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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户收款落袋难安 偷税被罚得不偿失——解开温县玉斌鞋材厂隐匿收入偷税真相

私户收款落袋难安 偷税被罚得不偿失——解开温县玉斌鞋材厂隐匿收入偷税真相 河南税务
202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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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温县玉斌鞋材厂隐匿收入偷税案件。经查,2023年7月至2025年4月,温县玉斌鞋材厂通过法定代表人私人账户收款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共计116.51万元。202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46.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举报牵出线索 隐匿收入疑点浮现


前期,焦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收到上级部门推送的举报线索,反映温县玉斌鞋材厂涉嫌隐匿收入、偷逃税款。


税务人员根据举报线索立即开展核查。经核查,温县玉斌鞋材厂主要生产经营范围为海绵制品制造、销售,日常经营活动状况良好。但查阅申报资料发现,企业月度纳税申报收入与同类企业相比偏低,与企业原材料采购、生产能耗、出库发货规模也不匹配,存在明显少计收入的痕迹。

整个行业行情正常,企业生产看起来也很“红火”,为什么申报的税款看起来却“很不景气”?结合举报线索与核查疑点,税务人员初步判断,温县玉斌鞋材厂存在明显的隐匿收入、虚假申报违法嫌疑,焦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温县玉斌鞋材厂立案检查。


多重维度取证 隐匿收入无所遁形


案件查办初期,面对检查人员的询问,企业负责人要么闭口不答,要么以“不知道、不记得”含糊推脱。当检查人员要求提供纸质销售单时,企业又以“销售单因与合作方矛盾丢失”为由,拒绝配合提供核心资料。更隐蔽的是,企业还利用财务软件设置了“障眼法”:将销售单的抬头设置为同时期合作的“富洁海绵厂”,试图以此掩盖真实的交易主体。


为查清案件事实,检查人员随即前往温县玉斌鞋材厂及相关企业场地开展实地调查,发现只有温县玉斌鞋材厂具备涉案海绵产品的生产能力,所谓的“富洁海绵厂”根本没有生产这种型号海绵的能力,且现场未发现任何生产设备。同时,检查人员在对下游合作企业开展外调取证中发现,所有货款实际支付给了温县玉斌鞋材厂的法定代表人,所谓“富洁海绵厂”的销售单,不过是企业掩盖真实交易的手段,交易的实际供货方,正是温县玉斌鞋材厂。


为进一步查清资金流向,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温县玉斌鞋材厂对公账户、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账户及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流水。经过梳理,检查人员发现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账户常年存在大额收款,收款时间集中在鞋材生产旺季,单笔金额与海绵销售货款高度吻合,收款时间与发货记录、出库记录逻辑上高度一致。相关交易情况与前期掌握的线索相互印证后,证实企业存在大量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不申报纳税的行为。


经过一系列核查,检查人员最终确认,温县玉斌鞋材厂在2023年7月至2025年4月,通过私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未入账、未申报,少计销售收入高达837.8万余元。


证据确凿无疑 偷税企业难逃重罚


在确凿证据面前,企业法定代表人对私户收款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查实,2023年7月至2025年4月,温县玉斌鞋材厂通过法定代表人私人账户收款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共计116.5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温县玉斌鞋材厂的违法行为,202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46.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来源:河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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