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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改委印发《关于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7月7日,陕西省发改委正式印发《关于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114号文完善新型储能收益机制的要求,衔接陕西“陇电入浙”“陕电入皖”等特高压外送通道配套调节需求及省内迎峰度夏/冬保供需要,推动独立新型储能规模化落地,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通知明确核心规则:
容量电价标准:按165元/kW/年(含税)执行,根据顶峰能力按比例折算,折算比例为电站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除以陕西电网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暂定6小时,折算比例最高不超过1);
执行节奏: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自投运次月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3年,自2026年8月1日起至2029年7月31日止;
费用分摊: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每月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电网企业按月发布、滚动清算;
考核机制:电站每月20日前申报次月最大放电功率及时长,运行期间未按调度指令提供申报能力的,月内发生2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50%,发生3次扣减100%,自然年内月电费全部扣减累计达3次的,取消容量电费获取资格;
市场参与规则:电站按规则参与电力现货市场,充放电价格由市场形成,充电时视作用户缴纳上网环节线损及系统运行费用,暂按单一电量制用户执行输配电价,放电电量相应退减输配电费。
该政策是西北省份中首个明确独立储能容量电价折算规则与严考核机制的省级文件,对陕西后续沙戈荒大基地配套储能、外送通道配套储能的收益确定性形成实质支撑,也为西北其他省份独立储能政策落地提供参考。
来源 | 能源电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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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青海省能源局联合印发《青海省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及配套考核实施细则
7月7日,三家单位联合印发《青海省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及考核实施细则,自当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7月6日(共5年),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部署,支撑青海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建设及西北绿电外送枢纽调节需求,覆盖全省合规在运公用燃煤发电、燃气发电、未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且不含新能源补贴的光热发电,以及服务于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未参与配储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完善发电侧固定成本回收机制,与省内新型储能布局、沙戈荒大基地外送配套形成政策协同。
文件明确核心参数:
2026年统一容量补偿标准按185元/(千瓦·年)执行,2026年度全省容量供需系数取值0.92;
新型储能可靠容量=最大放电功率×(1-综合厂用电率10.39%)×Min(满功率放电时长/系统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100%),其中系统净负荷高峰时段取近3年净负荷高峰前3%时段最大持续小时数8小时计算,因此满功率放电时长8小时的储能计算最占优,超8小时不再额外增益。
以100MW/400MWh(4小时)新型储能电站为例,有效容量44.805MW,年容量电费约762.58万元,等效4小时系统年度补偿约76.26元/(kW·年);
2小时系统仅能获约38元/(kW·年),6小时系统介于二者之间,政策明显向长时储能倾斜,适配青海光热、沙戈荒大基地的长时调节需求。
配套考核细则明确:每年核定机组可靠容量,全年系统顶峰时段缺额按“当年缺额容量×当年容量补偿标准×当年容量供需系数”扣减次年容量费用;不可持续调节电源(储能、光热等)缺口容量按全年各顶峰时段“核定可靠容量-实际可出力”均值核算,不具备荷电状态实时监测条件的储能不予补偿;电网调度机构每年1月15日前公布上年全网顶峰时段及缺口核定结果。容量电费由机组按月申报、电网按月结算,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按“月度外送电量(不含直流配套电源)+省内工商业用户月度用电量”比例分摊,已享受其他政策保障的容量不再重复纳入补偿范围。
来源 | 储能与电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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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能源局印发《2026年云南省新型共享储能项目清单》
7月2日,云南省发改委、云南省能源局联合印发《2026年云南省新型共享储能项目清单》,深入贯彻落实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要求,加快推进全省新型储能规模化、高质量发展,提升新能源消纳水平和电力系统调节能力,衔接《云南省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年)》(云能源科技〔2025〕293号)部署,为“西电东送”及省内迎峰度夏/冬保供提供调节支撑。
通知明确四项核心工作要求:
加强项目要素保障,各州市发改、能源部门督促指导清单内项目做好用地、环评等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协调解决问题,推动项目加快开工、按期投产;
加快并网手续办理,云南电网公司加快项目并网申请受理、接入方案审查、配套电网建设、并网协议签订等服务,保障项目顺利接入;
严控建设进度,要求本通知印发后2个月内完成项目备案并抄送省级部门,确保本批次项目1年内实质性开工,其中钠离子储能项目开工后1年内投产并网,全钒液流储能项目开工后投产并网最长不超过2年,对进展缓慢的项目督促整改,整改不力则依法收回开发权;
强化项目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转让、倒卖项目开发权或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内容,项目业主需定期通过云南省数字能源平台更新推进情况。
本次清单针对云南“水电+新能源”并重的电源结构特点,明确共享储能的建设时限、权责约束,避免过往新能源项目“圈而不建”问题,对西南区域共享储能模式落地有示范意义,也适配云南作为“西电东送”核心基地的外送调节需求。
来源 | 红河能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