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投后股”是一种财政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模式。在“先投”阶段,财政资金以科技项目形式向企业投入,支持研发和成果转化,并约定后期转化为股权的条件;在“后股”阶段,在被投企业达到转股条件时,按照约定将投入的财政科技资金转换为企业股权,并按照“适当收益”原则退出。
作为我市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行动科技成果转化“四项改革”工程的重要内容,该改革模式具有破解早期融资难题、放大财政投入乘数效应等多重意义。一方面,该模式聚焦社会资本“不愿投”的早期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财政支持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助力企业跨越成果转化“死亡之谷”。另一方面,政府从“无偿资助者”转变为“成长合伙人”,财政科技资金支持从直接到间接、无偿到有偿、资金变股权,有利于实现财政资金循环利用。
“先投后股”项目申报条件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原则上企业净资产不低于200万元,且申报项目时未与市场化投资机构(不含天使投资)签订过股权转让协议
●项目研究内容具有良好开发价值及产业化前景,商业计划及技术路线清晰,实施方案合理
●申报时创始股东实缴资金不低于申报项目预期总投入的10%
●项目负责人具有丰富的技术服务和产品开发经验,良好的科研管理能力和创业基本素养,对产品市场前景有清晰的认知,等等
支持金额和支付方式
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该成果转化项目预期总投入的50%,且金额不超过200万元。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分期拨付至项目承担企业,即签订《项目合同书》后拨付支持资金的70%,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支持资金的30%并转股。项目承担企业提前转股的,一次性拨付剩余资金。
为提高企业成果转化积极性,尽快推动产品进入市场创造经济效益,办法还设置转股奖励机制。项目承担企业在转股期限内,获得市场化投资机构投资且估值在1亿元(含)—2亿元(不含)的,则《项目合同书》原约定的转股数量减少1/2;估值在2亿元(含)以上的,则《项目合同书》原约定的转股数量原则减少3/4。企业在项目支持资金投入1年(含)以内达到转股条件并转股的,则《项目合同书》原约定的转股数量减少1/4。单个持股项目股权退出后形成收益的,可将该项目股权退出收益的50%(税前)奖励对应被投企业成果转化核心团队。
下一步,我市将围绕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新赛道开展“先投后股”项目储备,重点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施的中试熟化项目,力争早日在实操层面形成典型示范案例,为我市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坚强的科技金融支持。
来源:洛阳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