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南邮关缉违字〔2026〕5 号
执法依据: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182 号)第八条第八项第 2 目、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
违法事实与调查经过
2025 年 12 月 2 日,当事人 ZYHZ 公司委托 NHT 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氧化锌(报关单号:722220251225100112),申报重量 449,325 千克,原产国为越南。
海关查验发现该批货物呈现黄褐色与灰绿色两种不同外观。经分别取样并送至防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鉴别,结果显示:黄褐色粉末不属于固体废物,而灰绿色粉末属于固体废物。结合过磅记录核实,涉案固体废物重量为 55,440 千克。
2026 年 2 月 2 日,海关制发《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责令防城港正源华资资源有限公司将涉案固体废物退运出境。2 月 11 日,涉案货物已完成退运(出口报关单号:722220260000001013)。
处罚结果
鉴于上述违法事实,海关决定对当事人 ZYHZ 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 60,000 元。

