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更多法律咨询,请拨打乔磊律师电话:15877460211。
张法案例【2023】21
2022年9月16日中午,张某甲接到被告某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电话通知,邀请其到场听课并领取奖品。张某甲在当日下午3点20分到达,在听课过程中,约5点10分左右,张某甲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死亡原因:怀疑心源性猝死。死者张某甲之妻杨某某、张某甲之子张某乙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23 5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应该限定在正常能力、合理限度范围之内。从本案现有的证据看,被告的整个经销过程没有强买强卖,未使用侮辱性或者歧视性言语,现场参加人员可以自由离开,自由表达意志,推介促销活动并不违法,本身亦不构成过错。同时其选择的场地、场所无安全隐患,活动方式、授课方式、言语也无不规范之处,事故发生后积极做人工呼吸、拨打急救电话等抢救措施,尽了安全保障义务。据此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问题。本条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两种责任类型:义务人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直接致使他人遭受损害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义务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使被保护人遭受第三人的侵害时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依据本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较多,如何正确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范围,厘清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尤为重要,从而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德国法上的一般社会安全注意义务理论,该理论系基于诚信原则从判例中发展出来的一般规则,并非德国成文法的规定。德国一般社会安全注意义务要求创设或者持续特定危险源者,为保护他人免受损害,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通常认为,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合同约定或者存在先前行为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才得以启动,即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侵权责任法层面的法定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范围的确定应当合理,一方面对社会生活中可能发生危险的场所或者活动,要求行为人履行必要的防范损害发生的义务,充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又要考虑我国国情,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不能盲目地扩大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范围,认定责任人是否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必须严格把握条件,否则将使人动辄得咎,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没有第三人行为介入的情况下,义务人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被保护人遭受侵害,义务人承担的是直接责任,并应就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一是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未采取能够预防或消除危险的必要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二是因为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未履行义务而使被侵权人受到了损害;三是不存在第三人行为的介入,即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
本案中,活动参加者张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对自身优惠、有利益的活动,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尤其是疾病风险都应当有所预见,有所防范,发现自己身体不能承受的情形,应当及时退出或者主动休养休息。这些不仅容易做到,也是民事主体对自己身体安全健康状况应当谨慎注意并负责的范畴。同时,本案首先排除死者生前发生争吵,被殴打的可能性;其次排除言语刺激,恶言相向,嘲笑讥讽,故意挑衅等诱因问题。案涉经营活动为普通性质的小型营销促销活动,不是为哪一类群体或者为某一个人量身定做的活动。活动的组织者也系普通人员,其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应该限定在正常能力、合理限度范围之内。组织者不可能知悉参与者的身体健康状况或者某些身体特质。其选择的场地、场所无安全隐患,活动方式、授课方式、言语也无不规范之处,事故发生后积极做人工呼吸、拨打急救电话等尽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果要求其针对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针对性的安全保护、预防措施,显然过于苛责。超出组织者、管理者的正常的能力范围与合理限度范围,提高或拔高其注意义务,也会影响到经济社会活动的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026年,更多法律咨询,请拨打乔磊律师电话:15877460211。
【版权说明】
本文经由本公众号编辑上传,文中部分引用文章、图片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图片与文章内容无关,均为免费普法所用,仅供学习参考,禁止用于商业用途,禁止转载。如无意中侵犯了某个媒体或个人的知识产权,请来邮件(1006197054@qq.com)或来电告之,本微信将立即删除。
【免责声明】
“陕西榆林律师乔磊”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乔磊律师简介】
乔磊律师:榆林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陕西洞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北大学本科法学、金融学双学历,西北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从业十余年、企业合规师、国家高级心理咨询师、陕西省榆林监狱执法监督员、神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西北政法大学实务训练指导教师、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实习基地指导老师、神木市调解协会理事、神木市“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榆林市中允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神木市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专注代理刑事辩护、疑难民商事案件等诉讼案件,常年担任天地(榆林)开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神木市新村大型建材综合市场有限公司、陕西荣茂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神木市恒创达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神木市神树沟商砼有限公司、神木市店塔镇杨伙盘机砖厂、神木市西沙街道丰园村、沈薛家塔村、铧西村、聚福社区、金沙社区等政府机关、上市公司、民营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2019年被榆林市司法局评为“一村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先进个人”,2021年被神木市司法局评为“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2023年被评为“2022年度优秀律师”,2025年被神木市法律援助中心评为“2025年度全市优秀援助律师”。撰写《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探析》等文章在《陕西律师》等省级期刊中发表,有着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乔磊律师,您身边的法律顾问。
办公地址:陕西省神木市东兴街北段天波大酒店5楼陕西洞智律师事务所乔磊律师办公室(神木市人民法院往南200米)
乔磊律师咨询电话:15877460211。
乔磊律师:榆林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陕西洞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北大学本科法学、金融学双学历,西北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从业十余年、企业合规师、国家高级心理咨询师、陕西省榆林监狱执法监督员、神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西北政法大学实务训练指导教师、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实习基地指导老师、神木市调解协会理事、神木市“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榆林市中允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神木市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专注代理刑事辩护、疑难民商事案件等诉讼案件,常年担任天地(榆林)开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神木市新村大型建材综合市场有限公司、陕西荣茂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神木市恒创达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神木市神树沟商砼有限公司、神木市店塔镇杨伙盘机砖厂、神木市西沙街道丰园村、沈薛家塔村、铧西村、聚福社区、金沙社区等政府机关、上市公司、民营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2019年被榆林市司法局评为“一村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先进个人”,2021年被神木市司法局评为“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2023年被评为“2022年度优秀律师”,2025年被神木市法律援助中心评为“2025年度全市优秀援助律师”。撰写《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探析》等文章在《陕西律师》等省级期刊中发表,有着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乔磊律师,您身边的法律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