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截至2026年6月,全国已有22个省份出台绿电直连相关政策或征求意见稿。本文从项目准入、投资运营、技术标准、市场机制四个维度,逐条引用政策原文,逐一拆解各省政策要点。
🔶 橙色标注内容为各省政策的核心特色与关键突破点。
2025年5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文件首次从国家层面对绿电直连作出明确定义:
“本文所指的绿电直连是指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可实现供给电量清晰物理溯源的模式。其中,直连线路是指电源与电力用户直接连接的专用电力线路。按照负荷是否接入公共电网分为并网型和离网型两类。并网型项目作为整体接入公共电网,与公共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界面与责任界面,电源应接入用户和公共电网产权分界点的用户侧。”
文件确立了绿电直连的基本原则与发展目标:
“绿电直连项目以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提升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水平为目标,按照安全优先、绿色友好、权责对等、源荷匹配原则建设运行,公平合理承担安全责任、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
在项目类型上,国家文件明确了四类适用场景:
“新增负荷可配套建设新能源项目。存量负荷在已有燃煤燃气自备电厂足额清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前提下开展绿电直连,通过压减自备电厂出力,实现清洁能源替代。有降碳刚性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业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探索开展存量负荷绿电直连。支持尚未开展电网接入工程建设或因新能源消纳受限等原因无法并网的新能源项目,在履行相应变更手续后开展绿电直连。”
技术标准方面,国家文件设定了核心量化指标:
“项目接入电压等级不超过220(330)千伏;确有必要接入220(330)千伏的,应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组织电网企业、项目单位等开展电力系统安全风险专项评估。”
“项目应编制包含电源、负荷、直连线路和接入系统的整体化方案。”
国家650号文的出台,为各省份绿电直连政策的制定提供了统一的制度框架。此后,各省份密集响应,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2个省份出台相关政策或征求意见稿,其中15个省份已发布正式方案,7个省份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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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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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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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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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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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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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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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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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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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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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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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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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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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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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基特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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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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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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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州一市≤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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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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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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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年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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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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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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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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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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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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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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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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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主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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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带“*”为征求意见稿省份,具体条款以最终发布文件为准。“—”表示该省政策文件中未明确提及此项要求。
云南省于2025年7月8日印发《云南省推动绿电直连建设实施方案》(云发改能源〔2025〕577号)。
“绿电直连是指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等清洁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可实现供给电量清晰物理溯源的模式。电源原则上为在建、新建项目,支持因消纳受限等原因无法并网的新能源项目,在履行相应变更手续后开展绿电直连。”
“新增负荷方向。重点支持绿色铝、硅光伏、新能源电池、有色金属(包括稀贵金属)、数据中心、氢能、磷化工、有机硅、农产品加工、生物制药等行业符合国家和省级产业政策的新建项目。”
“存量负荷方向。支持有降碳刚性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业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探索开展存量负荷绿电直连。”
“绿电直连项目原则上由负荷企业作为主责单位,鼓励由同一投资主体统筹开发。项目电源可由负荷企业投资,也可由发电企业或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投资,直连专线原则上应由负荷、电源主体投资。支持民营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投资绿电直连项目。”
“项目接入电压等级原则上不超过220(330)千伏。”
“负荷距离电源汇集站原则上不超过50公里,负荷、电源布局原则上在同一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电源年自发自用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上限不超过20%。”
青海省于2025年7月11日印发《青海省绿电直连实施方案》(青能运行〔2025〕126号),经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有序推进以下4种类型的绿电直连项目。1.新增负荷可配套建设新能源项目。2.存量负荷在已有燃煤燃气自备电厂足额清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前提下开展绿电直连。3.有降碳刚性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业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探索开展存量负荷绿电直连。4.尚未开展电网接入工程建设或因新能源消纳受限等原因无法并网的新能源项目。”
“探索采用直连线路向多个用户组成的联合体开展绿色电力直接供应的绿电直连项目。”
“绿电直连项目原则上由负荷作为主责单位。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可投资绿电直连项目。项目电源可由负荷投资,也可由发电企业或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投资,直连专线原则上应由负荷、电源主体投资。”
“并网型项目应按照‘以荷定源’原则科学确定新能源电源类型和装机规模。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期间,不允许向公共电网反送。”
“项目整体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并不断提高自发自用比例,2030年前不低于35%。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上限一般不超过20%。”
陕西省于2025年7月发布《关于组织开展绿电直连试点工作的通知》。
“在项目类型方面,按负荷是否接入公共电网分为并网型和离网型两类。在负荷要求方面,三类情况可开展绿电直连:一是新增负荷可配套建设新能源项目;二是已有燃煤燃气自备电厂足额清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存量负荷可开展绿电直连;三是有降碳刚性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业,可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探索开展存量负荷绿电直连。”
2026年6月,陕西率先出台全国首个省级多用户政策,覆盖新增/存量负荷、园区/零碳园区,分布式光伏也可参与多用户直连。
“试点项目原则上以负荷作为主责单位。电源可由负荷侧投资,也可由发电企业或双方合资公司投资,直连专线原则上由负荷、电源主体共同投资。”
“支持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投资绿电直连项目。”
“直连线路长度暂不做限制,但负荷与电源原则上需位于同一市级行政区域内。”
“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比例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比例不低于30%,2030年前不低于35%;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比例不高于20%。”
“试点项目原则上应于2028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
河北省于2025年8月发布《关于组织开展绿电直连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5〕879号)。2026年1月,下达全省绿电直连项目共31个、415.252万千瓦。
“优先支持算力、钢铁、水泥、化工、制氢、锂离子电池制造、生物医药等重点行业企业申报。”
“具体分为新增负荷和存量负荷两类。新增负荷需完成核准(备案)并取得环评、能评手续,或取得建设用地批复手续。存量负荷可开展绿电直连的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通过压减自备电厂出力实现清洁能源替代的项目;有降碳刚性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业。”
“绿电直连项目原则上由负荷作为主责单位,电源可由负荷主体投资,也可由发电企业或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投资,负荷企业须自行承担电力运行风险。”
“项目整体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比例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比例不低于30%,到2030年时不低于35%。”
“并网型项目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比例需不超过20%,冀北电网地区在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前,不得向公共电网反送。”
山东省于2025年9月28日印发《山东省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实施方案》。
“一是新增负荷可配套建设新能源项目。项目已批复或纳规但尚未向电网企业报装的用电项目、已报装但配套电网工程尚未批复或立项的用电项目、已报装但供电方案尚未答复的均可视为新增负荷。新增负荷需满足在新的不动产权证范围内报装……具备独立不动产权证。”
“二是存量负荷已有燃煤燃气自备电厂……通过压减自备电厂出力,实现清洁能源替代。”
“三是有降碳刚性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业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探索开展存量负荷绿电直连。”
“四是支持尚未开展电网接入工程建设或因新能源消纳受限等原因无法并网的新能源项目。”
“绿电直连项目原则上由负荷作为主责单位,鼓励同一投资主体统筹开发。支持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投资绿电直连项目。”
“并网型项目应按照‘以荷定源’原则科学确定新能源电源类型、装机规模和储能规模,采取整体自发自用为主、余电上网为辅的模式运行。项目整体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的比例不低于30%,2030年前不低于35%;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上限不超过20%。绿电直连项目新能源利用率应不低于同期全省公网新能源利用率水平。”
湖北省于2025年10月29日印发《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项目建设的通知》。
“绿电直连项目由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主要包含如下四种类型:(一)未向电网企业报装,或已报装但未确定供电方案的新增负荷。(二)有自备燃煤、燃气电厂的企业……(三)具备相应资质和出口实绩的出口型企业。(四)支持尚未开展电网接入工程建设或因新能源消纳受限等原因无法并网的新能源项目。”
“绿电直连项目电源可由负荷投资,也可由发电企业或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投资,直连专线原则上应由负荷、电源主体投资。原则上由负荷作为主责单位。”
“新能源场站与负荷原则上应位于同1个县(市、区)或相邻的2个县(市、区)。”
“按照‘以荷定源’原则确定电源规模,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60%;占直连负荷总用电量的比例不低于30%,后续年度不断提高,2030年前不低于35%。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不超过20%。”
“发电量主要由负荷承担消纳责任,通过配置储能等措施保证合理的利用率,自行承担弃风弃光等经营风险。”
湖南省于2025年12月31日印发《湖南省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实施方案》。
“项目是指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可实现供给电量清晰物理溯源的模式。”
“新增用电需求的企业可配套开发本项目。存量负荷当中配备有燃煤燃气自备电厂的企业……有降碳刚性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业及算力企业(含数据中心)……未投运新能源电源当中尚未开展电网接入工程建设或因消纳受限等原因无法并网的项目……”
“园区(含增量配电园区)绿电直连项目属于采用直连线路向多用户开展绿色电力直接供应的项目,不属于本方案管理范围。”
“支持多个新能源项目通过绿电直连方式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
“绿电直连项目当中的负荷及电源项目可位于不同行政区,但应位于同一供电营业区。”
“并网型项目应按照‘以荷定源’原则科学确定新能源电源类型和装机规模。”
山西省于2026年1月印发《推动绿电直连项目有序建设实施方案》。
“绿电直连是指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可实现供给电量清晰物理溯源的模式。”
“构建‘单一用户+多用户+园区’的立体化绿电消纳格局。”
“在国家出台向多用户开展绿色电力直连供应具体办法前,支持各地结合电网支撑能力、绿电资源禀赋、产业发展需求,参照本方案先行先试,稳妥开展多用户绿电直连和绿电园区试点。”
“电源原则上为新建新能源项目,支持尚未开展电网接入工程建设或因新能源消纳受限等原因无法并网的新能源项目,在履行相应变更手续后开展绿电直连。”
“按照‘省级清单规划、市级评审确定,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
新疆于2026年1月16日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疆新能源就近消纳有关事项的通知》。
“加强新增负荷周边新能源开发利用,推动新能源就近直接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电……支持拥有燃煤燃气自备电厂的存量负荷开展绿电直连……探索出口外向型存量负荷开展新能源就近消纳。鼓励国家级零碳园区范围内存量负荷因地制宜开展新能源就近消纳。”
“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原则上应作为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根据市场交易结果安排生产,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按照‘以荷定源’原则,合理确定新能源建设规模……源荷统筹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产。”
“在自治区电力现货市场连续正式运行前采取自发自用模式,不向电网反送电。”
新疆已出台全国首个绿电直连交易指南。
广西于2026年2月11日印发《广西推动绿电直连发展实施方案》(桂发改电力〔2026〕85号)。
“本方案所指的绿电直连是指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用电网,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可实现供给电量清晰物理溯源的模式。”
“已批复的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可申请转为绿电直连项目。”
“绿电直连项目整体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并不断提高自发自用比例,2030年前不低于35%。依托有燃煤燃气自备电厂的存量负荷实施的绿电直连项目原则上不向公用电网反送电。”
吉林省已出台绿电直连相关政策。
“绿电直连项目适用范围包括:一是新增负荷项目可开展绿电直连;二是有降碳刚性需求的出口外向型存量负荷项目可开展绿电直连;三是有燃煤燃气自备电厂的存量负荷项目;四是国家级零碳园区内负荷项目可因地制宜开展绿电直连等绿色电力直接供应模式。”
明确将氢基绿色燃料项目(绿氢、绿氨、绿色甲醇等)纳入支持范围。
全国首创“80%自发自用,20%余电上网”绿电直供模式。
黑龙江省于2026年3月印发《黑龙江省有序推动单一用户绿电直连发展实施方案》。
支持六类情形。重点支持石墨新材料、新能源装备、绿色氢能等产业。
“已有燃煤燃气自备电厂绿电直连项目不向公共电网反向送电,氢基可持续燃料项目2026-2027年上网电量比例不超过40%,2028年及以后不超过20%。”
“绿电直连项目新能源利用率目标应参考全省同期新能源利用率合理制定,弃电不纳入全省新能源利用率统计。”
江西省已出台绿电直连相关政策。
“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拓展新能源应用场景,提高利用效率。”
“建立健全‘绿电直连’的价格形成机制、交易规则和准入条件。”
四川省于2026年5月印发《四川省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实施细则(试行)》(川发改能源〔2026〕184号)。
“绿电直连电源为新增的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不包括存量已并网的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和生物质发电等电源以及已批复的统调统分电源。”
“直连线路现阶段是指电源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而直接连接的专用电力线路;在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前,暂不开展直连线路向多用户供电。”
“新增负荷可配套建设直连新能源项目,重点支持绿色用能需求大、负荷调节能力强、源荷匹配好的产业项目。”
“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并不断提高自发自用比例,2030年前不低于35%。”
“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余电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按照‘三州一市’原则上不超过10%,其他地区原则上不超过20%执行。”
“若绿电直连项目布局在电网送出受限断面内,受限时期内余电不上网。”
内蒙古于2026年1月14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单一电力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开发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单一电力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开发建设。绿电直连是指风电光伏项目、生物质发电项目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可实现供给电量清晰物理溯源的模式。”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出台‘多用户绿电直连’有关办法前,进一步探索开展采用直连线路向多用户开展绿色电力直接供应。”
“所有新增用电负荷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后均可开展绿电直连。新建氢基绿色燃料项目(绿氢、绿氢制绿氨、绿氢制绿色甲醇、绿氢制可持续航空燃料等)可开展绿电直连。”
“优先支持算力设施、绿色氢氨醇等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
“氢基绿色燃料项目原则上应为同一投资主体控股,作为一个市场主体运营,建设运行期内须按照同一法人统一经营管理。”
“新增负荷项目(含存量负荷的扩建部分)与存量负荷项目原则上不产生电气连接。”
宁夏于2025年10月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绿电直连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本意见所指绿电直连,是指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并能实现电量物理溯源的模式。”
“绿电直连项目接入电压等级应为110千伏及以下,接入35千伏的,负荷与电源项目接网距离不超过20公里,接入110千伏的,接网距离不超过50公里,原则上应在同一市域范围内。”
“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比例不低于60%,占负荷侧总用电量比例不低于30%,逐年提高不低于1.5个百分点,2030年前达到35%以上,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不超过20%。”
浙江省于2025年10月31日发布《关于推动浙江省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新增负荷、有降碳刚性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业的存量负荷可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配套建设新能源项目实现绿电直连。重点支持绿色用能需求大、负荷调节能力强、源荷匹配好的产业项目。”
“已取得接入系统批复意见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严禁以‘绿电直连’名义为违规电厂转正、将公用电厂转为自备电厂。”
“绿电直连项目原则上由负荷主体作为主责单位。鼓励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投资绿电直连项目。”
“参与绿电直连的新能源项目,不参与机制电价竞价。”
辽宁省于2025年11月5日发布《辽宁省推动绿电直连建设实施方案(2025-2027年)(征求意见稿)》。
“本实施方案所提绿电直连是指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负荷供给绿电,可实现供给电量清晰物理溯源的模式。”
“并网型可采取‘整体自发自用为主、余电上网为辅’的模式,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上限不超过20%。”
重庆市于2026年1月发布《关于有序推动重庆市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重点支持战略新兴、绿色用能需求大、负荷调节能力强、源荷匹配好的产业项目。原则上不支持已取得接入系统批复意见的新能源项目开展绿电直连。”
“原则上由负荷主体作为主责单位。鼓励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投资绿电直连项目。”
“项目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60%……”
安徽省于2026年3月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征求意见稿)》。
“可通过压减自备电厂出力开展存量负荷绿电直连。支持有条件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等通过集中汇流向用户专线供电。”
“要求取得电网企业接入系统方案书面回复后方可开工。”
福建省于2026年5月18日发布《关于有序开展绿电直连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绿电直连分为单一用户绿电直连和多用户绿电直连。现阶段重点支持未接入公共电网的风电、太阳能等新能源项目。”
“支持国家级和省级零碳园区利用周边新能源开展多用户绿电直连。”
“多用户项目应明确独立法人作为项目主体,原则上由电源与负荷方成立合资公司投资,或由其中一方单独投资。园区模式可由园区管委会或第三方机构(不含公共电网企业)投资。”
“整体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60%,占所有用户总用电量的比例不低于30%,并不断提高自发自用比例,2030年前不低于35%,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不超过20%。项目新能源利用率原则上不低于同期全省公网新能源利用率平均水平。”
江苏省在全国绿电直连政策中独树一帜。2025年2月,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创新开展绿电直连供电试点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5〕115号),在全国率先启动由电网企业统一规划建设连接电池企业和绿电电源的绿电专线创新试点。
首批试点覆盖常州、苏州、盐城三市,共5个新能源电池项目。
🔹 与全国主流模式的三大差异
- 1. 时间最早。
2025年2月即启动试点,比国家650号文(2025年5月21日)早了3个月。
- 2. 模式最特殊。
江苏明确“原则上由电网企业统一规划建设连接电池企业和绿电电源的绿电专线”。而国家650号文及绝大多数省份的政策均规定“直连专线原则上应由负荷、电源主体投资”。
- 3. 目标最聚焦。
精准服务受欧盟新电池法影响的出口型电池企业,首批5个试点项目全部为新能源电池企业。
正如报道所述:“650号文则明确……”江苏模式与国家主流路径形成鲜明对比。
绿电直连作为新能源消纳的全新路径,正在全国范围内加速落地。从各省政策来看,核心框架高度一致——均遵循650号文的“安全优先、绿色友好、权责对等、源荷匹配”原则,普遍设定“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不低于30%、2030年前不低于35%、上网电量不超过20%”的核心量化指标。
但在负荷界定、电源类型、距离限制、投资模式等方面,各省呈现出鲜明的因地制宜特点:
- 距离限制
从云南的“50公里+同州”到青海的“不设限制”,差异显著;
- 电源范围
四川严格限定“仅限新增”,而多数省份允许存量项目转换;
- 投资主体
绝大多数省份规定“负荷企业为主责单位、不含电网企业”,唯独江苏采用“电网企业统一规划建设”模式;
- 多用户探索
陕西已出台全国首个省级多用户政策,福建、内蒙古等省份也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支持多用户模式。
随着国家多用户政策(发改能源〔2026〕688号)的出台,绿电直连正从“单用户”向“多用户”制度跨越。这一模式有望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提升新能源消纳水平,为“双碳”目标实现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