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公司去年以鼓励项目进口了一台处理机。今年 2 月份,由于公司运营资金出现问题,以该设备向银行申请办理了抵押贷款。近日,我们公司被海关稽查发现认为上述设备抵押未办理海关手续,构成违法,请问我们公司会被如何处罚?
答:海关监管期限内的减免税设备需接受海关监管。根据《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处货物价值 5% 以上 30%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综上,贵司将鼓励项目申报进口的减免税设备抵押给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以上金融安排未事先向海关申报,构成违法,贵司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将会没收以上违法所得。
典型案例:经 J 海关调查,当事人某机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重大技术装备项下免税进口 IGBT 半导体模块、辅助控制单元、电源、接触器、继电器、断路器、速度传感器、快速接头、电机轴承等 9 项商品移至售后服务、检修业务、城轨项目及双电源装置使用和备品销售。经计核,擅自转让部分违法货物计税价格 XXX 元。以上行为有认错认罚承诺书、核查工作记录,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年报表,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免税品管理规定,仓储管理程序,税款计核证明书、资料清单,报关单电子数据,重装免税部材使用情况表,出库联络票,手配号卡片,工业品采购合同,承揽合同,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货物相关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处货物价值 5% 以上 30%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中,当事人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重大技术装备项下免税进口 IGBT 半导体模块、辅助控制单元、电源、接触器、继电器、断路器、速度传感器、快速接头、电机轴承等 9 项商品移至售后服务、检修业务、城轨项目及双电源装置使用和备品销售。以上行为构成违法。
综合上述,当事人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进行转让和移作他用的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本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所列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据《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J 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 77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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