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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强制令成功案例 律师经验影响结果

海事强制令成功案例 律师经验影响结果 涉外律师说
202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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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事强制令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能在情况紧急时迅速责令被请求人交付提单、放货或为其他必要行为,是打破僵局的有效救济手段。


海事强制令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能在情况紧急时迅速责令被请求人交付提单、放货或为其他必要行为,是打破僵局的有效救济手段。本文结合实务经验,围绕立案、法律性质及货代合同扣单条款的效力等核心问题,梳理海事强制令申请中的常见误区与关键要点。


一、立案环节:四种情形下的常见障碍与应对

海事强制令的第一道关口是立案。海事法院分设立案庭与审判庭,实体裁判权在审判庭,立案审查则先由立案庭完成。两个部门的关注重点不同,有些案件在立案阶段就可能被挡下来,但受阻不等于没有争取空间。


1、货物位于境外,管辖权怎么争取

货物在境外时,立案庭法官较容易形成“中国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初步判断,进而拒绝立案。但这个观点是可以争辩的。如果能够说明争议所涉的正本提单就在中国境内,请求交付提单的行为实施地也在中国,那么该海事纠纷与中国存在最密切联系,中国海事法院依法就拥有管辖权。律师需要紧扣“争议发生地”“被请求行为地”等连接点,向立案庭把法律依据讲清楚,推动案件进入实体审查。


2、货物在境内,立案要注意什么

货物在境内港口时,管辖连接点更直观,立案障碍相对较小。这时的重点在于准确列明被请求人、清晰陈述请求事项,并提供相应担保。但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如果货物虽然在境内,但提单仍在境外流转,那么请求的内容到底是强制交付提单还是强制放货,会直接影响管辖认定和执行的可行性,立案时就要先厘清。


3、电放提单的立案难题与突破思路

电放提单案件在多家海事法院立案困难,这已经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究其原因,审判法官的顾虑在于执行:法院作出强制令要求承运人发出电放指令,指令一旦发出就超出了中国法院的监督范围,承运人有没有接收、怎么执行,都无法跟进,存在裁定空转的风险。立案庭为了规避这个风险,往往对电放类案件从严把握,甚至一并不予立案。


但这个政策并非完全没有突破的可能。审判法官的顾虑,不等于法律上禁止立案。律师要做的工作,是理解审查口径背后的真实考量,回归立法本意,和法院进行有效沟通。如果在申请时能够提出可行的执行保障方案——比如要求被请求人作出明确承诺、对电放指令的发出和到达进行证据固定、提供充足的担保——就有机会说服法院受理。


有一个案子可以说明问题。对方货代公司及其律师一开始都很肯定地认为,电放提单的情况下海事强制令立不了案,但最终案件还是立上了,这也成为后续能够促成和解的关键一步。


4、正本提单的确定性优势

和电放提单相比,正本提单的强制令申请在立案和执行层面都更加确定。法院责令被请求人交付正本提单,执行标的明确、行为可控,审判法官可以清楚预见到裁定下去之后能不能执行。所以,持有正本提单的当事人更应当积极考虑运用这个程序。同时也要注意,提单的真实性、正当性、是否存在权利瑕疵,这些是立案审查时可能被关注的问题,相关证据要提前准备。


二、海事强制令的性质:行为保全

实践中,有当事人会把海事强制令和财产保全混在一起理解。海事强制令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为保全,它的目的是责令被请求人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不是把他的财产固定住。这一点在申请时很重要:行为保全要求情况紧急、请求人有明确的权利基础、被请求人负有相应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如果申请书里只讲货物值多少钱、对方欠了多少钱,却没有围绕这些要件去组织论证,方向就容易偏,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也会打折扣。


三、货代合同里的扣单条款,效力怎么判断

    多级货代链条下,因为中间环节欠款导致提单被扣,进而申请海事强制令,这类案子非常典型。比如,发货人委托货代一,货代一转委托货代二,货代二再委托货代三甚至船东,中间某个环节有欠款,货代三就把提单扣了,最后波及到无辜的发货人或收货人。这时候,货代三通常会拿出一条合同条款——“欠款就可以扣单”,说自己是有合同依据的。但这个条款能不能约束发货人或收货人,需要回到民法基础关系上去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1、合同相对性:条款原则上只约束签了字的人

    在层层转委托的链条里,“欠款可扣单”这种条款,通常只写在特定货代之间的合同里,发货人或收货人根本没有参与签订。按照合同相对性的原理,一个自己没有签字、没有同意的条款,原则上不能产生约束力。


    举个实务中看到过的例子:卖家作为发货人,和船东签了一份租船合同,里面约定“没付清运费就可以扣单扣货”。但这份租船合同的条款,并没有写进提单里。后来收货人作为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去申请海事强制令,法院就认定,租船合同里的这个条款,不能对抗收货人。这正是合同相对性在提单关系中的典型体现——你没参与签订的合同,不能当然地约束你。


    当然,实践中也有部分案件的扣单条款最终被认定可以约束发货人或收货人。这背后通常是因为委托关系的认定不同,所以下一步就要看委托关系。


2、委托关系怎么认定,直接决定条款能不能用

    扣单条款能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产生对抗效力,核心在于委托关系的认定。如果发货人和扣单货代之间,确实存在直接的委托关系,合同里也明确写了“欠款可扣单”,那基于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条款就有可能约束发货人。反过来,如果只是间接的转委托,发货人对这个条款不知情、也没认可,条款就无从约束他。


    所以,货代扣单条款的效力问题,一定要结合具体的货代链条结构和委托关系,做精细化的分析,才能准确判断海事强制令到底有没有机会、风险在哪里。


结语

海事强制令是一项很高效的工具,但并不是所有提单被扣的情况都适合直接去申请。有些案子经过初步评估,立案机会不大、取得强制令的可能性也不高,这时候与其强行推进,不如在商业上算一笔账,用合理代价把提单拿回来,可能是更务实的做法。反过来,如果评估下来立案有机会、强制令也有机会,那谈判策略就可以不一样——这类案子本来就是边打边谈,程序上的进展本身就是谈判筹码。


如果正在面临提单被扣、无法提货的困境,不妨先把案件材料交给有经验的律师做一个初步评估。立案有没有机会,强制令有没有可能,案件值不值得推进,这些问题先看清楚,才能在僵局里做出最合适的决策。


团队简介

周誓超 律师

兰迪深圳&迪拜办公室执行主任

广东省涉外律师先锋人才

深圳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
广东进出口商会智库成员
广东国际货代协会法律顾问
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

团队擅长领域:国际贸易纠纷解决、进出口/物流企业法律顾问、海外欠款催收


赵雅芳 律师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广东省涉外律师先锋人才

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

法学硕士,中英双语律师

擅长国际贸易、涉外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企业合规等领域的法律业务。


章宇超 律师

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

中英双语律师

擅长国际贸易及物流、海商海事、企业出海等领域的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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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公司股权等相关领域,致力于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方案。经验丰富案例多,欢迎关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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