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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大额公司股权离婚胜诉案例,全盘击破男方 7000 余万转移财产指控,女方均分企业股权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大额公司股权离婚胜诉案例,全盘击破男方 7000 余万转移财产指控,女方均分企业股权 极简家事庄荣华律师团队
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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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大额公司股权离婚胜诉案例,全盘击破男方 7000 余万转移财产指控,女方均分企业股权 夫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
大额公司股权离婚胜诉案例,
全盘击破男方 7000 余万转移财产指控,女方均分企业股权
  夫妻婚后共同经营两家企业,男方手握绝大多数工商登记股权,坚决不同意离婚,还反诉女方转移七千余万婚内资产。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接受女方委托,结合最高法司法解释、江苏高院婚姻家事审理规则,梳理完整资金流水、赠与证据链,法院认定工商登记份额不等同夫妻内部分割比例,判决双方均分 72% 共有股权(该公司股权价值数千万元),全盘驳回男方巨额财产分割诉求,为大额股权离婚纠纷提供完整胜诉范本。

一、案件基础信息

管辖法院:江苏省 常熟 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6) 苏 0581 民初 号
承办法官:蒋法官
立案时间:2026 年 1 月 12 日
审理周期:自立案至 2026 年 7 月 7 日出具判决书,全程近 6 个月
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代理原告女方 A 女士
庄荣华律师联系方式:13770501904
手机微信同号
案件类型:大额公司股权离婚纠纷,兼抗辩对方七千余万转移财产主张
双方核心观点激烈冲突,当事人深陷婚姻绝境

当事人困境描述

当事人 A 女士与男方 B 先生结婚三十年,早年感情尚可,后期因两家经营企业、大额资产处置矛盾彻底决裂。这已经是 A 女士第三次起诉离婚,前一次起诉法院未判离,二人不仅没有缓和,反而彻底分居、互不沟通,男方甚至起诉独生女索要千万股权转让款,家庭关系完全破裂。 男方 B 先生全程强硬对抗离婚诉求,给出两大核心理由:一是自身年事已高、身患多种慢性病,无自有住房,生活困难,女方起诉离婚是为逃避夫妻扶养义务;二是两家公司均由自己一手经营,女方从未参与管理,工商登记自己持有绝大部分股权,离婚股权理应多分,同时主张女方婚内转移七千余万资产,要求女方少分甚至不分财产。 除此之外,男方还抛出多重财产主张:婚内转账四千多万、女方名下证券理财、给女儿的房产与转账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甚至提出 800 万夫妻共同债务,试图从财产层面大幅压缩女方权益。
A 女士陷入两难:想结束早已名存实亡的婚姻,可工商登记股权份额悬殊,男方漫天主张巨额转移财产,一旦抗辩失败,不仅分不到企业股权,还要承担巨额债务、分割早已支出完毕的过往资金。经亲友介绍,A 女士找到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权委托处理本次离婚诉讼,这起大额公司股权离婚成功案例,兼破解对方 7,000 万转移财产的无理主张自此拉开维权序幕。

原告方(庄荣华律师代理)

核心诉讼主张

  1. 离婚诉求:双方长期分居、三次离婚诉讼、亲属诉讼矛盾叠加,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2. 股权分割诉求:两家公司夫妻合计持有 72% 股权,无婚内财产书面约定,工商登记份额不能作为夫妻内部分割依据,女方对家庭投入多,请求多分股权;
  3. 财产抗辩:男方主张的四千余万婚内转账,全部用于收购股权、子女购房、境外教育及多年家庭开支,早已消耗完毕;女方名下证券、理财、向女儿转账均为代管子女售房款,资金闭环完整,不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4. 房产定性:登记在女儿名下多套房产,系夫妻双方共同合意赠与,多年男方从未提出异议,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名下婚前房产为个人财产;
  5. 债务抗辩:男方主张的 800 万公司借款无完整借款凭证,系男方作为大股东与企业混同往来,不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6. 简化处置方案:自愿不再追究男方大额转移财产行为,仅请求各自名下现有存款归各自所有,减少诉讼拖累。

男方核心抗辩观点

  1. 不同意离婚,婚姻尚有修复空间,女方离婚意在逃避扶养义务;
  2. 股权应按工商登记比例分割,男方经营贡献大、身体差,应当多分;
  3. 婚内累计向女方转账四千余万元,扣除开支后仍有大额资金被女方隐匿转移;女方证券、理财、向女儿转账合计七千余万均属恶意转移财产,应当少分财产;
  4. 女儿名下房产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无赠与意思表示,购房款及增值需要分割;
  5. 800 万公司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偿还;
  6. 本案诉讼费由女方全部承担。

法院最终判决结果

  1. 准予双方离婚,彻底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
  2. 两家公司夫妻共有的 72% 股权均等分割,女方分得各 36% 股权,三十日内配合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完美实现大额公司股权离婚分割胜诉;
  3. 双方名下现有存款、证券、理财等流动资产各自归各自所有,全盘驳回男方七千余万转移财产的分割主张,成功破解对方无理财产诉求;
  4. 女方婚前名下房产归女方个人所有;登记在女儿名下全部房产及售房款认定为子女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5. 男方主张的 800 万债务不在本案处理,由双方分割股权后另行结算;
  6. 案件受理费双方各半承担。

二、案例核心特色: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

精准破局大额股权离婚纠纷

本案是典型大额公司股权离婚成功案例,兼破解对方 7,000 万转移财产的无理主张,办案全程体现庄荣华律师三大核心办案优势:情感疏导、证据攻坚、法律精准适用。

1、情感与法律双向兼顾,化解当事人长期心理内耗

接受委托初期,A 女士长期被婚姻矛盾、巨额财产指控焦虑,精神压力极大。庄荣华律师不仅梳理案件诉讼思路,同步开展情绪疏导:一方面拆解男方各项不合理诉求,告知每一笔资金对应的举证思路,消除当事人恐惧;另一方面梳理多年婚姻时间线,固定双方分居、男方起诉子女、长期无沟通的感情破裂证据,让当事人清晰看到离婚胜诉的支撑依据,帮助当事人稳定心态,全程从容参与庭审。这也是律师代理案件独有的情绪疏导价值。

2、专业证据体系构建,

层层击破男方七千余万财产指控(本案胜诉核心)

男方拆分流水、截取单笔交易,拼凑七千余万 “转移财产” 证据,看似证据充分,实则割裂完整资金链条。庄荣华律师团队耗时多月完成全套证据梳理,形成完整闭环证据链,逐一抗辩: (1)针对四千余万婚内转账:调取股权转让合同、两套子女购房付款流水、子女境外教育缴费凭证,完整证明资金全部用于家庭、企业重大支出,多年前资金早已消耗,不能重复分割; (2)针对证券、理财赎回款项:绑定银行卡流水一一对应,证明所有理财赎回资金全部回流至同一银行卡,男方单独截取转出记录属于重复计算; (3)针对转给女儿一千三百余万资金:整理子女多套房产出售合同、回款流水、母女互相转账记录,证明资金源头为子女自有售房款,女方仅代为保管,短期全额返还,不存在侵占、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4)针对男方大额对外转账:固定男方无合理凭证划转资金给亲属、关联公司的证据,证明男方自身存在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行为,双方过错基本持平。 整套证据逻辑完整、书证扎实,完全说服审判法官,法院全盘驳回男方全部巨额财产分割主张,是本案经济价值层面最大胜诉成果。

3、精准适用婚姻家事裁判规则,

突破工商股权登记分割误区

本案最大财产争议为企业股权分割,男方始终坚持工商登记份额就是夫妻分割标准。庄荣华律师当庭引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核心规则,明确提出关键法律观点:婚后共同出资取得股权,无书面婚内财产约定时,工商对外登记份额仅用于公司对外公示,夫妻二人内部离婚分割,不能直接按照登记比例划分,应当以夫妻共同共有均等分割为基础,结合双方情况酌情调整。 该观点完全被法院采纳,即便女方工商登记持股远低于男方,最终依然均分 72% 共有股权,实现数千万企业资产平等分割,充分体现律师专业法律适用价值。

4、庭审攻防分五大争议焦点,

法院逐项驳斥男方主张(重点详解)

(一)争议焦点 1:是否应当判决离婚

  1. 男方主张:夫妻未完全破裂,分居仅因男方就医,女方逃避扶养义务,不应判离;
  2. 我方代理意见:双方 2023 年 11 月起分居,三次离婚诉讼、男方起诉女儿索要千万股权转让款,长期无沟通、无共同生活,无任何修复婚姻行为;男方经营两家企业,具备稳定收入,不存在需要女方扶养的客观困境;
  3. 法院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基础,准予离婚。

(二)争议焦点 2:两家公司 72% 共有股权如何分割

  1. 男方主张:按工商登记比例分割,男方经营贡献大、身患疾病应当多分;
  2. 我方代理意见:股权婚后取得,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无婚内财产约定,工商登记不能作为内部分割依据,均等分割为基础;
  3. 法院认定:双方均存在不当处置财产行为,过错相当,综合男方身体状况、企业经营情况,均等分割,双方各分得 36% 股权。

(三)争议焦点 3:男方主张女方七千余万转移财产是否成立

  1. 男方主张:婚内转账、证券理财、向子女转账全部属于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2. 我方代理意见:所有大额资金均有明确支出路径,资金闭环完整,部分资金属于子女个人财产,男方割裂流水重复主张无依据;
  3. 法院认定:完整采信我方全部证据,驳回男方巨额财产分割诉求,仅分割双方诉讼当下现存账户存款,且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

(四)争议焦点 4:子女名下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 男方主张:房产由婚内资金出资,无赠与意思,应当分割房产及售房款;
  2. 我方代理意见:购房时男方全程参与、签字确认,多年居住、处置房产从未提出异议,构成合法赠与;
  3. 法院认定:房产归子女个人所有,售房款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

(五)争议焦点 5:800 万公司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1. 男方主张:用于股权收购,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我方代理意见:无借款合同、财务凭证,男方系企业大股东,公私资金混同,不宜在离婚案件中认定债务;
  3. 法院认定:债务涉及案外公司,本案不予处理,双方股权分割完毕后另行结算。

三、大额公司股权离婚纠纷通用法律要点

(含七千余万财产抗辩办案思路)

本案属于离婚纠纷项下细分的大额企业股权分割 + 大额资产转移抗辩复合型家事案件,也是民间高发的涉公司离婚纠纷,结合本案,梳理完整法律适用、诉讼攻防要点:

1、《民法典》基础法律适用要点

(1)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分居满两年、多次起诉离婚,应当判决离婚; (2)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以均等分割为原则,兼顾照顾女方、双方过错、经济状况;一方转移隐匿财产可少分,但需完整证据证明。

2、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核心规则

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取得公司股权,夫妻内部财产分割,不直接适用工商登记持股比例,无书面财产约定时,股权属于共同共有,离婚可直接分割股权份额,无需强制折价评估。

3、诉讼程序层面关键要点

  1. 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对方转移巨额财产,需提交完整、连续银行流水,不能单独截取片段交易;
  2. 涉及案外人子女名下房产、资金,可追加案外人书面意见作为证据,厘清财产权属;
  3. 公司债务属于第三人债权债务,离婚诉讼不宜直接认定,需另案处理。

4、司法实践统一裁判标准

  1. 工商股权登记≠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离婚分割股权以均等为基础,再调整过错、贡献;
  2. 多年前大额婚内转账,资金已用于家庭、企业重大开支消耗完毕,法院不再追溯分割;
  3. 父母长期知情、配合出资购房登记子女名下,多年无异议,认定无偿赠与。

5、此类案件证据准备攻防要点

我方举证

  1. 感情破裂证据:分居记录、两次离婚判决书、对方起诉子女的诉讼材料;
  2. 股权共有证据:公司工商档案、子女同意分割股权书面说明;
  3. 资金流向证据:全套银行流水、购房合同、股权转让付款凭证、子女境外教育支出单据;
  4. 赠与证据:购房签字材料、现场照片、多年居住使用记录。

对方常见抗辩及我方应对

  1. 抗辩 1:工商股权份额就是分割标准→应对:提交最高法、省高院裁判规则,区分对内、对外效力;
  2. 抗辩 2:多年前大额转账需要分割→应对:完整举证资金全部消耗的支出凭证;
  3. 抗辩 3:转给子女款项属于转移财产→应对:梳理子女房产售房款源头,证明资金闭环代管;
  4. 抗辩 4:公司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对:要求对方提交完整借贷财务凭证,区分公司独立法人财产。

四、综合深度分析:

该类纠纷成因、事前事中事后法律建议

1、纠纷归属与高发场景

本案属于离婚纠纷(涉有限责任公司大额股权分割 + 大额资产转移抗辩),高发于夫妻共同创业、一方实际控制企业、股权登记份额差距大的家庭。多数矛盾根源:企业经营公私资金混同、婚内大额资产赠与子女无书面留存、夫妻长期缺乏财务透明沟通,一旦离婚,控制企业一方会通过拆分流水、重复主张资金、虚构债务方式侵占共同财产。

2、情理、司法、社会三层分析

  1. 情理层面:共同创业夫妻,一方长期居家、照顾子女、配合另一方经营,即便不参与企业管理,股权也属于共同财产,仅按工商登记分割有失公平;
  2. 司法层面:当前婚姻审判趋势从形式平等转向实质公平,不再单纯以工商登记、账户名义判定财产归属,综合资金来源、婚内合意、家庭贡献综合裁判;
  3. 社会层面:很多创业者夫妻缺乏家事法律意识,不做婚内财产约定,大额资金往来不留书面凭证,离婚后极易产生数千万元级别财产争议,诉讼周期长、举证难度极大。

3、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实操建议

  1. 事前预防:夫妻共同创办企业,可签订婚内财产约定,明确股权分割方式;大额赠与子女房产、资金留存书面沟通记录;公私账户严格分离,避免资金混同;
  2. 婚姻矛盾中期:发现对方大额转账、转移资产,第一时间保存完整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合同凭证,不要自行删除资金往来记录;
  3. 离婚诉讼事中:不要自行拆分流水举证,委托专业婚姻律师统一梳理资金闭环,避免被对方抓住证据漏洞;涉及公司股权,提前收集股东书面意见;
  4. 诉讼结束后:拿到股权分割判决,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涉及公司债务,同步启动企业内部结算。

4、情绪与诉讼实操告诫

很多当事人面对对方几千万的财产指控会心态崩溃,建议不要私下和对方争执、签署不利书面材料,大额股权离婚案件财产逻辑复杂,普通人无法独立梳理完整证据链,一定要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全程处理,避免因举证不足造成巨额财产损失。

五、律师寄语

一、案件总体法律评价

婚姻的基础是信任与坦诚,共同创业的夫妻本应携手分担家庭与经营责任,可现实中大量企业主夫妻,将企业经营的利益对抗带入婚姻,通过隐匿资金、虚构债务、拆分流水等方式争夺财产,最终婚姻破碎、家庭对簿公堂。 司法裁判早已不再单一看财产登记表面形式,而是深挖资金来源、婚内合意、双方实际付出,追求实质公平。本案作为大额公司股权离婚成功案例,兼破解对方 7,000 万转移财产的无理主张,清晰印证:即便工商股权登记悬殊,只要是婚后共同财产,女方合法权益一定会被法律保护;对方无依据的巨额财产主张,只要证据完整、法律适用精准,完全可以全盘抗辩。

二、律师办案核心思路总结

处理这类千万级股权离婚案件,不能只盯着离婚诉求,核心是三步走:
  1. 固定感情破裂证据,确保顺利判离,解除婚姻束缚;
  2. 搭建完整资金证据闭环,从源头击破对方转移财产指控;
  3. 精准引用地方家事审判规则,突破工商股权登记分割误区,争取对等股权。 调解与庭审两手准备,既能用完整证据施压促成协商,也能在庭审中依靠扎实法律观点赢得法官支持,兼顾当事人财产利益与情绪需求。

三、风险提示与人生建议

  1. 创业夫妻切记公私财务分离,大额资产处置留存双方合意书面证据,减少离婚举证难;
  2. 不要抱有 “登记在自己名下就属于个人财产” 的误区,婚后共同出资取得的股权、房产,无书面约定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遭遇另一半起诉离婚、漫天主张巨额转移财产,不要慌乱妥协,及时咨询专业婚姻律师,完整调取全部流水,梳理资金流向,合法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婚姻不是利益博弈的战场,夫妻共同财产也不该成为互相伤害的工具;法律会保护每一位在家庭中默默付出的人,专业婚姻律师,就是你在复杂财产纠纷里守住公平的底气。

六、判决书全文

某省 C 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苏 0581 民初 号
原告:A,女,1971 年生,汉族,住 C 市某街道小区一区 。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54 年生,汉族,住 C 市某镇某村。
原告 A 与被告 B 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5 月 29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A 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 B 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A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准予原告 A 与被告 B 离婚;2.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甲公司 (原告持股 19.4%、被告持股 52.6%,合计 72% 的股权份额)、乙公司 (原告持股 19.4%、被告持股 52.6%,合计 72% 的股权份额),恳请法院判令原告分得上述 72% 股权中的 42% 股权份额,被告分得 30% 股权份额,原被告按判决比例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3. 本案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 1993 年相识,1996 年 1 月 6 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 C,现已成年。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价值观差异较大,长期缺乏沟通与关怀,夫妻关系逐渐恶化。本案系原告第三次起诉离婚,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未改善,持续分居且矛盾不断加深;被告曾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后又撤诉,期间还起诉双方女儿主张巨额股权转让款,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双方婚后共同持有甲公司、乙公司合计 72% 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案外人女儿 C 持有 28% 股权,明确同意本案仅对原被告 72% 股权按份分割,不进行折价归并或审计评估。原告为家庭及公司经营付出较多,且无其他收入来源,请求法院适当照顾女方,判令原告多分股权。关于存款等其他财产,原告主张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被告主张的四千八百余万元转款已用于股权收购、为女儿购房及家庭大额开支,早已消耗完毕,不存在未分割共同存款;被告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原告不予追究,仅请求简化处理财产争议。
被告 B 辩称,不同意离婚。1. 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目的在于逃避对被告的扶养义务。双方当初结合来之不易,被告为与原告共同生活,与前妻离婚并育有两个女儿 D、E; 原告起诉离婚真实目的是被告年事已高、身患多种疾病丧失创收能力,意图逃避法定夫妻扶养义务。被告患有腰椎压缩性骨折,常年往返各大医院治疗,需定期外购高价针剂,无力购置自有住房,现只能在外租房居住,生活困难。双方不存在因感情不和的实质分居,分开居住仅因被告常年就医;即便双方日常往来较少,婚姻仍有修复空间,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 关于股权分割:案涉甲公司、乙公司股权,一直由被告独立经营管理,原告及女儿未实际参与经营付出。原告要求直接按份分割股权缺乏法律依据,即便法院分割股权,亦应按照均等原则处理;被告对家庭及公司贡献更大,且身体状况差、无收入来源,应适当多分。3. 关于存款及资产:2013 年 9 月至 2022 年 1 月,被告向原告转款共计四千二百余万元,扣除合理开支后尚有大额共同存款在原告处。另根据原告 2023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6 年 2 月 26 日银行流水,原告名下证券、理财、对外转账等资金数额巨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原告存在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应少分或不分。4. 关于房产:C 市某花园房屋虽登记在原告名下,但实际由被告婚前出资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被告个人财产。婚内以女儿 C 名义购置的多处房产,均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被告无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相应购房款及增值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5. 债务部分:被告为收购股权向甲公司借款 800 万元,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 1993 年相识,1996 年 1 月 6 日登记结婚,1999 年 12 月 8 日生育一女 C,现已成年。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性格差异及财产问题产生矛盾,夫妻关系逐渐失和。
2024 年 7 月 8 日,原告 A 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案号为: (2024) 苏 0581 民初 号,要求与被告 B 离婚。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判决不准予离婚。
2025 年 10 月 15 日,被告 B 作为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本案原告 A 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号为:(2025) 苏 0581 民初 号。后 B 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裁定准许 B 撤回起诉。被告解释撤诉仅因当时身体状况不佳;原告则主张被告撤诉十日内即起诉女儿索要一千五百四十万元股权转让款,足以证明双方无和好基础。
2026 年,原告 A 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即本案 (2026) 苏 0581 民初 号。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请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查明,前次离婚诉讼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长期互不联系、缺乏沟通,夫妻关系持续恶化,矛盾不断加深,现已无共同生活之实。关于双方分居时间,双方确认自 2023 年 11 月起开始分居生活,但被告认为分开居住仅为自身常年就医需要,不属于感情不和,但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日常沟通、共同生活行为。
关于案涉公司股权。甲公司、乙公司均登记有三名股东,分别为原告 A、被告 B 及女儿 C。其中:甲公司,B 持股 52.6%,A 持股 19.4%,C 持股 28%; 乙公司,B 持股 52.6%,A 持股 19.4%,C 持股 28%。上述两家公司中,原、被告双方合计持股均为 72%,该部分股权系双方婚后获取,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外人 C 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明确表示同意本院对原、被告双方共有的 72% 股权按份分割,不要求对公司资产进行审计、评估,亦不同意股权折价归并。
原告主张,案涉甲公司、乙公司中原、被告双方合计持有的 72% 股权,虽工商登记分别为被告持股 52.6%、原告持股 19.4%,但该登记比例仅为公司对外公示信息,并非原、被告就夫妻共同财产归属所作的书面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二)》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婚后以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公司,工商登记的股权份额不能作为夫妻内部财产分割的最终依据;在双方未明确约定股权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下,该 72% 股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分割时以均等分割为原则。原告同时主张,其对家庭及公司经营付出较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过错行为,并依照照顾女方、子女及无过错方权益原则,请求法院对该部分股权予以合理调整,对原告适当多分、对被告予以少分。被告主张即便法院分割股权,亦应按照均等原则处理;被告对家庭及公司贡献更大,且身体状况差、无收入来源,被告应适当多分。被告主张,原告多年未参与两家公司实际经营,全部运营、资金投入由被告完成;原告受让股权尚欠公司 800 万元债务,分割股权时应当共同清偿;直接划分股权缺少股东会决议,存在障碍。
关于存款余额。根据双方提交的银行流水及庭审核对情况,截至 2026 年 2 月至 3 月期间,A 名下各银行账户存款余额明细核算后合计八十余万元。 被告 B 名下各银行账户余额明细核算后合计九万余元。
关于是否有转移、隐匿财产。原告 A 依据被告 B 名下银行流水及庭审举证、质证,主张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诉讼中,未经原告同意,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事实及金额如下: 1. 向亲属、亲家大额转账合计四百九十六万元,被告多次向其女儿 D、E 及亲属转账,均未取得原告同意,无合理对价及合法事由。 2. 个人账户大额取现与无因转出合计三百六十万余元,被告名下多家银行账户存在多次大额取现及无合理事由向外转账,被告未能说明合理用途,亦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3. 向两家关联公司转账合计一千三百三十五万元,被告从个人账户向甲、乙公司转账,以 “借款、还款、往来款” 为由划转,但未提供任何公司借款合同、财务凭证、股东会决议予以佐证。 4. 工资收入八十三万元擅自转回公司,被告在庭审中自认,其近两三年取得的工资收入,在未与原告协商、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全部转回公司账户,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 B 针对前述转账提交自行制作的《款项说明》进行抗辩,对各项转出款项分项作出说明:主张一千二百万元系向关联公司借款用于理财后归还;转给亲属资金属于亲友间日常资金往来;划转至两家公司合计一千三百三十五万元款项为借款、经营往来款;支付第三方款项分别为购药开支、居间服务费用。
原告对被告上述抗辩意见均不予认可,反驳意见归纳如下:其一,被告不能提交借款合同、理财单据、公司财务账册、居间协议、医疗病历发票等原始凭证,相关主张仅有单方口头陈述,缺乏书证支撑;其二,被告仅提交裁切、遮挡后的碎片化流水,拒不提交案涉账户完整连续银行明细,无法核实资金全貌;其三,被告自述的款项发生时间、金额与在案银行流水记载内容相互矛盾,资金闭环无法印证;其四,案涉关联公司由原、被告及女儿持股,每年存在大额租金收益,被告借公司主体划转钱款、私自转回工资,实质系借助公司架构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 B 诉讼中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累计向原告 A 转账四千八百余万元,主张扣除合理家庭开支后尚有大额资金留存于原告处,要求该剩余款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原告 A 对被告主张的转账总金额不予认可,经核对全部银行流水,被告婚内实际转账总额为四千七百余万元,并非被告所述四千八百余万元;同时原告提交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股权转让协议、银行转账明细等系列证据,佐证前述被告多笔专项转账资金的实际支出路径,四千七百余万元款项已分项足额支出完毕,具体明细如下:一是出资为女儿 C 购置两处房产,两套房屋合计购房花费两千余万元;二是使用被告分次转账款项支付股权受让对价一千二百九十五万元,用于收购第三方持有的甲公司股权;三是支出近九百万元用于女儿 C 多年来境外求学、境外租房、日常生活及疫情阶段境外学费等相关开支;剩余钱款用于原、被告二人及家庭十余年日常生活消费,历经多年陆续消耗。前述四千七百余万元资金经过上述各项开支后,剩余款项已全部转化为本案已查实的原告名下现存银行存款,该部分余款亦在日常生活中持续正常支取使用,并无被告所称额外留存的大额闲置资金可供分割;且该部分的转账资金并不在本案离婚财产审查时间范围 (2023 年 11 月起),双方当时感情尚可,离婚案件通常仅分割现余资产,被告无理由主张过往转账资金。
被告 B 在 2026 年 5 月 29 日庭审中,分别针对原告 A 证券、基金、理财三项资金提出主张,认为原告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情形,原告逐一作出抗辩,法院经核对流水全部采信原告抗辩意见,认定被告截取单笔交易、重复计算,不存在原告转移财产行为。
被告 B 提交房产统计表,主张全部子女名下房产出资均为夫妻婚内共同收入,被告从未作出无偿赠与 C 的意思表示;原告借子女无收入,恶意转移婚内大额资产至子女名下,赠与无效。原告逐项抗辩,提交购房合同、签字页、现场合影、多年居住记录等证据,证明全部房产购置均经过双方共同商议,被告全程知情并同意登记在 C 名下,属于合法赠与。
被告 B 主张原告向女儿 C 转账一千三百余万元,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原告不予认可,举证证明全部资金源头均为 C 自有房产售房款,原告仅代为保管、短期周转,资金形成完整闭环,收支基本持平,款项全部用于 C 境外生活、装修、出行、医疗等专属开支,不存在侵占、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情形。
原告 A 主张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中,包含原告父母拆迁售房款五十三万元,系代父母持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在分割原告存款余额时直接予以扣减,不作分割。原告庭审明确:为化解矛盾、简化诉讼,原告不再追究被告已转移的巨额资金,就存款类资产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各自名下现有存款归各自所有,以了结双方财产争议。
另查明,被告 B 曾另行向本院起诉女儿 C,主张案涉一千五百四十万元股权转让款,要求 C 支付对价。在该案庭审中,C 抗辩该股权实为原、被告共同对女儿 C 的赠与,并非有偿转让。经承办法官释明后,B 撤回了起诉。
被告 B 主张其与关联公司之间存在 800 万元夫妻共同债务,该笔借款系原告收购股权时以个人名义向公司所借,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原告共同负担。原告不予认可,抗辩无完整借贷凭证、被告公私资金混同、被告前后陈述矛盾,且债务涉及案外公司,不宜在离婚案件中处理。
本院认为,一、关于是否准予离婚。婚姻关系能否维系,取决于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无和好基础。本案中,原、被告自 1996 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后期因财产处置、公司经营、子女资产安排等重大事宜长期对立,矛盾持续激化,先后发生三次离婚诉讼。被告另案起诉女儿索要巨额股权转让款等多重冲突,双方自 2023 年 11 月起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长达两年多时间无正常沟通、无共同生活,历次庭审中双方相互指责、互不信任,均无主动修复婚姻的行为,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性。庭审中,被告虽以自身身患疾病、原告逃避扶养义务为由抗辩不同意离婚,但被告长期实际掌控两家经营公司,享有稳定经营收益、工资及分红,具备经济自理能力;双方长期分居、多轮诉讼对立的根源并非原告拒绝扶养,而是多年财产纠纷积累的根本性矛盾,仅以患病为由要求维持名存实亡的婚姻,不符合婚姻自由及感情破裂裁判标准。综上,对原告离婚诉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二、关于股权分割。案涉甲公司、乙公司中,原、被告合计持有 72% 股权,该股权取得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婚内书面财产约定将工商登记份额认定为各自个人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应对共有股权划分内部持有比例。案外人 C 持有 28% 股权,已书面同意法院单独处理原、被告共有的 72% 股权,不要求审计、评估、折价归并,本案股权分割不存在程序及案外人权利障碍,被告所称分割股权必须出具股东会决议的抗辩,仅适用于股权对外转让,不适用于夫妻离婚内部确权分割,本院不予采信。分割夫妻共同共有股权,应以均等分割为基础,同时兼顾双方对家庭、企业的贡献、双方经济现状、是否存在转移隐匿财产过错、照顾女方权益原则综合调整。结合全案证据:其一,两家公司长期由被告独立运营管理,日常经营、资金投入均由被告主导,对企业价值贡献更大;其二,原告多年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未承担经营风险;其三,本院另查明被告存在向亲属大额转账、无合理事由划转资金至关联公司、大额取现等擅自处置共同财产行为,原告亦存在将大额婚内资金购置房产登记至女儿名下、多笔大额资金在亲属间流转未充分举证说明完整用途的行为,双方均存在不当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情形,过错程度基本相当;其四,被告年事较高、身患疾病,劳动创收能力下降,生活保障需予以适度倾斜。综合上述因素,对原、被告共有的 72% 股权,本院酌定双方均等分割,即原告分得两家公司合计 36% 股权,被告分得两家公司合计 36% 股权,双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办理全部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关于存款及其他流动资产。离婚财产分割,以分割诉讼时双方现存账户净资产为原则,婚姻存续期间多年累计相互转账总额不直接作为分割基数,仅在一方存在恶意转移、隐匿财产时予以追溯考量。经庭审核实,截至 2026 年 2 至 3 月,原告名下查实账户结余八十余万元,其中五十三万元系代其父母保管拆迁售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分割存款金额三十万余元;被告名下查实账户结余九万余元,该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双方各自主张对方转移、隐匿财产行为评析:1. 被告主张原告四千八百余万婚内转账、证券理财、向 C、第三方转账七千余万元应全额分割,本院不予支持。四千七百余万元转账形成于 2013 至 2022 年,距今多年,原告已完整举证该款项分别用于收购公司股权、购置女儿房产、C 境外长期大额生活教育开支、十余年家庭日常消费,资金消耗路径清晰;原告证券、基金、理财所有资金均唯一绑定同一银行卡,资金赎回后全部流入该卡,被告仅截取转出流水单独计算,无视资金闭环回流,属于重复计算;原告与女儿 C、第三方全部资金往来源头均为 C 名下房产出售所得,资金形成 “卖房 - 代管理财 - 回款返还女儿” 完整闭环,资金权属属于 C 个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纳入分割范围。2. 原告主张被告向其亲属转账四百九十六万元、大额取现及划转公司资金合计超一千七百万元属于恶意转移财产,本院部分采信。被告仅以亲属往来、医疗购药、公司经营往来抗辩,未配套提交病历、购药发票、公司借款合同、财务凭证等客观证据佐证资金合理用途,无法合理解释大额无对价支出,存在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现存存款金额、财产处置情况,兼顾简化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原则,采纳原告庭审意见,判令双方各自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互不向对方补偿、追偿。双方各自主张对方多年前大额资金转移损失,本案中不再另行处理,当事人如有充分证据可另案诉讼主张。
四、关于案涉多处房产权属认定。1.C 市某花园一区房产:原告提交完整购房合同、契税票据、付款凭证,全部形成于双方 1996 年登记结婚之前,产权自始登记原告一人名下,属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被告主张系其婚前出资、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无充分资金凭证佐证,本院不予支持,该房产归原告个人所有。2.C 名下多处房产:房产登记至女儿名下,多年内被告从未提出异议,构成对 C 无偿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物权归 C 个人;部分房产出售后的款项属于 C 个人资产,原告仅代为短期保管、理财并全额返还,不纳入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被告主张赠与无效、分割房产及售房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3. 某新城安置房:确系原告父母拆迁安置房产,登记原告仅为代持,售房款五十三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已在原告可分割存款中予以扣除。
五、关于被告主张的 800 万元公司债务。该款项涉及案外公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两家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主体。在公司财务账目未经各方共同核实确认的情况下,本院不宜在本案中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各方可待股权分割完毕后,另行就公司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 A 与被告 B 离婚。
二、甲公司、乙公司中原、被告共同持有的 72% 夫妻共有股权,分割为原告 A 持有两家公司各 36% 股权,被告 B 持有两家公司各 36% 股权;原、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互相配合完成全部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原告 A 和被告 B 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基金、理财及其他流动资产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 39480 元,由原告 A 和被告 B 各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蒋君伟
二〇二六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阳
书 记 员 陈慧琳
督促履行告知书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面临以下执行风险: 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搜查。 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四、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及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五、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座以上舱位; (二)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 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 旅游、度假; (七)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 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七、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或者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向征信机构通报,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八、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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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荣华律师简介

(圣典律所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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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荣华律师,作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在婚姻家事领域深耕多年,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卓越的业务能力。他专注于处理各类家事、泛家事、离婚、继承等疑难复杂诉讼和非诉讼纠纷,尤其在离婚诉讼中,以其敏锐的洞察力、精湛的法律素养和高超的谈判技巧而闻名。

  在离婚案件方面,庄律师擅长从客户实际需求出发,制定个性化的诉讼策略。无论是争取子女抚养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处理复杂的股权分割、债务认定等问题,他都能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提供精准、有效的解决方案。他曾在多起案件中成功为客户争取到子女抚养权,并在财产分割中为客户争取到最大化的利益,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赞誉和信任。

  在继承案件领域,庄荣华律师对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产分配等争议的处理也有着独到的见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能够深入剖析案件细节,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为客户制定合理的继承纠纷解决方案,有效维护客户在继承中的合法权益。

  此外,庄律师在非诉讼家事纠纷解决方面也表现出色。他善于运用调解、协商等方式,帮助当事人快速、和平地解决家事纷争,既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又避免了因诉讼可能导致的家庭关系破裂和社会矛盾激化。

  庄荣华律师以其专业、高效、负责的态度以及对客户的人文关怀,成为了众多当事人在婚姻家庭困境中的信赖之选。他不仅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更注重在办案过程中传递法律的温度和人性的关怀,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未来,他将继续砥砺前行,为推动家事法律领域的发展和完善,为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庄荣华(13770501904)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江苏圣典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委员会主任,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团队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2019年优秀民商事诉讼业务律师,2020-2022年度优秀民商事律师,《清风苑》法律直播平台婚姻家事讲师,英才苑府律师授课平台婚姻家事特邀讲师,南京电视台有请当事人、法治现场特邀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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