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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 年 6 月,姬某入职鑫某公司,同年 9 月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2017 年 10 月,姬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劳动关系、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工伤保险待遇。一审法院支持姬某全部诉求,判决鑫某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的二审期间,鑫某公司于 2019 年 3 月决定解散并组建清算组,7 月出具《注销清算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注销,8 月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然而,直至 8 月二审庭审时,鑫某公司仍隐瞒已注销事实。尽管该公司曾在报纸刊登债权申报公告,但未能举证证明已明确告知正处于诉讼中的债权人姬某申报债权。
法院认为
关于股东责任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若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财产或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报告骗取注销登记,导致债权人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鑫某公司在明知存在未决诉讼且一审判决其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未履行对特定债权人姬某的通知义务,恶意进行清算并注销公司以逃避债务,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姬某要求全体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合法有据。鑫某公司违法清算致使姬某权益无法实现,其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和二倍工资,由股东龙海、中铁隧建公司、张小龙、龚仲平、唐诗明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存在未决纠纷时,若恶意注销公司以逃避债务,劳动者有权依法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股东需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无法通过注销主体来免除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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