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但属于第十八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的除外”。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安全间隔期及农作物每个生产周期的最多使用次数的标注应当符合农业生产、农药使用实际。下列农药标签可以不标注安全间隔期:……”。这些条款,均明确使用了“安全间隔期”这个词语,未使用“安全隔离期”。而查询中国农药信息网,发现这款产品的电子标签,也使用了“安全间隔期”这个词语,未使用“安全隔离期”。
请该产品登记证持有人尽快查找上述问题发生的原因,并举一反三全面查看一下本企业生产/委托生产的其他产品是否存在同样问题,如有问题,一并予以整改,避免误导消费者或受到执法部门处罚。
内容来源:农药市场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