结“海运有提单、陆运无物权凭证”的二元法律格局。
2.双轨兼容不冲突现有规则。公约只规范单证物权、转让、融资效力,不改动CIM、CMR、《鹿特丹规则》等承运人责任体系,各国无需推翻现有运输法律,落地门槛低。
3.统一两大法系规则。兼顾大陆法系物权成文逻辑、普通法系提单判例传统,消除跨境司法裁判分歧,构建全球统一单证法律预期。
(二)贸易金融层面
1.关于解决内陆国贸易融资痛点。NCD单证有完整的物权效力,银行可以接受质押、信用证交单, 这样一来,大大降低了保证金比例,进而让中小企业的现金流释放出来。
2.对于支持在途货物连环买卖。中欧—中亚过境的大宗商品(包括矿产、农资、机电、能源)能凭借NCD单证在中途转售, 从而提升供应链周转效率。
3.关于降低全球贸易综合成本。联合国测算显示,全面推广电子NCD每年能节省纸质单证成本大幅降低,并且大幅带动全球贸易量。
(三)多式联运与数字化方面
1.关于一单到底全程确权:一份NCD包含海运+铁路+公路门到门联运, 不用分段换单,简化了跨境清关以及过境流程。
2."法定认可电子可转让单证(eNCD)":按照UNCITRAL《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 让电子单证和纸质单证具有一样的排他占有、转让效力,给全球数字贸易提供强制性的国际法依据。
三、公约重点核心内容
公约一共包含五章, 分成适用范围、纸质NCD规则、持单人权利义务、善意第三人保护以及电子可转让单证专项规则这五大模块。
(一)适用前提
1.只有托运人和承运人双方实现一致意见时,才可以签发NCD;
2.适用场景是:单证签发地、货物接管地、交付地当中有一个处于缔约国就可以;
3.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铁路、公路、空运、海运、海铁或者公铁多式联运等都行。
4.两种签发模式:把现有的运单加上注释转变成NCD;单独开具一个独立的NCD单证。
(二)NCD核心法律属性
1.物权凭证效力。拿着NCD就等于实际占有货物,交付或者转让NCD就等于货物推定交付;承运人只能把货交给拿着单证的人,如果没有单证就能够拒绝放货,和海运提单的效力一模一样。
2.可转让规则
记名NCD:经过背书来转让;空白背书的NCD:只要交付就能够流转;单证所具有的权利跟着占有一块转移, 之后拿着单证那个人就完全拥有货物提取权以及处分权还有质押权。
3.善意持有人的保护。如果第三人是真心实意地相信单证上记录的信息,那么就算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内部的纠纷, 也不能用这个去对抗善意持有人,这样可以让银行融资的安全稳定下来。
(三)持有人、承运人的权责划分
1.持有人的权利。可以在目的地提取货物、可以在中途转卖、可以设立担保、可以向承运人主张货物损失的赔偿;
2.持有人的义务。要好好地保管单证、提货的时候得交回全套NCD;
3.承运人的义务。看到单证就放货、没有经过持有人同意不能没有单据就放货;如果因为单证有毛病而放错货了, 得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四)电子可转让单证法定框架
1.三个硬性合规标准:唯一性标识、全程排他控制还有信息防篡改;
2.电子签名、电子占有有着和纸质一样的法律效果;
3.支持跨境互相承认的电子平台, 可以适合中欧班列以及中亚跨境数字化物流系统;
4.电子NCD可以线上一键背书转让, 再也不用担心纸质单邮寄、丢失的风险。
四、对中亚外贸的现实启示
中亚全部属于双重内陆国, 外贸特别依靠中欧/中亚班列、公路跨境运输,传统CIM铁路运单不具有物权效力是限制矿产、能源、农产品、机械设备出口的核心障碍,NCD公约会全方位重塑中亚贸易模式:
(一)贸易融资层面
1.大宗商品出口融资常态化
中亚核心出口的东西有:铜矿、铁矿、锌矿、油气设备、棉花、干果、化肥, 以前铁路运单不能质押,企业只能全部付钱去备货,资金占用的时间大幅拉长;NCD推行之后,中亚本土银行、中资在中亚的分行可以凭借电子NCD发放订单贷、仓单质押贷,大大降低了企业融资的门槛。
2.信用证结算能够普及
之前国内银行不接受CIM运单当作信用证的单据, 中亚的中小贸易商只能做预付款交易;缔约国共同认可NCD,中哈、中乌信用证结算形成了一定规模,避开了赊销坏账的风险,扩大了中亚对中国出口的规模。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当作欧亚过境枢纽, 班列货物能在阿拉山口、霍尔果斯、多斯特克口岸凭借NCD来进行中途转卖,从而发展大宗商品过境分销、在途贸易,激发中转口岸金融服务。
(二)多式联运与物流体系升级
1.统一单证简化中西亚过境清关
中亚跨境大多是“铁路转公路”的多式联运,以前是分段两套运单,多国海关重复核验;现在单一NCD一单全程通用, 能够减少哈、乌、吉边境口岸滞货的时间,降低过境仓储、滞港费用。
2.推动中亚电子口岸数字化改造
公约强制认可电子NCD促使中亚各国升级单一窗口以及电子报关系统, 并且对接中欧班列电子单证平台,摆脱纸质单据人工核验效率低这样子的模式;符合中亚数字化外贸转型政策。此前,中亚货代自己办理的铁路提单没有法律保障, 经常引起纠纷;而标准化的NCD统一规则,让货代的权责清楚了,能够减少跨境物流的法律纠纷。
(三)企业实际操作经营启发
1.优先选择NCD来代替传统的CIM/CMR运单
当中国企业到中亚投资以及中亚向中国出口的时候, 签订运输合同时要清楚地约定适用《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签发NCD单证,主动锁定物权和融资权利。
2.安排电子NCD全流程业务
外贸,物流企业提前接入跨境电子单证平台,在线上完成开立、背书,质押,交单等操作, 用来符合中亚跨境长途运输数字化方面的需求,避开纸质单据丢失、邮寄延迟的风险。
3.更新供应链交易模式
利用NCD“在途转售”功能来进行串货贸易:中国机电设备发往哈萨克斯坦的路途当中,可以转卖给乌兹别克的采购商;中亚的矿产通过班列运往中国的过程里, 提前转卖给下游的冶炼企业,这样能缩短交易周转周期。
结语
NCD公约是全球贸易规则从“海运单极”变成“陆海空多式联运均衡”的一个里程碑, 它的核心突破在于让陆路运输单证和海运提单有着同样的物权、融资、转让效力。对于没有海岸线、特别依靠欧亚陆路通道的中亚外贸来说, 这个公约从法律根源上解决了内陆国长久存在的融资难、物流复杂、规则单薄这三个短板;同时推动国内立法的修订, 电子口岸的升级,区域集体加入,释放陆路跨境贸易, 大宗商品过境,数字多式联运的庞大增长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