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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海关/进口升降柱测试工装(旧)/带有旧储气罐,禁止进口

南宁海关/进口升降柱测试工装(旧)/带有旧储气罐,禁止进口 进口清关老孙
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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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关缉违字〔2026〕14 号行政处罚决定摘要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182 号)第九条第三项。

违法事实与理由

2026 年 1 月 16 日,当事人 YG 公司从越南订购一批旧机器设备,委托其总公司 YGZ 公司代理进口。其中,YGZ 公司负责对外签约及委托报关,YG 公司作为货物实际所有人及使用人,负责到港接货、缴纳税费及协助查验等事宜。

2026 年 2 月 14 日,YGZ 公司委托 YS 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宁波海关隶属海曙海关申报进口“升降柱测试工装(旧)”2 台、“机器人单元房(旧)”2 套(报关单号:310120261019983037)。海关在区外查验时发现,涉案旧升降柱测试工装均附带用于短暂储存压缩空气的旧储气罐共 2 个(总重 10.4 千克)。

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调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 年第 106 号)附件规定,上述旧储气罐属于第三项规定的压力容器,系国家禁止进口货物。两当事人因工作疏忽,未在申报前发现货物夹带禁止进口部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构成进口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处罚结果

海关依法对两当事人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 0.1 万元,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兼主管人员分别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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